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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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申請測繪資質的詳細流程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界線與權籍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一、企業找測繪資質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二、測繪資質代辦大致需要經過以下流程:
1、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2、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4、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無問題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申報單位需要準備的材料清單如下:
1.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法定代表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學歷證書、身份證;
5.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6.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7.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8.單位住所證明;
9.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10.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長春市人民 ***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 *** 規章的決定
一、廢止十件 *** 規章
(一)《長春市機動車配件經銷管理辦法》
(二)《長春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
(三)《長春市獸藥經營管理辦法》
(四)《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五)《長春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暫行規定》
(六)《長春市測繪管理辦法》
(七)《長春市保安服務業管理辦法》
(八)《長春市洗浴業、美容美發業治安管理規定》
(九)《長春市計劃生育藥具經營管理辦法》
(十)《長春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二、修改九件 *** 規章
(一)將《長春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修改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許設置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將第八條之一款:“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二)經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到相關部門辦理會簽手續;(三)會簽后按規定繳納占道等費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修改為“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經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到相關部門辦理會簽手續;(三)會簽后按規定繳納占道等費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準許設置的決定。”
將第九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核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其《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自行失效。”刪除。
(二)將《長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環境管理辦法》第九條“塑料制品生產企業生產塑料制品,應當到環境保護部門辦理核準手續后,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領《塑料制品生產許可證》。”“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核準手續和領取《塑料制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塑料制品。”“環境保護部門、經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答復。”修改為“塑料制品生產企業生產塑料制品,應當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領《塑料制品生產許可證》。”“未領取《塑料制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塑料制品。”“經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答復。”
將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之一款、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三)項、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之一款、第十四條第(一)、(三)項、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
(三)將《長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款“本市從事城市雕塑設計的人員,應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家有關部門申領《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后方可進行城市雕塑設計。未取得《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人員不得單獨承擔城市雕塑任務。”修改為“本市從事城市雕塑設計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后方可進行城市雕塑設計。未取得《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人員不得單獨承擔城市雕塑任務。”
(四)將《長春市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辦法》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報送二次供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設計。”刪除。
(五)將《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城市建設工程,涉及供熱管網及設施的,必須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會簽手續。未經同意不得施工建設。”修改為“城市建設工程,涉及供熱管網及設施的,必須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將第十七條“凡在本市市區內設立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均應當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手續。”“申請資質審查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一)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批準文件,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報資質審查申報表; (二)經消防、勞動、技術監督、環保等部門會簽認可后,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專業資格證書;(三)屬于營業性質的單位在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收繳標準,按規定的程序報批后執行。”“熱源單位、供熱單位資格證書,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年檢不合格、未取得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單位,不得從事供熱活動。”修改為“凡在本市市區內設立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均應當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經營許可手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核實完畢,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發放經營許可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并處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之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并處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將《長春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管理規定》第六條:“經營公共娛樂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審批表》,經縣(市)、區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合格后,由市公安消防機構核發《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修改為:“公共娛樂場所使用、開業前,必須填報《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申報表》,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核發《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后,方可使用、開業。”
(七)將《長春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第八條:“開辦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體育場所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經市體育市場主管部門批準,領取《體育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刪除。
將第十二條:“體育行政部門收到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在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答復,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刪除。
將第十三條:“體育場所或者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經營范圍、活動場所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刪除。
將第十六條:“《體育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停止營業的,應當及時申報,并交回《體育經營許可證》。《體育經營許可證》不得涂改、買賣、 *** 。”刪除。
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未取得《體育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未經體育市場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的;”刪除。
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擅自改變體育市場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和項目的;”刪除。
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涂改、買賣、 *** 《體育經營許可證》的;”刪除。
(八)將《長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八條:“凡擬舉辦繼續教育培訓班的單位,應當先到系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再到人事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舉辦。人事部門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在六日內予以答復。”刪除。
(九)將《長春市人民 *** 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建設手續:(一)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規劃方案設計前,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批準文件及有關資料,待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防空地下室設置意見后,方可進行初步方案設計。(二)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報送初步設計
文件時,必須同時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送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文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發給建設項目防空地下室審核通知書。”刪除。
將第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要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修改為:“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測繪資質申請需要什么條件?
基本條件:合法合規的公司主體,對于公司名稱原則上無特殊限制,對于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業等。對申報測繪資質的公司主體的出資形式有明確界定,目前只能是內資公司。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第十條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擴展資料: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之一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2021測繪資質申請流程
自然資源部負責審批測繪資質,需要經過以下步驟:
1、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2、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4、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調查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無問題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長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 *** 規章的決定(2020)
一、對下列 *** 規章予以修改
(一)《長春市撥用房產管理辦法》
1.將第二條第二款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第三條中的“房地產管理局”、“郊區房產管理部門”,第二十四條中的“房地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2.將第二十四條中的“國有資產管理局”修改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
3.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二)《長春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監督管理辦法》
將第四條之一款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主管部門”,第三款中的“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
(三)《長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
2.將第二十三條第五項修改為:“(五)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四)《長春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中的“房地產管理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2.刪去第二十六條。
(五)《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
(六)《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
1.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
2.將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二條之一項中的“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園林綠化”修改為“林業和園林”。
3.刪去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二條之一項中的“公用”。
(七)《長春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將第五條第四款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防雷減災的相關管理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
(八)《長春市殯葬管理辦法》
1.將第四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 *** 的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衛生健康、民族宗教、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和園林、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2.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3.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4.將第三十五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九)《長春市城鄉居民更低生活保障辦法》
1.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應當與民政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平臺,為申請人信息核對提供真實、完整信息。”
2.將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在監獄內服刑或者在勞動教養場所勞動教養的”修改為“在監獄內服刑的”。
(十)《長春市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的“衛生計生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
2.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的索證管理、監督檢查以及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營業執照的核發及相關管理工作。”
3.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4.將第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5.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衛生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或者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抽檢不合格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檢查結果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單位監督檢查中,發現其使用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通報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6.將第二十八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一)《長春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將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五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十二)《長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1.將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農業農村、林業和園林、水務、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相關管理工作。”
3.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市、縣(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建設、農業農村、水務、林業和園林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4.將第三十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