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 *** 規章的決定(2021)
一、對下列 *** 規章予以修改
(一)《長春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將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四章標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中的“處置”修改為“處理”。
將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九條中的“高溫”修改為“無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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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處理服務協議約定接受餐廚垃圾;
“(二)安裝電子監控設備,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并保持正常運行;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四)建立餐廚垃圾處理臺賬,如實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并及時向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
“(五)設備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書面報告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六)編制本單位餐廚垃圾處理應急預案;
“(七)保持處理場所環境整潔;
“(八)按照規定處置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隨意傾倒、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按收集、運輸服務協議約定的時間、地點和頻次分類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將餐廚垃圾運送至指定餐廚垃圾處理場所的,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按照規定處置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造成二次污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二)《長春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將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分幅圖應當使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在第十四條之一款后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將第十七條中的“申請”修改為“委托”。
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房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定的房產測繪成果鑒定機構鑒定。”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用于房屋權屬登記等房產管理的房產測繪成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施測單位的資格、測繪成果的適用性、界址點準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 *** 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后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三)《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建設、市容和環衛、水務、交通主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
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五)《長春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將第十二條之一款修改為“銷售、使用的民用建筑節能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相關標準的規定。”
(六)《長春市城鄉居民更低生活保障辦法》
將第十四條第七項修改為“有重病患者的,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
刪除第十四條第八項。
此外,對相關 *** 規章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房屋測繪管理辦法 廢除
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房產交易過程中收取的房產測繪配圖資料費。
文件還規定不動產(房產)申請辦理轉移、變更、抵押等登記時,不動產界址界限、房屋面積、結構未發生變化的,房產交易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通過的原有測繪成果應繼續沿用,不得要求權利人提交權籍調查成果,不得要求權利人繳納測繪費、配圖費等額外費用。
長春市人民 *** 關于公布現行有效 *** 規章目錄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 *** 令
(第25號)
《長春市人民 *** 關于公布現行有效 *** 規章目錄的決定》業經2007年11月2日市 *** 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長春市人民 ***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長春市人民 *** 關于公布現行有效 *** 規章目錄的決定
為了規范行政行為,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提高 *** 依法行政的透明度,方便群眾了解和查閱 *** 規章,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 *** 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長春市人民 *** 決定將現行有效的 *** 規章目錄向社會公布。
附件:
長春市人民 *** 現行有效 *** 規章目錄
(共69部)
序號 規章名稱 實施日期及文號 修改日期及文號1
長春市城鎮地產經營管理
暫行辦法1992年6月22日 市 *** 令第4
號1997年11月18日市 *** 令
第73號2
長春市撥用房產管理辦法
1993年5月1日市 *** 令第2號
1997年11月18日市 *** 令
第68號3
長春市城鎮異產毗連房屋
共有房屋管理辦法1993年7月26日市 *** 令第6號
4
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
房補貼管理辦法1993年7月1日市 *** 令第11號
5
長春市發放住房補貼和交
繳公積金計算基數的暫行
規定1993年7月1日市 *** 令第12號
6
長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
1993年7月1日市 *** 令第14號
1997年11月18日市 *** 令
第69號7
長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
辦法1995年5月15日市 *** 令第31
號1997年11月18日市 *** 令
第70號8
長春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
辦法1998年7月21日市 *** 令第9號
9長春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01年6月1日市 *** 令第39號 10
長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管理辦法2005年11月1日市 *** 令第17
號
11
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2007年10月12日市 *** 令第24
號
12
《長春市節約用水管理條
例》實施辦法1994年7月3日市 *** 令第25號
13
長春市城市燃氣事故處理
辦法1997年10月10日市 *** 令第64
號
14
長春市輕軌交通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21日市 *** 令第3
號
15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
理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11月6日 市 *** 令第11
號
16
長春市發展應用新型墻體
材料管理規定2005年11月1日 市 *** 令第16
號
17
長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辦法2007年6月15日 市 *** 令第23
號
18長春市除四害管理辦法2004年3月9日 市 *** 令第5號 19
長春市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管理辦法1992年5月24日 市 *** 令第1
號
20
長春市土地收購儲備暫行
辦法2001年9月25日 市 *** 令第43
號
21
長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
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2002年12月10日 市 *** 令第6
0號
22長春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04年7月1日 市 *** 令第9號 23
長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
議出讓辦法2005年8月1日 市 *** 令第14
號
24
長春市人民 *** 關于違反
《長春市肉品管理條例》
行政處罰辦法1998年12月7日 市 *** 令第18
號
25
長春市展覽業管理辦法
2007年1月10日 市 *** 令第20
號
26
長春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
管理規定1999年2月13日 市 *** 令第21
號2004年7月1日 市 *** 令
第10號27
長春市自行車管理暫行辦
法2000年9月30日 市 *** 令第32
號
28
長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
2000年12月11日 市 *** 令第3
3號
29
長春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
暫行規定1997年1月27日 市 *** 令第53
號
30
長春市企業女職工生育保
險暫行規定1997年1月27日 市 *** 令第54
號
31
長春市私營企業、個體經
濟組織勞動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11月18日 市 *** 令第6
6號
32
長春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
行辦法1998年11月19日 市 *** 令第1
6號
33
長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實
行銀行代收制暫行辦法1999年5月26日 市 *** 令第23
號
34
長春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
金征收使用管理規定1996年1月1日 市 *** 令第37
號
35
長春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
辦法1997年5月22日 市 *** 令第56
號
36
長春市農業機械維修管理
辦法1999年3月26日 市 *** 令第22
號
37
長春市無公害農產品管理
辦法2004年1月23日 市 *** 令第4
號
38
長春市企業國有產權 ***
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6月24日 市 *** 令第58
號
39
長春市工業企業搬遷調整
實施辦法2000年3月23日 市 *** 令第26
號
40
長春市人民 *** 關于伊通
河城區上段河道治理工程
清障、占地的若干規定1997年1月7日 市 *** 令第51
號
41
長春市建筑日照間距規定
1998年9月4日 市 *** 令第10
號
42
長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
2002年9月1日 市 *** 令第55
號2004年7月1日 市 *** 令
第10號43
長春市道路和管線工程規
劃管理辦法2004年4月25日 市 *** 令第7
號
44
長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
教育規定1997年6月11日 市 *** 令第57
號2004年7月1日 市 *** 令
第10號45
長春市國家公務員辭退暫
行辦法1997年11月24日 市 *** 令第6
7號
46
長春市革命烈士紀念建筑
物管理辦法1997年7月13日 市 *** 令第59
號
47
長春市殯葬管理辦法
2003年4月12日 市 *** 令第1
號
48
長春市城市居民更低生活
保障辦法2005年4月28日 市 *** 令第13
號
49
長春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
辦法2007年6月15日 市 *** 令第21
號
50
長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
環境管理辦法2001年10月26日 市 *** 令第4
4號2004年7月1日 市 *** 令
第10號51
長春市國內技術安全保衛
暫行規定1998年9月17日 市 *** 令第12
號
52
《長春市道路貨物運輸交
易市場管理條例》暫行實
施辦法1998年9月4日 市 *** 令第11
號
53
長春市雙陽區房屋拆遷若
干規定2005年7月6日 市 *** 令第15
號
54
長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
使用管理規定2006年12月12日 市 *** 令第1
9號
55
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國人民防空法》若干規定2002年12月1日 市 *** 令第59
號2004年7月1日 市 *** 令
第10號56
長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
就業實施辦法1998年10月27日 市 *** 令第1
4號
57
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2年6月1日 市 *** 令第52
號
58
長春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
管理規定1992年5月25日 市 *** 令第2
號
59
長春市幼兒園管理辦法
1991年8月11日 長府發[1991]
64號
60
長春市中小學校園校舍管
理辦法1996年11月1日 長府發[1996]
76號
61
長春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
1997年9月17日 市 *** 令第63
號2004年7月1日 市 *** 令
第10號62
長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
行政處罰權暫行規定2004年4月20日 市 *** 令第8
號
63
長春市人民 *** 地方性法
規草案和規章制定程序的
規定2004年4月26日 市 *** 令第6
號
64
長春市旅游業管理辦法
2007年6月15日市 *** 令第22
號
65
長春市實行安全工作責任
制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
法2001年9月20日市 *** 令第42
號
66
長春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
土清運管理規定1997年9月1日市 *** 令第61號
67
長春市清除冰雪管理辦法
2002年10月14日市 *** 令第57
號令
68
長春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
管理辦法2002年11月25日市 *** 令第58
號2004年7月1日市 *** 令10
號69
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
生責任制暫行辦法2006年7月27日市 *** 令第18
號
長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 *** 規章的決定(2020)
一、對下列 *** 規章予以修改
(一)《長春市撥用房產管理辦法》
1.將第二條第二款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第三條中的“房地產管理局”、“郊區房產管理部門”,第二十四條中的“房地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2.將第二十四條中的“國有資產管理局”修改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
3.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二)《長春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監督管理辦法》
將第四條之一款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主管部門”,第三款中的“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
(三)《長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
2.將第二十三條第五項修改為:“(五)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四)《長春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中的“房地產管理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2.刪去第二十六條。
(五)《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
(六)《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
1.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
2.將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二條之一項中的“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園林綠化”修改為“林業和園林”。
3.刪去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二條之一項中的“公用”。
(七)《長春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將第五條第四款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防雷減災的相關管理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
(八)《長春市殯葬管理辦法》
1.將第四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 *** 的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衛生健康、民族宗教、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和園林、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2.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3.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4.將第三十五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九)《長春市城鄉居民更低生活保障辦法》
1.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應當與民政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平臺,為申請人信息核對提供真實、完整信息。”
2.將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在監獄內服刑或者在勞動教養場所勞動教養的”修改為“在監獄內服刑的”。
(十)《長春市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的“衛生計生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
2.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的索證管理、監督檢查以及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營業執照的核發及相關管理工作。”
3.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4.將第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5.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衛生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或者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抽檢不合格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檢查結果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單位監督檢查中,發現其使用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通報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6.將第二十八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一)《長春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將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五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十二)《長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1.將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農業農村、林業和園林、水務、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相關管理工作。”
3.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市、縣(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建設、農業農村、水務、林業和園林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4.將第三十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
長春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20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規范房產測繪行為,維護房屋所有權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為房屋產權登記提供準確的資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區房產測繪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產測繪,是指房產測繪機構依照國家房產測繪規范,對申請產權登記的房屋進行房產測量和繪制房產圖的行為。第四條 房產測繪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和有償服務的原則;測繪成果應當真實反映測繪房屋的自然狀況。第五條 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是本市房產測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產測繪的統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產測繪內容第六條 房產測繪的基本內容包括:房產平面控制測量、房產調查、房產圖繪制和房產面積測量等。第七條 房產平面控制測量應當遵循從整體到局部、從高級到低級、分級布網的原則。第八條 房產調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 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稱;
(二) 產別和產權來源;
(三) 房屋坐落、結構、層數及所在層數;
(四) 房屋建成年份、用途;
(五) 墻體歸屬;
(六) 房屋權屬界線;
(七) 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第九條 房產圖分為房產分幅平面圖(以下簡稱分幅圖)、房產分丘平面圖(以下簡稱分丘圖)、房產分戶平面圖(以下簡稱分戶圖)。第十條 分幅圖是指按照規定比例將全市按矩形編號分割成的若干幅平面圖。
分幅圖應當注明行政境界、街路、丘界、房屋及附屬設施、房屋圍護物等涉及房屋權屬要素以及房屋權屬有關的地理名稱。
分幅圖應當使用本市獨立平面坐標系。第十一條 分丘圖是分幅圖的局部圖,是繪制房屋產權證附圖的基本圖。
分丘圖上除表示分幅圖的內容外,還應表示房屋權界線、界址點點號、窯洞使用范圍、挑廊、陽臺、建成年份、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墻體歸屬和四至關系等。第十二條 分戶圖是指以一戶產權人為單位,表示房屋權屬范圍的細部圖。
分戶圖應當包括本戶房屋所在地的地名及門牌號、丘號、棟號、所在層數、戶號或室號、房屋權界線、樓梯和走廊等公用部位、房屋邊長、毗連房屋墻體歸屬以及進戶門以內的房屋建筑面積。第十三條 房產測繪面積包括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產權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其計算 *** 按照國家房產測繪規范執行。第十四條 房產測繪應當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測繪計量器具,并執行有關計量器具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五條 房產測繪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測繪費用。
房產測繪費用由測繪申請人承擔,有責任人的,由責任人承擔。第三章 房產測繪程序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房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房產測繪。
已經產權登記發證的房屋,未配有分丘、分戶圖的,申請轉移、變更登記時,應當按照國家房產測繪規范進行測繪。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房產測繪的,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申請房產測繪,不申請測繪的,房產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第十八條 房產測繪人員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為其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房產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的測繪活動。第十九條 申請人或其它利害關系人對測繪成果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具體異議理由。房產測繪機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指定測繪人員進行復測,復測結果為最終結果。第二十條 房產測繪成果由房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經確認的測繪成果是房屋產權登記的依據。第二十一條 由于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供有關測繪資料有誤造成測繪成果失實的,由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承擔法律責任。第四章 房產測繪成果及利用第二十二條 房產測繪機構應當對房屋簿冊、數據和圖表等測繪成果科學分類、立卷、歸檔、保管,并建立健全房產測繪成果管理制度,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第二十三條 房產測繪成果是指房產簿冊、房產數據和房產圖集等。房產測繪成果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房產測繪成果;使用保密房產測繪成果的,應當持有房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并按照保密管理有關規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