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測繪工作管理實施細則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工作的管理,保證測繪產品質量和測繪資料的正確使用,依據《吉林省測繪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我市從事測繪工作,使用測繪資料、測繪標志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細則。第三條 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全市測繪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測繪工作法規;制訂測繪規劃;管理測繪隊伍、資料、標志;組織本市地圖編制出版工作。
各縣(郊區)的測繪管理工作,由縣(郊區)人民 *** 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第二章 測繪管理第四條 從事測繪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專職從事測繪生產的隊伍;
2、有相應的測繪儀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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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提交相應測繪業務的合格測繪產品。第五條 從事測繪工作的單位,必須提出申請并填寫《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經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頒發相應等級的《測繪許可證》。第六條 測繪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測繪法規、測繪技術標準和技術規定。第七條 測繪單位必須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第八條 測繪單位所承包的測繪項目,在項目完成后,應將測繪成果《原始記錄、計算機成果除外)全部提交發包單位,同時向市測繪管理部門報送該項目的技術總結和測繪成果。第九條 取得《測繪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測繪許可證》所限定的范圍內從事測繪工作。測繪單位需要變更測繪范圍時,按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測繪審批手續。第十條 《測繪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對持證單位要定期復查和抽查。第十一條 外地來我市進行測繪工作的單位,必須經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查同意后才能從事測繪工作。第三章 技術管理第十二條 在施測前,測繪單位必須將測繪設計書(一式兩份)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查后,送省測繪局審批。第十三條 測繪人員要嚴格執行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嚴禁弄虛作假,偽造成果。
測繪單位要加強測繪生產的技術檢查和驗收工作,確保測繪質量。第十四條 市區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圖幅分幅和編號,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單位和個人使用時,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提供。
各縣一律執行國家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圖幅分幅和編號。第十五條 測繪小面積的工程圖、專用圖、線路圖,國家有規定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可按使用單位的技術要求測繪。
專業測繪單位施測時,在不降低國家規定技術標準的同時,可增測專業內容。增測的內容、技術規范,必須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核,報省測繪局備案。第四章 資料管理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完成測繪項目后,必須將測繪資料(包括成圖、文字資料)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單位)審驗合格后,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在測繪資料上加蓋審驗合格章。
任何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測繪管理部門審驗的測繪資料。第十七條 審驗合格后的測繪資料,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單位存檔,并向省測繪局報送目錄。
專業性的測繪資料,經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驗后,由測繪單位提供代給發包單位使用,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關交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備案。第十八條 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負責向各單位提供測繪資料。各單位借用的測繪資料和自存的專業性測繪資料,只限于本系統和本單位使用,不得轉抄、 *** 、買賣和復制。確因特殊情況必須復制的,需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批。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外國人、港澳人員提供、贈送、出售測繪資料;不準以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發表國家未公開的測繪資料。確需要提供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測繪局批準。第五章 標志管理第二十條 各類測繪標志由標志所在縣(區)、(鄉鎮)人民 *** 指定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長期保管,承擔保管標志的單位要確定專人負責,發現標志損壞時必須查明原因,及時報當地測繪管理部門處理。保管標志的單位和個人變更時,應報當地測繪管理部門批準。第二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使用測繪標志時,要報市測繪管理部門批準,使用時要加以愛護,不得損壞。第二十二條 距測繪標志一點五米范圍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耕種或作它作用。距測繪標志五十米范圍內不得放炮采石。
禁止在測繪標志上蓋房、架線、搭棚子、拴牲畜。
吉林省人民 *** 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二、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吉林省測繪局通報批評。”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吉林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 *** 的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縣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應接受同級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鄉、鎮人民 *** 負責做好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鼓勵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和測繪生產能力,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要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測繪技術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第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未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測繪成果,在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向使用單位說明該測繪成果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并在測繪成果上注明。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區,可以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城市和局部地區,當地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應采取措施改用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涉外的開發區、合作區、保稅區以及涉外建設項目所進行的測繪,必須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經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審核后按《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第三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九條 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內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人民 *** 有關部門、駐本省中央直屬單位可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條 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一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計量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和質量保證體系,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測繪資格證書》。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駐本省的中央直屬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亦應按本條前款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
測繪資格審查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不得超出《測繪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遇有業務范圍、單位名稱變更等情形,應及時向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終止測繪業務,應及時通知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并交回《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四條 承擔省內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向縣以上測繪工作主管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測繪任務的登記范圍和辦法,按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實施測繪時,必須使用檢定合格的測繪計量器具,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計量器具的規定。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
(一)擅自使用其他測繪單位名稱承接測繪任務;
(二)采用賄賂手段承接測繪任務;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接測繪任務;
(四)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職業信譽;
(五)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第四章 界線測繪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