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 *** 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二、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吉林省測繪局通報批評。”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測繪資質申請需要什么條件?
基本條件:合法合規的公司主體,對于公司名稱原則上無特殊限制,對于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業等。對申報測繪資質的公司主體的出資形式有明確界定,目前只能是內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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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第十條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擴展資料: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之一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吉林市測繪工作管理實施細則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工作的管理,保證測繪產品質量和測繪資料的正確使用,依據《吉林省測繪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我市從事測繪工作,使用測繪資料、測繪標志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細則。第三條 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全市測繪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測繪工作法規;制訂測繪規劃;管理測繪隊伍、資料、標志;組織本市地圖編制出版工作。
各縣(郊區)的測繪管理工作,由縣(郊區)人民 *** 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第二章 測繪管理第四條 從事測繪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專職從事測繪生產的隊伍;
2、有相應的測繪儀器設備;
3、能提交相應測繪業務的合格測繪產品。第五條 從事測繪工作的單位,必須提出申請并填寫《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經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頒發相應等級的《測繪許可證》。第六條 測繪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測繪法規、測繪技術標準和技術規定。第七條 測繪單位必須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第八條 測繪單位所承包的測繪項目,在項目完成后,應將測繪成果《原始記錄、計算機成果除外)全部提交發包單位,同時向市測繪管理部門報送該項目的技術總結和測繪成果。第九條 取得《測繪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測繪許可證》所限定的范圍內從事測繪工作。測繪單位需要變更測繪范圍時,按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測繪審批手續。第十條 《測繪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對持證單位要定期復查和抽查。第十一條 外地來我市進行測繪工作的單位,必須經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查同意后才能從事測繪工作。第三章 技術管理第十二條 在施測前,測繪單位必須將測繪設計書(一式兩份)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查后,送省測繪局審批。第十三條 測繪人員要嚴格執行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嚴禁弄虛作假,偽造成果。
測繪單位要加強測繪生產的技術檢查和驗收工作,確保測繪質量。第十四條 市區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圖幅分幅和編號,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單位和個人使用時,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提供。
各縣一律執行國家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圖幅分幅和編號。第十五條 測繪小面積的工程圖、專用圖、線路圖,國家有規定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可按使用單位的技術要求測繪。
專業測繪單位施測時,在不降低國家規定技術標準的同時,可增測專業內容。增測的內容、技術規范,必須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核,報省測繪局備案。第四章 資料管理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完成測繪項目后,必須將測繪資料(包括成圖、文字資料)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單位)審驗合格后,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在測繪資料上加蓋審驗合格章。
任何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測繪管理部門審驗的測繪資料。第十七條 審驗合格后的測繪資料,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單位存檔,并向省測繪局報送目錄。
專業性的測繪資料,經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驗后,由測繪單位提供代給發包單位使用,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關交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備案。第十八條 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負責向各單位提供測繪資料。各單位借用的測繪資料和自存的專業性測繪資料,只限于本系統和本單位使用,不得轉抄、 *** 、買賣和復制。確因特殊情況必須復制的,需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批。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外國人、港澳人員提供、贈送、出售測繪資料;不準以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發表國家未公開的測繪資料。確需要提供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測繪局批準。第五章 標志管理第二十條 各類測繪標志由標志所在縣(區)、(鄉鎮)人民 *** 指定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長期保管,承擔保管標志的單位要確定專人負責,發現標志損壞時必須查明原因,及時報當地測繪管理部門處理。保管標志的單位和個人變更時,應報當地測繪管理部門批準。第二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使用測繪標志時,要報市測繪管理部門批準,使用時要加以愛護,不得損壞。第二十二條 距測繪標志一點五米范圍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耕種或作它作用。距測繪標志五十米范圍內不得放炮采石。
禁止在測繪標志上蓋房、架線、搭棚子、拴牲畜。
申請測繪資質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1、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5、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6、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7、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8、單位住所證明;
9、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10、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吉林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活動的宏觀調控和測繪市場的管理,避免重復測繪,提高測繪成果資料的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施測前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省測繪局和市(州)、縣(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第四條 測繪任務登記實行分級管理。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到相應的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五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省測繪局登記:
(一)各等級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天文測量及其他四等以上的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達到下列限額的地形測量(含水下地形,下同)、工程測量、地籍測量、房產測繪: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達到8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達到15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達到2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達到5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達到10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6.成圖比例尺1:25000,測繪面積達到20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三)用于測繪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四)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五)省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六)港、澳、臺和涉外的測繪項目。
(七)省外測繪單位承擔的測繪任務和軍事測繪單位承擔的非軍事測繪任務。
(八)測繪范圍跨越兩個市(州)以上區域的測繪任務。第六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市(州)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一)市(州)所在地城區的5″、10″級三角測量和導線測量。
(二)達到下列限額但小于省級限額的地形測量、工程測量: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在3-8平方公里以內;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在5-15平方公里以內;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在10-20平方公里以內;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在30-50平方公里以內;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在50-100平方公里以內;
6.成圖比例尺1:25000,測繪面積在100-200平方公里以內。
(三)達到下列限額但小于省級限額的地籍測量、房產測繪: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在2-8平方公里以內;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在4-15平方公里以內;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在6-20平方公里以內;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在25-50平方公里以內;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在25-100平方公里以內;
(四)市(州)所在地城區內10KM及以下的各種線路測量。
(五)市(州)所在地城區內10KM及以上的各種線路測量。
(六)測繪范圍跨越兩個縣(市)區域的測繪任務。第七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縣(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一)縣(市)行政區域內的5″、10″級三角測量、導線測量。
(二)達到下列限額但小于市(州)級限額的地形測量、工程測量: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在0.5-3平方公里以內;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在1-5平方公里以內;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在2-10平方公里以內;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在5-30平方公里以內;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在25-50平方公里以內;
6.成圖比例尺1:25000,測繪面積在50-100平方公里以內;
(三)達到下列限額但小于市(州)級限額的地籍測量、房產測繪: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在0.1-2平方公里以內;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在0.5-4平方公里以內;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在1-6平方公里以內;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在5-25平方公里以內;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在10-25平方公里以內。
(四)縣(市)重點建設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五)縣(市)行政區域內的2KM及以上的線路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