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十三條;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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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具體條件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02號)《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補充規定》(建設[2001]178號)、《海洋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17號)等。
(三)申請材料目錄
首次申請工程勘察資質,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檔(可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上免費下載資質申報軟件制作生成,下同);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公司章程復印件(需附股東簽字或蓋章頁);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復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復印件及《技術骨干基本情況及業績表》(標準規定有個人業績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
6、在國家實行有關執業注冊制度后,應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執業印章的注冊證書復印件或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初始注冊)、申請變更注冊的人員,還應提供原注冊單位和申請資質單位以及原省級注冊管理部門蓋章的注冊變更表。初始注冊人員,還應提供企業注冊地省級注冊管理部門蓋章的初始注冊表;
7、《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或地方人才 *** 機構(或有關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人事關系證明復印件,現申報單位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8、主要勘察設備發票復印件;
9、固定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 *** 權證復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及租用合同〈協議〉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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