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圖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服務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出版、生產、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對地圖的審核、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紙質、布質等介質地圖,電子地圖和互聯網地圖,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標牌、廣告和影視等插附的地圖,涉及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第四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條 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地圖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部門間地圖共享機制,實現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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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依法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教育實踐活動,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公益宣傳。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二章 地圖編制第二章 地圖編制第八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的標準,符合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 *** 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度,對編制的地圖質量負責。第十一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后方可公開使用。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域名稱、區域性群眾自治組織轄區名稱、居民地名稱、專業設施名稱、紀念地和旅游景區名稱以及其他具有地名含義的名稱的,應當按照依法確定并公布的最新標準名稱表示。第十三條 在地圖上繪制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制。行政區劃調整的,編制地圖時應當及時更新行政區域界線。第十四條 編制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實景地圖,遙感影像空間位置精度、影像地面分辨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編制涉及國家秘密且確需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公開使用前應當依法送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查并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第十五條 在普通地圖上刊載廣告不得影響行政區劃名稱、國家機關、公共設施等重要地理信息的表示,但是表示特定內容的專題地圖除外。第三章 地圖審核第十六條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但是不涉及國界線的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一)出版、生產、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地圖的;
(二)已審核批準的地圖,再次出版、生產、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的,且涉及國界、省界等應當審核的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吉林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 *** 的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縣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應接受同級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鄉、鎮人民 *** 負責做好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鼓勵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和測繪生產能力,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要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測繪技術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第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未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測繪成果,在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向使用單位說明該測繪成果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并在測繪成果上注明。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區,可以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城市和局部地區,當地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應采取措施改用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涉外的開發區、合作區、保稅區以及涉外建設項目所進行的測繪,必須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經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審核后按《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第三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九條 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內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人民 *** 有關部門、駐本省中央直屬單位可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條 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一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計量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和質量保證體系,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測繪資格證書》。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駐本省的中央直屬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亦應按本條前款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
測繪資格審查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不得超出《測繪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遇有業務范圍、單位名稱變更等情形,應及時向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終止測繪業務,應及時通知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并交回《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四條 承擔省內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向縣以上測繪工作主管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測繪任務的登記范圍和辦法,按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實施測繪時,必須使用檢定合格的測繪計量器具,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計量器具的規定。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
(一)擅自使用其他測繪單位名稱承接測繪任務;
(二)采用賄賂手段承接測繪任務;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接測繪任務;
(四)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職業信譽;
(五)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第四章 界線測繪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吉林省人民 *** 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二、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吉林省測繪局通報批評。”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