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馬鞍山建筑資質維護 *** 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馬鞍山建筑資質企業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目錄一覽:
建筑資質有多少種類?
建筑資質有12個種類,分別是:
①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②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③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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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⑤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⑥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⑦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⑧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⑨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⑩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擴展資料: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分三部分: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12個類別,一般分為四個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36個類別,一般分為三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勞務分包企業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馬鞍山市建筑資質可以辦嗎
可以
如今隨著建筑行業改革,國家對其管理要求越發嚴厲。建筑企業為了能夠順利辦理資質,需要建筑資質代辦公司協助。
最新2009馬鞍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人民 *** 令
第40號
《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1月14日市人民 *** 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姚玉舟
二○○五年六月九日
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省 *** 令第1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設、國土、規劃、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和各區 *** 、街道辦事處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 遷 管 理
第五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期限等;拆遷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狀況、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準,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設計圖和地點、臨時過渡方式及具體措施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七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拆遷,確需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或者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拆遷變更手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的范圍或期限及時公布。
第八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實施拆遷。
第九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 *** 拆遷業務。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拆遷公告,確定拆遷范圍后, 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 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 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租賃房屋;
(四) 工商注冊登記;
(五) 房屋分戶。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有關部門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書面通知載明的暫停期限內,就本條之一款所列事項辦理的相關手續不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補償安置事項簽訂書面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 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二) 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三) 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 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六)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裁決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拆遷人已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請市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市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強制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現場查勘,提出強制拆遷意見,并附房屋拆遷許可證、裁決書等有關材料,報市 *** ;
(三)市 *** 自收到強制拆遷意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做出強制拆遷決定,并責成房屋拆遷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和區 *** 、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織實施強制拆遷;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實施強制拆遷的7日前通知拆遷當事人;
(五)實施強制拆遷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 *** 筆錄,記明強制拆遷過程和搬遷的財物,由執行人、被執行人簽名;被執行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十六條 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十七條 城市房屋拆遷涉及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遷移的,其所有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 *** 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 *** 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當事人,并自 *** 合同簽定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拆遷人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建筑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拆除安全的監管。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后,被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證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產權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市 *** 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依據,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
房地產評估機構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貨幣補償基準價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國土部門制定,報市 *** 批準,定期公布。
第二十五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鑒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建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以鑒定結論作為裁決機關裁決的依據;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裁決機關裁決的依據;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證等有效證件記載的建筑面積和用途為準。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經負責房屋產權登記的管理部門變更登記的,按照改變后的用途認定。
第二十七條 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不足30m2的(含)按40 m2計算,30 m2以上40 m2以下的按45 m2計算,40 m2以上50 m2以下的按50 m2計算。
拆遷戶屬城市低保戶的,由拆遷人安置一套不小于50m2的住房,50m2以內不補結構差價。
第二十八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和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九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依照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分別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金額,雙方按差價結算。
拆遷非公益事業用房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已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產權不明或者有其他糾紛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方可實施拆遷。所調換的房屋或者貨幣補償款,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
第三十四條 用貨幣補償款購買的住宅房屋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辦理產權證時免繳有關稅費。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房屋過渡期不得超過24個月。在過渡期內,拆遷人未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月數從其搬遷之日起至被安置后的4個月內計算;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的,拆遷人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由被拆遷當事人自行過渡,拆遷人支付8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從逾期之日起給予二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費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管理部門制定,報市 *** 批準,定期公布。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二條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 *** 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重新評估,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資質。
房地產評估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對拆遷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當涂縣 *** 可以根據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當涂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30日發布的《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及2000年2月2日市 *** 發布的《馬鞍山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馬鞍山錦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樣
馬鞍山錦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型企業。安徽錦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3月29日,注冊地位于安徽長豐雙鳳經濟開發區梅沖湖路與文明路交口東北角雙鳳智谷創新創業科技園A棟1002-26室,法定代表人為張雨龍。經營范圍包括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除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水利水電工程、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基礎工程、鐵路路基工程、橋梁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機電安裝工程、消防工程、防水防腐保溫工程、模板腳手架工程設計、施工。建筑勞務分包。房地產項目開發。物業服務。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招投標事務 *** 。企業管理、財稅信息咨詢。企業資質事務 *** 。日用百貨、文化辦公用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關于馬鞍山建筑資質維護 *** 和馬鞍山建筑資質企業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