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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一覽:
- 1、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2、徐匯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錄屬建委嗎
- 3、建筑資質的后期維護需要怎么維護?
- 4、建筑工程資質管理辦法
- 5、建筑企業的建筑資質對企業有什么用?
- 6、沈陽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安裝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是指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集體單位(含國有、集體單位投資占控股地位的單位)投資建設的和 *** 提供保證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建設的下列建筑工程,應當實行招標投標:
(一)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以上或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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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確認的搶險救災建筑工程和省人民 *** 確認的涉及國家安全的科研試驗、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第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中標單位。
地方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建設單位將招標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第五條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管理權限與建筑工程立項審批權限相一致的原則,分級負責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省重點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由省人民 *** 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 *** 規定的職責負責管理。第二章 招標第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由建設單位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具備投票條件的單位均可以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由建設單位邀請5個以上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投標。第七條 建筑單位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工程招標 *** 機構 *** 招標。第八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并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下列相應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項批準文件;
(二)建筑工程設計任務書;
(三)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建筑單位的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建筑工程規劃、用地批準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標所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或者圖紙。
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招標申請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準予招標;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招標申請和有關材料退回建筑單位,并說明理由。第九條 建筑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文件應當詳細說明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合同的主要條款、評標的標準和 *** 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第十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投標截止日期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編制標底,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建筑工程,標底價超過建筑工程概算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批準。
建筑工程招標標底在編制和備案過程中,應當予以保密;在開標前應當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招標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者多項招標發包給一個承包投標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標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招標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第三章 投標第十四條 依法設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均可參加與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相適應的建筑工程的投標。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投標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業務許可范圍參加投標。第十五條 投標單位申請參加投標時,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等文件,由建設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將資格審查結果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徐匯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錄屬建委嗎
屬于徐匯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下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區屬建設項目的報建、施工招投標、施工許可證的發放及其相關工作。
建筑資質的后期維護需要怎么維護?
一、梳理公司現有資質相關材料整理好與資質相關的文件材料,以便進行使用和維護,這是企業維護建筑資質的之一步。一般來說,需要維護的材料包含三大類:1、公司資格證件包括公司營業執照,建筑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開戶許可證,工商局重合同守信用證明,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2、公司人員證書包括建造師資格證書、造價員證書、崗位證書、三類人員證書、特種作業證書、職稱證書等。3、公司業績材料包括工程合同、中標通知書、竣工驗收證明、反映工程業績指標的設計圖紙、反映造價指標的工程結算單、工程業績核查表等。
二、明確資質維護管理的日常工作整理好需要維護的材料后,接下來就要做好建筑資質的日常維護工作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1、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許證書的升級、動態核查、延期等信息的歸總與上報;2、記錄人員證書的相關信息,例如配備是否完整、是否登記注冊和何時辦理延續等;3、在工程竣工后,及時對工程業績進行整理和上傳;4、登錄住建部門網站,實時關注資質動態,了解資質政策變化,并及時上報。
三、規范資質使用規定除了日常的維護工作,建企還應制定資質證書的使用規范,以免企業因違規使用資質而錄入不良名單,甚至被撤銷資質:1、由公司資質管理人員建立《公司資質證書借用登記表》與《公司資質復印件領用登記表》,對于每次借用領用都要詳細記錄借用時間、資質名稱、借用人、借用事由、歸還時間。2、公司資質原件的借用必須經由公司主要領導授權,并由公司內部人員負責借用并隨身攜帶。3、公司資質復印件上必須標明“僅供XX使用,再復印無效”等相關信息方可發放,外部人員使用公司資質復印件必須由公司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領取。4、嚴禁公司內部員工將未標注使用用途的公司資質掃描件拷貝發放給外部人員,嚴禁任何人涂改、出租、偽造、 *** 或出賣公司資質文件,違反者追究其當事人責任,嚴肅處理。
建筑工程資質管理辦法
全文內容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行政許可] 企業按照資質標準規定要求申請相應資質,經審查合格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
第二章 企業資質分類
第四條 [工程勘察]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活動,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包括: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巖土工程的勘察、設計、測試監測檢測、咨詢、巖土工程治理(含地質災害治理等))、水文地質(水文地質測繪、勘探、測試與試驗、成果整理等)、工程測量(平面、高程控制測量,白紙測圖,航空、地面攝影測量,專業工程測量,制圖等內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五條 [工程設計]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是指根據建設工程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包括:
(一)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線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與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相關的工藝、土木、建筑、環境保護、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衛生、節能、防雷等的設計。
(二)從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業建筑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范圍內的室外工程設計、建筑物構筑物設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設計及住宅小區、工廠廠前區、工廠生活區、小區規劃設計及單體設計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關專業的設計。
第六條 [工程施工]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維修(護)、拆除活動。
第七條 [工程監理]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建設工期、費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實施監督的活動。
第八條 [資質分類]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建設工程勘察分為三個序列,綜合、專業、勞務資質;工程設計分為四個序列,綜合、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工程施工分為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資質;工程監理資質設若干專業工程類別。
第九條 [資質分級] 建設工程勘察、監理資質設甲、乙、丙三個等級;工程設計資質設綜合、甲、乙、丙四個等級;建設工程施工資質設特、一、二、三級四個等級。
第十條 [資質標準]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分類、分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組織制定。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企業資質標準進行重大修改或調整時,至少應在標準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實施。
第三章 企業資質許可機關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建設工程勘察甲級資質,設計綜合、甲級資質,監理甲級資質,施工總承包特、一級資質,部分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相關行業建設工程企業資質。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乙級和丙級資質,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資質,部分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所有專業承包二、三級資質及勞務分包資質,監理乙、丙級資質。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相關行業建設工程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許可原則]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與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許可工作應當嚴格依法辦事,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章 企業資質許可程序
之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三條 [申請內容] 建設工程企業申請資質,包括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升級申請、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方式]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的企業可申請建設工程企業資質中的一類或多類企業資質。
取得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無需申請勘察專業、勞務資質,即可從事相應的勘察活動。
取得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無需申請設計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即可從事相應的設計活動。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無需申請專業承包資質,即可從事相應施工承包活動,但不得申請勞務分包資質。
勞務分包企業只能在本資質序列內申請相近的勞務資質。
第十五條 [受理機關] 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
對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資質,中央管理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三層以內全資控股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資質,由各地確定受理方式。
第十六條 [受理方式] 資質受理部門應當隨時受理企業的資質申請。
第二節 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企業首次申請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資質,應當根據資質標準,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和通過工程建設網網上申報的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預核準通知書;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畢業證書;企業法人代表的國籍證明、簡歷、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畢業證書等。
(五)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
(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憑證及相關業績有效證明材料等;
(七)企業必備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
(八)資質標準要求的工作場所的購置(租賃)合同和發票;申請施工類資質的企業還需提供設備購置(租賃)發票等相關證明。
第十八條 [企業資質增項] 企業申請資質增項,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施工企業申請增項資質的,還應當提供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證明。
第十九條 [企業升級] 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時,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應當根據資質標準要求,提供下列資料:
(一)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二)最近三個年度有關財務報表(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報表說明;
(三)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及技術人員的相關業績證明材料;
(四)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相關證明材料(合同、驗收資料、結算等)。
第二十條 [企業改制] 企業改制重組申請資質,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以及原企業資質證書。
企業分立成立新的企業申請資質,原企業和新企業除同時向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分立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以及原企業資質證書。
企業合并成立新的企業申請資質,除向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合并方案、批準文件及合并企業原資質證書。
第三節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一條 [備案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依照本規定由其審批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審批結果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審批程序]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程序如下:
(一)資質受理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核對申請材料的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單;
(二)對于按規定應當進行初審的資質申請,資質初審部門在資質申請材料上簽署初審意見后,將全部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資質審批部門。涉及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資質,由同級相關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參與初審;
(三)資質審批部門進行審查時,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資質的,由同級相關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參與審批部門組織的審查;
(四)資質初審和審批部門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察;
(五)資質審批部門應將審查意見進行公示。對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資質標準的,審批部門應依法發布準予行政許可公告,并頒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不予增項和升級的規定] 建設工程企業申請資質增項和升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批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或其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或者允許其他企業、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因本企業責任發生過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以欺騙弄虛作假手段申請資質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執業人員注冊變更] 企業首次申請資質,有注冊人員要求的,應當自審批公告頒布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冊人員轉注冊手續,并向資質審批部門提供加蓋注冊執業人員有效執業印章的注冊證書復印件,方可領取資質證書;逾期不提供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不予辦理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十六條 [證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 ***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押、沒收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證書注銷] 企業在領取新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八條 [資質補發與延續] 企業遺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由企業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并需要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公眾查閱] 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將資質審批情況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第四節 審查期限
第三十條 [受理與初審] 資質受理部門在收到企業提出的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資質受理部門應當自做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將全部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資質審批部門。
第三十一條 [審查決定]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做出批準的書面決定,在公眾媒體上公示審批結果。
第三十二條 [公示時間] 資質審批部門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之內。
第五節 變更
第三十三條 [證書變更]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隨時受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第三十四條 [變更程序] 企業名稱、資質證書編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等變更,應當在工商部門變更手續完畢后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資質變更申請,并附有關變更證明材料,由原發證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名稱、資質證書編號變更,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他變更事項均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完成網上核對、更新。
第三十五條 [人員變更] 企業注冊執業人員、項目經理、技術人員等變更,應當在變更后一個月內,按照資質受理和審批程序,向相關部門備案,同時完成網上核對、更新。
第三十六條 [變更申請材料] 企業因非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等原因發生變更,辦理時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及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的批復意見或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第三十七條 [增補資質證書資料] 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企業資質證書的,辦理時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企業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
(二)遺失補辦證書的,需要提供在公眾媒體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
第六節 其他
第三十八條 [資質等級限制] 首次申請或申請增項工程勘察、設計、監理企業資質更高為乙級;首次申請或申請增項施工類資質為更低級,施工總承包企業申請相應專業承包增項資質,按實際達到標準審批。
第三十九條 [考核方式] 企業同時申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中的兩個以上類型企業資質時,其技術人員、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資質條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十條 [專業人員注冊] 取得多項執業資格的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注冊并執業。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監督機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建設工程企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建設工程企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監督檢查內容]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企業的監督檢查,通過核查企業從業人員、經營業績、市場行為、質量安全狀況等情況,履行監督責任。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四十三條 [層級監督]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現場監督檢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一)進入建設工程活動工作現場實地檢查;
(二)就監督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做出解釋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第四十五條 [監督檢查要求]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收受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條 [異地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企業出現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違法事實、處理意見或結果抄告資質審批部門及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舉報投訴]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企業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有權向資質審批部門舉報、投訴,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八條 [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資質條件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及時向資質審批部門報告有關情況,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的,撤回其資質,企業可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等級標準重新提出申請。
第四十九條 [資質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企業資質的注銷手續: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定資質的;
(二)建設工程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市場信用評價體系]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應當推進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建設工程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建設工程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建設工程企業的信用檔案還應當包括工程質量和安全、未依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等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弄虛作假申報] 建設工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同時給予警告,并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企業資質。
第五十二條 [違法取得證書]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企業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違規]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批企業資質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企業資質申請或者不予企業資質許可的理由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行政許可費用] 資質審批部門實施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不得收取費用,其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五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 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 *** 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企業資質。
第五十七條 [例外條款] 軍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八條 [發布實施]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3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同時廢止
建筑企業的建筑資質對企業有什么用?
建筑企業的建筑資質是從事施工招標和施工的企業的資質證書,有了它企業就可以在某一施工領域承包工程。簡單來說建筑資質是企業踏入建筑市場的門檻,建筑資質也是企業實力的象征,它維護著建筑市場秩序,允許建筑企業依法承擔建筑工程承包和經營活動。那么建筑資質對企業來說具體有什么用途,接下來順風設計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是企業參與建設工程招標活動的前提
在建筑市場上,要想參與項目建設,就要先在招投標過程中檢查施工企業資質。主要是檢查其是否具有相應的工程資質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施工設備是否符合標準等,這可以直接檢測企業是否具有施工能力。如果企業擁有高水平的建筑資質證書,這將使建筑企業在同行中脫穎而出。
二、提高企業信譽度,保障項目安全開展
建筑行業不斷發展至今,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進入建筑行業,他們的能力水平也參差不齊,因此建筑市場存在很多不穩定因素。面對這種情況,擁有建筑資質的企業自然會讓客戶更加的信任,同時增加客戶對施工企業能力的肯定,放心交付項目。所以說資質證書相當于提高顧客信任的催化劑,它能給顧客帶來安全感,資格證書是對企業能力的肯定,它與法律相輔相成,從而使顧客更加放心和滿意。
建筑資質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場中,一直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建筑資質的高低直接決定了承包工程的范圍,級別越高,種類越全面,建筑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越大。可以說,施工企業的資質就是企業的品牌,企業的建筑資質等級越高,證明企業的能力越高,這樣施工企業參與投標的范圍就更加廣泛。
四、是企業的法律保障
根據相關法律,建筑企業在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前,等于未取得建筑相關行事權利和行為能力,其所簽訂合同的正當性也無從談起,而且一方面認定缺乏資質的施工合同一律以違反強制規定為由無效,這就表示,如果沒有取得相關資質證書,即使施工也有拿不到錢的風險。施工時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事后再取得資質或者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取得資質,此時也不認為合同有效,所以建筑資質也是企業的一份重要保障。
沈陽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交易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其建筑面積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造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標 *** 及構筑物等,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第三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進行平等競爭,不受地區、部門限制。第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和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招標投標。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五條 市成立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產局、市工商局、市建設銀行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施工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二)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三)調解招標投標重大糾紛;
(四)對國家、省、市重點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實行全過程管理。第六條 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設辦公室,負責建筑工程施工招標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及投標單位的資質;
(二)審查招標文件并審定標底;
(三)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簽發中標通知書;
(四)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五)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六)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第七條 在我市的國家直屬、省屬專業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其專業內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其他民用項目及我市規劃內的項目的招投標,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
未經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另行設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第三章 招標第八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托或由市招標投標管理部門代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咨詢機構 *** 招標。委托 *** 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九條 建設單位經資格認證后,在招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力:
(一)按照有關程序規定,進行招標活動;
(二)根據 *** 規定的資質標準,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評標原則及價格管理規定,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第十條 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
(二)項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經完成;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標價計算要求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并經審計確認;
(六)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招標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及工程實物量招標。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第十二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的方式。
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應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經批準后,方可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二家。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市招標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接受資質審查;
(二)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經市建設工程預算審查中心審查后,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投標單位申請投標,并接受資質審查;
(五)向審定的投標單位分發與招標活動有關的材料并答疑;
(六)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七)招標單位在中標通知書簽發之日起15日內,依據中標通知書內容,與中標單位簽訂承包工程合同并返還投標保證金;
(八)未中標的投標單位應在接到通知的7日內,向招標單位返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返還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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