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安徽將采取電子化信息甄別、大數據分析等技術,“盯緊”招標投標市場各方主體,防范出現人為干預和暗箱操作。
10月8日,《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出臺,合同履約情況將納入監管重要一環。
1、合同履約納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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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筑工程合同,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建筑工程合同的實質性條款,是否與招標文件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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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崗位人員與中標人投標文件是否一致及到崗履職情況,人員變更手續是否依法依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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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人是否存在向他人轉包中標項目,或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包和違法分包。
2、嚴禁插手干預工程
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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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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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本部門監管項目招標文件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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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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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應當保密的資料和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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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招標投標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在監管中發現有插手干預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以及公職人員涉嫌參與串通投標、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賄賂等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移送紀檢機關調查。
文件原文:
關于印發《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建市〔2018〕164號
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辦),住房城鄉建設委(城鄉建設委、城鄉規劃建設委),廣德、宿松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我廳制定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設區市、縣(市)人民 *** 確定的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監督檢查
第四條 監管部門應采取在線監督、“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督查等形式加強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監管。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行為進行督查。
第五條 監管部門應對以下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是否具備法定招標條件;
(二)招標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審批、核準部門的意見;
(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是否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四)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 *** 機構是否依照法定程序開展招標活動;
(五)評標委員會評標活動是否依法依規開展;
(六)投標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以及其他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等行為;
(七)是否存在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監管部門應對已發布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隨機抽查;對已完成招標活動的項目報備材料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隨機抽查。
第七條 監管部門對建筑工程合同,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建筑工程合同的實質性條款是否與招標文件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一致。
第八條 監管部門應組織對建筑工程合同履約情況開展下列檢查:
(一)關鍵崗位人員與中標人投標文件是否一致及到崗履職情況,人員變更手續是否依法依規辦理;
(二)中標人是否存在向他人轉包中標項目,或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九條 監管部門應推進招標人以及招標 *** 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應用和監管,建立完善招標投標市場各方主體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十條 招標人以及招標 *** 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經確認存在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轉包和違法分包以及不客觀公正履行職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應列入“黑名單”管理。
第十一條 監管部門應采取電子化信息甄別、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加強對招標投標市場各方主體監管,推進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和履約信息的交換、公開和共享。
第三章 投訴處理
第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在本部門網站公開負責招標投標投訴的受理機構及其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 監管部門在接到投訴事項后,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按規定受理。
第十四條 投訴事項由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負責調查核實并依法依規處理。
監管部門應建立公平、高效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處理投訴時,監管部門應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依法依規做出處理決定。
設區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做好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違法行為處理
第十五條 對不符合招標條件、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以及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等行為的查處,按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六條 對行政處罰權限不屬于監管部門的,監管部門應在核查后做好案卷記錄,移送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部門處理。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部門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監管部門。
第十七條 監管部門及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部門自作出違法違規處理決定之日起,應于7個工作日內在部門網站或按規定予以公開,并推送至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十八條 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廉政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依法履職能力。
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
(二)參與本部門監管項目招標文件的編制;
(三)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資料和有關信息;
(五)收受招標投標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監管部門發現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行為的,應依法依規處理或移送有權處理部門。
第十九條 監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黨員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以及公職人員涉嫌參與串通投標、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賄賂等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應當將問題線索等有關材料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調查處置。
第五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