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建筑公司老板認為申請建筑資質很麻煩,會耗費很長時間,影響企業參與工程投標。因此,很多企業希望通過借用建筑資質來參與招投標項目,等到中標之后,再把借用的資質證書返還,但是借用資質證書是不合法的,那么借用或者出借資質證書會有哪些后果呢?
出借資質、借取資質和 *** 資質有什么關系?
*** 資質是建筑領域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但是在我國基本法律中沒有明確定義,一般以下行為被認定為 *** :
(一)通過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收取管理費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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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的。
所以很清楚的可以看出,出借資質和借取資質都是屬于 *** 資質,三者之間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 資質會面臨法律風險、財務風險、稅務風險等一系列風險問題,那么被 *** 方出借資質將會面臨哪些風險?
1、出借資質企業面臨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的風險
雖然 *** 協議中約定了,施工合同風險及一切責任全由 *** 單位承擔,但是因為施工合同是以被 *** 企業的名義簽訂的,也就是說,出借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的被 *** 企業,是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因此,一旦 *** 單位出現合同違約,比如,工程質量問題,工期延誤問題等,被 *** 企業要首先向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2、出借資質企業面臨承擔實際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費、材料款和機械設備租賃費的風險
對于 *** 的實際施工人,你要允許他使用項目部的公章,委托他作為項目的負責人。因此對于 *** 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材料買賣合同,設備租賃租賃合同和用工合同, *** 人和被 *** 人之間就構成了職務行為或者 *** 關系。這種情況法院一般就認定被 *** 單位的項目經理( *** 人),就是被 *** 單位的工作人員,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一旦 *** 企業與材料商、機械、設備出租商等形成債務關系,法院通常判決由被 *** 單位直接承擔責任。之后被 *** 單位再依據 *** 協議的約定,追究 *** 人的責任。但是往往由于 *** 企業或個人沒有經濟能力,被 *** 企業經常是空拿一紙判決書,無法兌現。
同時,由于 *** 協議是典型的無效合同,合同中約定的由 *** 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約定也就無效,依據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負有管理責任的一般原則,被 *** 企業對于施工中出現的安全事故也不能脫離關系。
3、一旦發包方得知工程不是承包人實際施工,而工程實際施工人沒有資質,或者資質不符,可以立即主張以下權利:之一、請求法院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取費,結算工程款;第二、如果實際施工人沒有資質,發包方可以請求僅支付工程價款的直接費。第三,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違約責任,發包方當然可以依約主張權利。
4、如果 *** 糾紛訴道法院, *** 協議中約定的 *** 費,依法應當罰沒。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出借資質的企業進行罰款,降低直至取消資質的行政處罰。
出借建筑資質證書有哪些后果
根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業企業 *** 或者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企業名義承包工程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并責令公司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企業資格證書,對于合同項不符合要求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企業和借用資質證書企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
1.出借資質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實際施工中發生質量問題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承擔沒收違法收入、處以罰款、吊銷資質證書,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等其他相應的行政處罰。
因此,有建筑資質證書的企業一定要好好保管自己的資質證書,不要輕易外借,一旦出現問題,雙方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企業沒有資質證書,也不要隨意借用他人的建筑資質證書,更好資質來辦理,如果在建筑資質代辦上還有其他疑問可隨時咨詢資質參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