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標資質不夠,還有什么辦法可以參與投標?
任何類型的投標
在招標公告中都是對參與的企業的資質等級有明確的要求的
如果企業的資質等級不夠
就沒有資格參與項目的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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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可以選擇企業資質滿足的項目進行參與
在有足夠的項目及人力物力積累的基礎上
可以晉升相應方面的企業的資質等級
這樣就可以參與更多的項目
中標后設計變更,中標單位資質等級不夠怎么辦
中標后設計變更,中標單位資質等級不夠的話,可以這么解決:
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下可以作廢標處理,因為該公司不符合資質、資質等級不夠的話,本來連投標資格都沒有的。此外,如果是有人提供了假資料,您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才可以哦,這種情況要看甲方是否追責的。此外,如果實名舉報應該會被受理的。
投標資質不夠不能參與評標在招投標法中的第幾條規定
你好,對于你提的這個問題,我首先給出一個背景,那就是在招投標中設定資質門檻是為了管控工程質量與風險。
接著,我們作如下一個細致的法條梳理:
1、《建筑業企業資格管理規定》【住建部22號令】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人大常委會 1999】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看到這里,不知你是否已清楚法條之間的邏輯。
當然,很多投標人或意向投標人常常認為招標文件所設定的要求不公平或者有問題,那么還有一個法條供你參考: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那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613號令 2011)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所招標單位存在以上六種情況,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維護被排擠競標單位的權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招標需要的財務資質不全怎么辦
兩種 *** 。分別是:
1、委托 *** 人硬性資質不夠的你可以跟公司反饋協助讓公司找其他符合資質要求的同事去參與投標事物。
2、公司硬性資質不能達標的情況,這種就基本上沒有辦法了,公司沒法達到招標方的硬性要求,報名環節基本上就要被卡死,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就只能放棄投標報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