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建筑資質辦理的前提是企業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標準要求,而人員社保是資質申請中的硬性條件,社保不達標就領不到資質證書。有些時候,建筑企業明明足月交了社保,還是被認定為社保無效,這是怎么回事呢?
其實,遇上這種情況的,大多是觸碰到了“重復社保”這條紅線。如果建筑企業辦理資質時,使用了 *** 過來的人員,最后出現了個人擁有多個社保,這種情況下,就會被認定為社保無效。接下來就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關于社保的問題。
1、資質辦理企業在注冊所在地為員工購買社保的,人員社保符合資質辦理的需要;
2、在企業注冊地以外為人員購買社保的,企業在出示當地的社保登記證明后,人員社保材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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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分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為員工購買的社保,也可以用作建筑企業的資質辦理,提供分公司營業執照和在當地的社保登記證明即可。
4、社保證明材料內容中應包括: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同時應附企業的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帳憑證、或地稅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完稅證明)等)。
綜合上所述,我們知道人員社保不一定要在企業注冊所在地繳納,只要能夠提供社保購買當地的登記證明即可。如果是由分公司購買人員社保的,提供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和當地社保登記證明就行。另外,所使用人員的社會保險必須以辦理企業的名義支付,以個人名義繳納的款項無效。對于辦理資質的建筑企業,準備的人員社保材料中,人員社保的繳納應為辦理企業,而不是其他無關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