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測繪資質等級標準和業務范圍(初稿)
一、技術裝備(最新測繪資質等級標準和業務范圍)
(一)大地測量
甲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儀(2級精度以上)、水準儀(S1級精度以上)不少于30臺,其中每種儀器不少于5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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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儀(2級精度以上)、水準儀(S1級精度以上)不少于15臺,其中每種儀器不少于3臺。
(二)攝影測量
甲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儀(2級精度以上)不少于12臺,其中每種儀器不少于3臺;無人飛行器系統或者航攝儀及其他傳感器3套。
乙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儀(2級精度以上)不少于6臺,其中每種儀器不少于2臺;無人飛行器系統或者航攝儀及其他傳感器2套。
丙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儀(2級精度以上)不少于3臺,其中每種儀器不少于1臺;無人飛行器系統或者航攝儀及其他傳感器1套。
(三)工程測量
甲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儀(2級精度以上)、水準儀(S1級精度以上)不少于20臺,其中每種儀器不少于3臺。
乙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儀(2級精度以上)、水準儀(S1級精度以上)不少于10臺,其中每種儀器不少于2臺。
丙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或、全站儀(2級精度以上)、水準儀(S1級精度以上)不少于3臺,其中每種儀器不少于1臺。
(四)海洋測繪
甲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儀(2級精度以上)不少于15臺,其中每種儀器不少于2臺;多波束測深系統2套或者測深儀、聲速儀、驗流計不少于10臺,其中每種儀器不少于2臺。
乙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儀(2級精度以上)不少于5臺,其中每種儀器不少于1臺;多波束測深系統1套或者測深儀、聲速儀、驗流計不少于5臺,其中每種儀器不少于1臺。
丙級:全站儀(2級精度以上)1臺。
(五)界線與權籍測繪
甲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儀(2級精度以上)不少于10臺。
乙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儀(2級精度以上)不少于5臺。
丙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儀(2級精度以上)不少于2臺。
(六)導航電子地圖制作
甲級:數據采集設備不少于30臺,導航地圖編輯系統。
乙級:數據采集設備不少于10臺。
(七)地理信息系統與地圖編制
甲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不少于6臺或者1套地面移動測量系統,高性能服務器不少于2臺。
乙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不少于3臺或者1套地面移動測量系統,高性能服務器不少于1臺。
丙級:導航衛星接收機(5mm+1×10-6D精度以上)不少于2臺或者1套地面移動測量系統,高性能服務器不少于1臺。
(八)地理信息與地圖服務
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二、作業限額(最新測繪資質等級標準和業務范圍)
甲級測繪單位所有業務范圍均無作業限額。
(一)大地測量
乙級:不得從事跨市級行政區域和優于0.1m精度的位置數據服務;不得從事三等和C級以上以上衛星定位、水準、三角、天文等測量;不得從事國家和省基礎測繪及重點項目。
(二)攝影測量、工程測量、界線與權籍測繪
乙級:不得從事國家和省基礎測繪及重點項目,不得從事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項目。
丙級:不得從事國家和省、市基礎測繪及重點項目,不得從事跨縣級行政區域項目。
(三)海洋測繪
乙級:不得從事國家和省基礎測繪及國家、省重點項目及項目面積超過100km2。
丙級:不得從事國家和省、市基礎測繪及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及項目面積超過50km2。
(四)導航電子地圖制作
乙級:不得從事跨省級行政區域項目。
(五)地理信息系統與地圖編制。
甲乙丙級均不得從事用于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的數據采集活動。
乙級:不得從事國家基礎測繪及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項目,不得編制世界及全國政區地圖。
丙級:不得從事國家、省基礎測繪及跨縣級行政區域項目,不得編制政區地圖。
(六)地理信息與地圖服務
丙級:不得從事地圖數據庫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