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的修訂說明
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我省于2020年12月31日制定實施了《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為進一步加強測繪地理信息信用建設,營造良好的測繪市場環境,促進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誠信自律,推動地理信息產業高質量發展,在原《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結合近2年試行情況,制定《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
一、修訂過程
2022年4月,省自然資源廳國土測繪處啟動編制工作。深入開展調研,以書面發調研函、現場座談研討等方式廣泛聽取測繪單位、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形成《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配套《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計分標準》。2022年8月22日至9月7日,《辦法》征求了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有關處室和事業單位及社會公眾的意見。根據有關意見及建議,對《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形成二次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七號)
(二)《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四)《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和《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指標體系》(國測管發〔2015〕57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職責分工
在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中,增加了省級A級信用單位的評定與報送、本部門產生的信用信息申報和核定工作內容。
(二)征集內容
1.因測繪資質單位登記注冊信息和資質信息、測繪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可通過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共享,《辦法》刪除了原測繪資質單位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的征集內容。
2.信用信息征集內容增加法定質檢機構實施的測繪質量檢驗、金融、稅費、公益慈善等信息。
(三)信息征集時限
明確年度信用評價信息產生時間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截止時間為當年1月15日前。
(四)等級評定
明確測繪資質單位的基本情況、金融財稅、管治能力、遵紀守法信息和測繪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經濟行為、履職能力、遵紀守法信息為負向相關,測繪資質單位的社會責任信息和測繪從業人員的社會公德信息為正向相關。將測繪資質申報材料弄虛作假列入直接確定為E級的情形之一。
(五)信息查詢
進一步明確測繪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查詢。查詢時,應當提供查詢人有效身份證明和被查詢人的授權證明。
(六)信用修復
對申請信用修復的例外條件進行了明確,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產生新的同類不良信息,且新的不良信息產生時間與申請信用修復時間不超過1年情況的,不得申請信用修復。
(七)評分標準
根據《浙江省五類主體公共信用評價指引》對測繪資質單位和測繪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設置評分標準,分別設置一、二級指標。測繪資質單位的基本情況、金融財稅、管治能力、遵紀守法、社會責任等5個一級指標對應的分值分別為8分、19.5分、11分、51.5分、10分。測繪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經濟行為、履職能力、遵紀守法、社會公德等5個一級指標對應的分值分別為14分、11分、9分、56分、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