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推動農村安置區住房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切實保障安置群眾合法權益,按照省美麗宜居鄉村建設要求,參照《關于化解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魯自然資規〔2020〕3號),省自然資源廳研究制定了相關工作舉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 *** 統一組織實施并依法與安置戶簽訂安置協議的美麗宜居鄉村安置區住房。其他由 *** 組織實施并依法簽訂安置協議的農村安置區住房登記發證參照執行。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或社區成員取得的住房(依據安置協議合法取得的除外)不得納入登記發證范圍。
二、工作措施
(一)補辦項目規劃手續問題
1.建設項目符合原規劃的,可按原規劃出具符合規劃的意見;不符合原規劃但不違反現行規劃強制性內容和有關規范的,經規劃主管部門認定,可出具是否符合規劃的意見;對違反現行規劃強制性內容和有關規范的,依法處置后允許保留部分,可出具符合規劃的意見。
(二)補辦項目用地手續問題
2.安置區占用的集體土地,按照《山東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轉發<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以“三調”成果為基礎做好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地類認定的通知>的通知》(魯自然資辦字〔2022〕15號)規定進行地類認定,補辦用地手續;對涉及的土地違法問題,按照實事求是、尊重歷史的原則,由地方 *** 研究確定處置意見。
3.安置區同時占用國有、集體兩種權利類型土地,原則上應對占用的集體土地補辦土地征收手續。暫不具備辦理征收條件的,集體土地部分按照第2條補辦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手續,國有土地部分可由縣級 *** 批準劃撥給社區或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宗地權利類型可先按集體建設用地錄入系統辦理登記,并在備注欄中注明“集體、國有混合所有”(JGHH)。
4.多個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安置在其中一個(多個)或者安置在其他經濟組織所有土地上的,由被占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與使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權屬調整協議,依據經縣級 *** 同意的調整協議,采取權屬調整方式解決;調整后,安置社區占用土地無法分割的,可采取共有方式由被安置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所有和使用。
(三)不動產登記問題?
5.當地 *** 和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補辦的規劃、用地、竣工驗收等手續或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要件和依據。
6.首次登記。涉及多個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能夠清晰分割的,各集體經濟組織可單獨申請;無法分割的,由安置社區申請或多個集體經濟組織共同申請。前期手續辦理在代建單位主體名下的,項目建成后代建主體滅失或不適宜作為首次登記的權利主體的,由縣級人民 *** 確定鄉(鎮) *** 或街道、安置社區或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首次登記的權利主體提出申請。
7.轉移登記。被安置人申請房屋轉移登記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安置協議(安置協議有房屋產權限制性約定的除外)及其他法定登記要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安置社區組織公示無異議后,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安置協議簽訂后被安置人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可持原安置協議、財產繼承及其他要件材料申請轉移登記,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安置社區組織公示后,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集體土地或集體、國有混合土地上的安置住房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安置社區成員內部流轉的,參照宅基地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8.安置區住房按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方式辦理登記,土地權利性質登記為“批準撥用”或“劃撥”,土地和房屋權利類型登記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屋性質為“搬遷安置房”。土地使用期限等需要說明的事項應在附記中注明。
三、有關要求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嚴格落實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加快推動農村安置區住房登記發證工作。要結合實際,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項目清單、建立工作臺賬、界定部門職責。安置區住房歷史遺留問題化解后,要充分發揮鄉鎮、村或社區兩委的組織協調作用,延伸不動產登記服務,開展集中申請、集中發證,原則上具備條件后3個月內完成登記發證,實現應發盡發。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 ? ? ? ? ? ? ????????????????????????????????????? ? ? ? ? ? ? 2022年4月18日
原標題: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美麗宜居鄉村安置區住房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鏈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208/t20220812_4027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