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 *** 關于公布第四批廢止的行政規章、 *** 及 *** 辦公廳文件、部門文件的決定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公布第四批廢止的行政規章、
*** 及 *** 辦公廳文件、部門文件的決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 *** 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
通過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 *** 令第142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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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 *** 的統一部署,對現行的行政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進行了全面清理。市 *** 決定,公布第四批廢止的行政規章5件、 *** 及 *** 辦公廳文件、部門文件36件。
附:
^^第四批廢止的行政規章目錄(5件)
序號 文件名稱 文號 發布機關
1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加強公路兩側控制用地
管理的通告 市 *** 1號令 市 ***
2 吉林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暫行辦法 市 *** 61號令 市 ***
3 吉林市房屋保護管理辦法 市 *** 97號令 市 ***
4 吉林市 *** 食品暫行管理辦法 市 *** 98號令 市 ***
5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辦法 市 *** 100號令市 ***
附:
^^第四批廢止的 *** 及 *** 辦公廳文件、部門文件目錄(36件)
序號 文件名稱 文號 發布機關
1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印發《吉林市科學
技術進步獎勵辦法(修訂稿)》的通知 吉市政發[1994]16號市 ***
2 《吉林市市轄區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籌集發放管理辦法》 吉市政發[1998]16號市 ***
3 吉林市人民 *** 關于2002年全市對外開
放工作的安排意見 吉市政發[2002]1號 市 ***
4 吉林市人民 *** 關于2001年城建重點工
程建設的實施意見 吉市政發[2002]2號 市 ***
5 印發《吉林市人民 *** 關于城市房屋拆
遷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吉市政發[2002]8號 市 ***
6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印發2002年限期治
理環境污染的決定 吉市政發[2002]9號 市 ***
吉林市人民 *** 關于批轉吉林市城市基
7 礎設施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整合方案和政 吉市政發[2002]19號 市 ***
府投入實施辦法的通知
8 《關于調整吉林市市轄區城鎮義務兵家
屬優待金籌集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政函[2000]123號 市 ***
9 吉林市人民 *** 關于2002年整治小區和 吉林市人民 *** 通告
主要街路違法建筑的通告 2002年3月6日 市 ***
10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解決下崗職
工出再就業服務中心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吉市政辦發[2001]73號 市 *** 辦
11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防范和應對
重特大突發事件(安全事故)的意見 吉市政辦發[2001]74號 市 *** 辦
12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
和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 吉市政辦發[2001]84號 市 *** 辦
13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一次性
處理無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辦發[2002]3號 市 *** 辦
14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市
招商引資考核辦法的通知 吉市政辦發[2002]21號 市 *** 辦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2002
15 年吉林市市級 *** 采購目錄(之一批) 吉市政辦函[2001]61號 市 *** 辦
》的通知
《關于認真做好吉林市市轄區城鎮義務
16 兵家屬優待金籌集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民發[1998]24號民政局
》
17 關于印發《吉林市科技計劃管理辦法》
的通知 吉市科字[1999]11號科技局
18 關于印發《加強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 公安局
筑材料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吉市公聯發[2001]30號 質量技術
監督局
19 關于對非城管執法人員著裝及非法使用 城市
城管車輛進行稽查的通知 吉市城法發[2002]12號 管理行政
執法局
城市
20 關于對全市集貿市場進行整治的通知 吉市城法發[2002]25號 管理行政
執法局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關于對吉林 城市
21 大街等主要街路戶外廣告、牌匾進行清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通告 管理行政
理整頓的通知 2002年8月13日 執法局
22 關于在主要街路開展亂貼亂畫集中清理 城市
整治活動的實施方案 吉市城法發[2002]28號 管理行政
執法局
吉林市水利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省
23 關于治理整頓河道采砂活動有關通知》 吉市水聯[2001]21號水利局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水利局關于實施《第二松花江通
24 溪河口至西小通灘江段河道清淤整治方 吉市水[2001]28號 水利局
案》的決定
25 吉林市水利局關于開展漁業生產資料市
場專項檢查活動通知 吉市水[2001]32號 水利局
26 吉林市水利局關于實施《2001年吉林市
市區段松花江河道整治方案》的決定 吉市水河[2001]47號 水利局
27 吉林市水利局關于對市區江段河道采砂
進行清理整頓的緊急通知 吉市水聯[2001]110號水利局
28 吉林市水利局關于印發《漁業生產資料
打假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水漁[2002]42號 水利局
29 吉林市水利局關于開展水土保持監督執
法活動的通知 吉市水保[2002]56號 水利局
30 吉林市水利局關于加強2002年禁漁期管
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水漁[2002]91號 水利局
31 關于進一步規范干部培訓班管理的通知 吉市人字[2001]3號 人事局
32 關于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培
訓和2000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通知 吉市財字[2000]41號 財政局
33 關于印發《吉林市2001年度會計(決算
)報表工作考核評比辦法》的通知 吉市財字[2002]14號 財政局
34 關于2002年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設置
有關規定的通知 吉市財字[2002]78號 財政局
35 關于印發《吉林市2002年市直預算單位
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財字[2002]107號財政局
36 吉林市房地產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吉市房字[1999]65號 房產局
吉林省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吉林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農業、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測繪項目所在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測繪單位參加投標。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第六條 招標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七條 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 *** 機構進行招標。招標人具備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第八條 下列測繪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一)國有資金投資占50%以上,且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人民幣,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50%以上,且測繪面積超過10平方公里的測繪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測繪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 *** 貸款、援助資金的測繪項目。第九條 下列測繪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一)需要采用先進測繪技術或者專用測繪儀器設備,潛在投標人不超過5個的測繪項目;
(二)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測繪項目;
(三)受環境條件限制普通測繪單位不適宜從事的測繪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第十一條 涉及搶險救災急需的測繪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第十二條 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在招標時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已獲得項目批準手續;
(二)項目所需的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所需的測繪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在招標公告發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標人將招標方案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省級公共信息網或者省級以上主要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根據測繪單位資質、業績、技術實力等條件,邀請不少于3個測繪單位參加投標。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測繪項目的內容、規模、實施地點和工期;
(三)對投標人的測繪資質、信譽和業績要求;
(四)招標項目資金來源、簡要技術要求及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收費標準;
(六)招標人或招標 *** 機構項目聯系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網址、開戶銀行及賬號等。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經過批準的測繪項目任務書及有關文件;
(三)測繪項目說明書;
(四)投標人應當具備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和有關的資信證明文件;
(五)簽訂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測繪項目涉及保密的,應當具備的保密條件;
(八)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標準及 *** ;
(九)其他需要的投標輔助材料;
(十)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第十八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發出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公布第六批廢止的行政規章、 *** 文件、部門文件的決定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公布第六批廢止的行政規章、 *** 文件、部門文件的決定
(2006年12月27日吉林市人民 *** 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 *** 令第17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促進我市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在前幾次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我市進一步對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市 *** 決定,公布第六批廢止的行政規章2件、廢止 *** 文件、部門文件46件。
附件1:
第六批廢止的行政規章目錄(2件)
序號 文件名稱 文號 發布機關
1 吉林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 市 *** 110號令 市 ***
2 吉林市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辦法 市 *** 149號令 市 ***
附件2:
第六批廢止的 *** 文件、部門文件目錄(46件)
序號 規范性文件名稱 文號 發布機關
吉林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規
1 范施工企業參加社會保險有關 吉市政函[2003]75號 市 ***
問題的通知
2 關于強化控制指標穩定安全生 吉市安委字[2005]8號 安監局
產形勢的緊急通知
3 關于開展安全專項檢查的緊急 吉市安委字[2005]13號 安監局
通知
4 關于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 吉市安委字[2005]14號 安監局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5 關于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 吉市安委辦字[2005]13號 安監局
作的通知
6 關于堅決制止樺甸溜河地區非 市安委辦明電[2005]20號 安監局
法采礦活動的緊急通知
7 關于做好職業衛生情況調查的 吉市安辦字[2006]5號 安監局
通知
關于印發2006年吉林市危險化
8 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安 吉市安辦字[2006]6號 安監局
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
關于轉發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
9 管理局《關于全省非煤礦山企 吉市安監字[2005]9號 安監局
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及
頒 *** 況的通報》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召
10 開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通 吉市政辦電[2005]9號 安監局
知
11 關于召開全市非煤礦安全生產 吉市安監字[2005]12號 安監局
工作(調度)會的通知
12 關于制定和報道生產安全事故 吉市安監字[2005]21號 安監局
應急預案的通知
關于印發吉林市非煤礦山和危
13 險化學品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強 吉市安監字[2005]23號 安監局
化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
知
關于印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4 局2005年二季度工作要點的 吉市安監字[2005]24號 安監局
通知》
15 轉發省安監局關于舉辦首屆吉 吉市安監字[2005]25號 安監局
林安全生產論壇的通知
轉發省安監局、省總工會《關于
16 開展勞動防護用品專項監督檢 吉市安監聯字[2005]48號 安監局
查的通知》的通知
關于開展“夯實基礎,提升質
17 量,開創安全監管工作新局面 吉市安監字[2005]56號 安監局
大討論”的通知
關于開展清查放射源專項行動
18 和加強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工 吉市安監字[2002]11號 安監局
作的通知
19 關于開展2005年“安全生產 吉市安監聯字[2005]1號 安監局
月”活動的通知
20 關于加強春季安全生產工作的 吉市安委字[2005]4號 安監局
通知
21 吉林市建(構)物拆除工程管 吉市建辦[1998]15號 建委
理暫行辦法
22 關于吉林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審 吉市建聯字[1998]1號 建委
批程序的規定
23 關于建設工程設計審查的通知 吉市建聯字[1999]1號 建委
24 關于印發《吉林市民用建筑工 吉市建辦字[2000]2號 建委
程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5 關于勘察設計費實行統一管理 吉市建辦字[2002]12號 建委
的通知
26 關于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吉市建辦字[2000]1號 建委
審查的通知
27 關于市政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吉市建辦字[2001]5號 建委
審查的通知
28 關于印發《吉林市建設工程現 吉市建辦字[2001]29號 建委
場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的通知
29 關于加強吉林市建筑工程施工 吉市建辦字[2002]65號 建委
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的通知
30 關于加強建筑安全防護品監督 吉市建辦字[2002]33號 建委
管理的通知
31 關于加強對施工現場食堂衛生 吉市建辦字[2003]20號 建委
管理的通知
關于明確吉林市建設工程勞動
32 保險費用繳付辦法和標準的通 吉市建辦字[2003]48號 建委
知
關于進一步規范吉林市建設工
33 程勞動保險費繳付標準的補充 吉市建辦字[2003]71號 建委
通知
關于進一步完善吉林市建筑工
34 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的 吉市建辦字[2003]111號 建委
通知
35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勞動 吉市建字[2004]12號 建委
保險費用統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3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 吉市建字[2004]38號 建委
暫行辦法
37 吉林市房屋拆除工程項目公開 吉市建字[2004]39號 建委
競價拍賣暫行辦法
38 吉林市拆遷裁決工作規程 吉市建字[2004]45號 建委
39 吉林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 吉市建字[2004]58號 建委
管理實施細則
40 關于開展全市建筑起重機械設 吉市建字[2004]71號 建委
備使用登記的通知
41 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建設工程 吉市建字[2005]3號 建委
安全生產管理的通知
42 關于加強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的 吉市建測字[1998]6號 規劃局
決定
關于發布《吉林市測繪項目立
43 項(備案)和開工管理暫行規 吉市建測字[1999]1號 規劃局
定》的通知
44 吉林市水利局關于開展河道清 吉市水[2006]83號 水利局
理整頓的通知
45 吉林市房地產管理局房產經營 吉市房字[2005]14號 房產局
企業綜合管理暫行規定
46 關于進行供熱質量、服務檢查 吉市房字[2005]99號 房產局
的實施方案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廢止320件行政規章、 *** 及 *** 辦公廳文件、部門文件的決定
吉林市人民 *** 令
(之一一七號)
現發布《吉林市人民 *** 關于廢止320件行政規章、 *** 及 *** 辦公廳文件、部門文件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照環
2000年9月26日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廢止320件行政規章、 *** 及
*** 辦公廳文件、部門文件的決定
改革開放以來,我市陸續制定發布了一批 *** 規章、 *** 及 *** 辦公廳文件、部門文件。這些規章和文件對我市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促進我市經濟的發展和穩定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體制的變革以及我市經濟的飛速發展、各方面的進步,部分規章和文件已不適應新形勢下的需要。
今年上半年,市 *** 按照省委、省 *** 關于整治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要求,對我市現行的規章和文件進行了清理,對一些不符合我市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規章、文件予以廢止。廢止這些規章、文件的原因是,其中有的屬于計劃經濟時期的行為規范,在目前的社會經濟體制下已經過時,有的主管部門和職責發生了變化,有的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文件所代替,原來的管理內容和規范與新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有的文件設定的審批、收費、處罰等內容不盡合理,管理項目過細,手續繁瑣,增加了企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的負擔,還有的是部門之間管理權限交叉,重疊、不協調等等。
經全面清理,市 *** 決定,之一批廢止市 *** 及市 *** 辦公廳文件26件,部門文件28件;第二批廢止行政規章20件,市 *** 及市 *** 辦公廳文件242件,部門文件4件。
## 附件:一、之一批廢止的市 *** 、市 *** 辦公廳及市 *** 部門文件目錄(54件)
二、第二批廢止的市 *** 規章、市 *** 及市 *** 辦公廳文件、市 *** 部門文件目錄(266件)
## 附件一:之一批廢止的市 *** 、市 *** 辦公廳文件目錄(26件)
序
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文件名稱
吉林市人民 *** 關于搞活國營合作商業
企業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印發《吉市工交系
統“質量品種效益年”活動指標分解考
核獎懲辦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印發《促進全市工
業經濟狀況基本好轉的若干規定》的通
知
吉林市人民 *** 關于中國吉林化工交易
市場若干政策的規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印發《中國吉林化
工交易市場章程》(試行)等三個文件
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關于批轉貫徹實施《吉
林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的意見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印發《關于三資企業審
批程序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印發吉林市有線電
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印發《吉林市人民 ***
關于加快吉林(左家)高效農業星火密
集區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關于深入貫徹執行《吉
林市農民負擔管理條例》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加快發展鄉鎮企
業若干規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印發吉林市控制人
口機械增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對全市非農建設用
地進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轉發關于加強稅收繳庫
管理工作報告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印發吉林市高新技
術開發區征地拆遷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
知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改變市場民
用煤價差補貼辦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吉
林市農民負擔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清理涉及《全民
所有制工作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中
企業權利的法規、規章工作情況報告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市
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市
整頓醫藥市場加強藥品管理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城
區牌匾用字問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調整民用液
化石油氣銷售及補貼標準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整頓藥品市
場加強藥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市宗
教活動場所規范化管理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同意發布《吉林市
地方工業品準產證管理暫行辦法》的批
復
吉林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對全市非法
*** 抄賣土地進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文號
吉市政發[1991]14號
吉市政發[1991]21號
吉市政發[1991]12號
吉市政發[1992]59號
吉市政發[1992]60號
吉市政發[
吉林市人民 *** 關于公布繼續執行及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二、屬于民事權利確認、行政機關正常業務或監督管理事項的,未納入審批事項。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三、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已取消的項目繼續執行或借審批之機亂收費的,市 *** 將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四、對于行政審批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群眾可以向市監察局舉報。
附1:吉林市人民 *** 公布繼續執行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79項)
部 門序號審 批 項 目 名 稱備注國資委
1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2國有資本處置審批3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 發改委
4市管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核準及備案5市管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標準)審批 教育局
6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審批7中等職業學校及實習指導教師和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認定 科技局 8對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確需提供國家科技秘密的審批民委(宗教
局)9
***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核準資格及換發 *** 食品標識
公安局
10對等、非對等國家簽證申請審查11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查12外國人居留簽證13臺灣居民往來大陸簽證審批14邊境管理區及往來港、澳、臺通行證15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及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核發16
爆破作業單位、人員許可證核發及在特定地區實施爆破作業
的審批
17特種行業登記證18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公路運輸通行證核發19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及焰火燃放許可審批20核發民用槍支持槍、配購證件及槍支(彈藥)運輸許可證21城市拆遷爆破單位及工程項目審批22郵政局(所)安全防范設施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23軍工產品儲存庫技防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24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
驗收
25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審批26建筑工程位置審批及消防設計審核27機動車運載超限物品、危險物品通行證核發28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29機動車駕駛證核發30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安全許可31文物系統、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32暫住證核發33
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單位工商注冊及年檢前)消防安
全審核
民政局
34建設墓地審核35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36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標志設置審批 財政局
37辦理 *** 記賬機構許可證38發放《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9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審批40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減免審批41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 性基金票據購領證的申領42罰沒票據領用證的申領43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44一般增值稅退稅及預算收入退庫審批45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非經營性資產相關登記、審批46國有劃撥供地使用權審批47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人事局
48市人才交流會審批49
人才中介機構審批、發證、年檢、變更、注銷、登記及人才
中介從業人員資格審核發證
50市屬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勞動局
51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審批52外國,港、澳、臺人員在中國就業許可證53職業介紹機構審批54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審批55工傷認定56職工退休審批57工資總額審核 國土局
58建設用地審批59占用集體土地審批60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 *** 、租
賃、抵押審批
61礦山企業采礦權審批62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審批63建設用地預審64土地使用權登記(初始、變更、注銷、抵押)65小型乙類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66改制(破產)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建委
67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68辦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手續69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70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方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