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自然資源部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規范》已經部同意,現印發你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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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
自然資源部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規范
為提升自然資源部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在線 *** 服務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自然資源部行政許可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一、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
(一)本規范適用于部行政許可事項,其他部政務服務事項應參照執行。
(二)部行政許可事項辦理遵循依法、高效、便民、公開的原則,通過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實行網上申報、在線審查、一網通辦、全程監督、限時辦結和結果公開。
(三)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中含有涉密信息的,采取線下方式辦理。
二、職責分工
(一)部機關有關司局應嚴格遵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許可職權,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切實做好部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工作。
(二)主辦司局應按照標準化要求依法編制服務指南,將受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材料要求編入服務指南并及時在政務大廳、部門戶網站和政務服務平臺公示。因法律法規修訂、政策調整或工作需要,服務指南發生變化的,主辦司局應及時修訂。
服務指南應包括事項名稱、適用范圍、審查類型、審批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數量限制、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及要求、辦理基本流程、辦結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申請材料示范文本、常見錯誤示例、常見問題解答等內容,做到說明詳盡、要求明晰、表述準確。
(三)做好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工作的咨詢應答,政務大廳工作人員負責接待現場咨詢,接聽咨詢電話。政務大廳工作人員能夠直接答復的,即時告知申請人;政務大廳工作人員不能直接答復的,業務司局應當予以答復。
三、受理
(一)部行政許可事項應通過政務大廳受理,主辦司局不得通過其他渠道受理。
(二)明確由政務大廳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受理前審查的,由政務大廳負責對申請材料(包括補正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受理前審查。
明確轉由主辦司局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受理前審查的,由主辦司局負責對申請材料(包括補正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受理前審查。
(三)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自然資源部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事項屬于自然資源部職權范圍,但國家政策明確規定暫停受理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6.補正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7.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材料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行政許可申請;
8.申請事項屬于自然資源部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四)明確由政務大廳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受理前審查的,政務大廳受理后應將網上申請材料(包括補正材料)即轉主辦司局。
明確由主辦司局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受理前審查的,政務大廳收到網上申請材料(包括補正材料)后即轉主辦司局。
(五)《不予受理決定書》中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審查與決定
(一)主辦司局應組織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二)主辦司局需要組織相關司局會審、專家評審的,要做到專人負責,加強與會審司局、評審專家的溝通協調,督促盡快反饋審查意見。會審司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審查意見。
(三)主辦司局要不斷完善審查制度,優化審查程序,減少不必要的審查環節,確保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主辦司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部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主辦司局應通過政務大廳將延期辦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主辦司局應通過政務大廳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主辦司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加蓋自然資源部公章或自然資源部(行政許可事項)專用章的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經審查準予行政許可的,由主辦司局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制作批準文件。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經審查不予行政許可的,由主辦司局出具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中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需要申請人執行的文書中應詳細、準確、完整寫明相關內容。申請人需要就文書中內容進行咨詢了解的,政務大廳和主辦司局應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五、撤回申請
申請人書面提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尚在政務大廳的,由政務大廳辦理撤回。
(二)申請材料已轉主辦司局的,經主辦司局同意后由政務大廳辦理撤回。
政務服務平臺需保存撤回事項的所有辦理信息。
六、結果送達與查詢
(一)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轉政務大廳送達申請人后,政務大廳在政務服務平臺中將該行政許可事項辦結。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由信息中心負責在部門戶網站或政務服務平臺及時公開。
(二)政務大廳應按照部有關規定對現場結果領取人的身份證明及委托書進行審核。
(三)事項辦理狀態應做到及時公開可查詢。申請人可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查詢辦理情況。辦理情況分為補正、受理(不予受理)、審查、準予行政許可(不予行政許可)等。
七、歸檔
申請人申報的材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過程中形成的電子和紙質文件,應當按照部機關檔案管理規定歸檔。
主辦司局或有關單位負責紙質材料歸檔,信息中心負責電子材料歸檔。
八、監督與評價
(一)因服務指南內容不詳實、修訂不及時造成申請人差評、投訴的,由主辦司局承擔責任并整改。
因政務大廳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服務質量造成申請人差評、投訴的,由政務大廳承擔責任并整改。
因行政許可行為產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由主辦司局負責。
(二)參與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的工作人員,在處理涉密申請材料時必須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辦理的過程性信息和內部工作信息。
(三)政務大廳通過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許可事項辦理過程實施全流程跟蹤和督辦提醒。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行政許可工作向自然資源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政務大廳轉相關部門處理。
(五)辦公廳負責對本規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指導處理行政許可服務的投訴舉報。
九、實施保障
本規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部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規定,凡與本規范不一致的,按照本規范執行。
本規范由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附件:自然資源部行政許可事項決定書(通知書、告知書)參考文本.docx PDF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