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沒想到被法院納入失信黑名單影響這么大,連 *** 招投標都會受到限制”,被執行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在全部履行了債務后對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說道。
據了解,被執行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建筑業公司,主要從事公路、市政、建筑工程,因拖欠申請執行人某貿易有限公司的水泥貨款,申請執行人某貿易有限公司向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經裁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人民幣170112元及利息給某貿易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某貿易有限公司向萍鄉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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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該院向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逾期未向法院申報財產,法院遂將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限制有關消費。
采取該措施一個星期左右,黃某主動給執行法官打電話,提出想與當事人和解。執行法官表示愿意給雙方提供這個平臺。之后,雙方的和解也非常順利,被執行人一次性將170112元和執行費全部履行,申請執行人某貿易有限公司同意放棄剩余債務利息,至此,案件圓滿執結。
那么,失信企業限制招投標,法規依據何在?
各相關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 *** 和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招標人或者招標 *** 機構、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查詢投標人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體視為失信被執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 *** 活動
招標人委托招標 *** 機構開展招標事宜的,應當查詢其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鼓勵優先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 *** 機構。
(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活動
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在對評標專家聘用審核及日常管理時,應當查詢有關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執行人為評標專家。對評標專家在聘用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應及時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招標從業活動
招標人、招標 *** 機構在聘用招標從業人員前,應當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辦法,查詢相關人員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人員應按照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