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測繪資質辦理需要注意什么?
1. 設立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機構。
2. 從事涉密測繪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簽訂保密責任書,接受保密教育。
3. 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管理、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涉密設備與存儲介質管理、涉密測繪成果全流程保密、保密自查等要求。
4. 明確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審批流程和責任人,未經批準,涉密測繪成果不得帶離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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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涉密存儲介質專人管理,建立臺賬;涉密設備與存儲介質應粘貼密級標識;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介質不得接入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 *** ;涉密 *** 與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 *** 之間實行物理隔離;涉密計算機外接端口封閉管理。
6. 建立健全涉密測繪外業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實監管人員和保密責任,外業所用涉密計算機納入涉密單機進行管理。
7. 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并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
8.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促進中外經濟、科技的交流與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以下簡稱來華測繪),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來華測繪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不得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第四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來華測繪的審批。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來華測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 來華測繪應當符合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測繪活動中涉及國防和國家其他部門或者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從其主管部門的國家秘密范圍規定。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測繪,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以下簡稱合資、合作測繪)。
前款所稱合資、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設立的合資、合作企業。
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以下簡稱一次性測繪),可以不設立合資、合作企業,但是必須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測繪人員共同進行。第七條 合資、合作測繪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大地測量;
(二)測繪航空攝影;
(三)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四)海洋測繪;
(五)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的編制;
(六)導航電子地圖編制;
(七)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活動。第八條 合資、合作測繪應當取得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
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三)已經依法進行企業登記,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第九條 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請材料;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條 測繪資質許可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交申請:合資、合作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審查: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審查,并在接到會同審查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四)發放證書: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第十一條 申請一次性測繪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批準文件;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和有關資信證明;
(五)測繪活動的范圍、路線、測繪精度及測繪成果形式的說明;
(六)測繪活動時使用的測繪儀器、軟件和設備的清單和情況說明;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測繪成果不能滿足項目需要的說明。第十二條 一次性測繪應當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一)提交申請: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審查: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審查,并在接到會同審查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四)批準:準予一次性測繪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向申請人送達批準文件,并抄送測繪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準予一次性測繪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
浙江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促進和發展基礎測繪事業,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的規劃、實施及其成果的管理。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測繪、計劃、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礎測繪,是指為了向社會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由財政提供實施經費,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建立大地測量控制網、測制基本地圖、建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測繪活動。第五條 本辦法中其他有關用語的定義是:
(一)基礎地理信息,是指有關地貌形態、水系、交通網、居民地、植被、地理名稱、行政區域界線等基本地理要素以及大地測量控制網的信息。
(二)基本地圖,是指列入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系列,按照國家統一測圖、編圖技術標準制作的表示基礎地理信息的地圖。
(三)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是指對基礎地理信息的數據進行建庫、維護、管理、輸出及分發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四)基礎測繪設施,是指為實現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用于基礎地理信息的獲取、處理、存儲、傳輸、分發和提供的設備、軟件及其他有關設施。
(五)基礎測繪成果,是指實施基礎測繪過程中形成,通過各種信息載體表示的圖形和數據資料。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本辦法規定的基礎測繪職責分工、基礎地理信息更新周期,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規劃必須報上一級測繪 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提出年度計劃建議,由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列入本級人民 ***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將基礎測繪實施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省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需由有關市承擔有關經費的,按照有關市財政規定辦理。第九條 基礎測繪實施經費實行專款專用,接受財政監督。第十條 省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全省1∶10000比例尺基本地圖;
(三)建立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根據基礎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對前述項目的內容進行復測或者更新;
(五)其他應當由省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經省人民 *** 或其測繪主管部門批準的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基本地圖(1∶500或者1∶1000或者1∶2000比例尺);
(三)建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根據基礎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對前述項目的內容進行復測或者更新;
(五)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上級測繪主管部門對下級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三條 基礎地理信息按照下列原則定期、及時更新:
(一)基礎地理信息系統須及時補充現勢資料;
(二)全省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每5至10年復測改造一次;
(三)1∶10000比例尺基本地圖,平原、沿海地區不超過5年更新一次,丘陵、低山地區每5至10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10至15年更新一次;
(四)市、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復測改造和基本地圖的更新周期,由測繪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以及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 *** 確定。第十四條 建立基礎測繪設施所需的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向同級計劃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經批準后,納入本級人民 *** 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使用基礎測繪經費的管理,提高基礎測繪投資的效益。
浙江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浙江省杭州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封皮,維護國家安全浙江省杭州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封皮,促進測繪成果應用與共享,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以及其浙江省杭州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封皮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生產、處理、匯交、保管、提供、獲取、利用、銷毀以及質量監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鼓勵和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共享和交換制度以及運行機制。第四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全省依法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服務等具體工作,由省測繪資料檔案機構承擔。
市、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處理、匯交、保管、提供、獲取、利用、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質量管理第六條 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落實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和責任制度,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還應當按規定經測繪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第七條 測繪單位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與標準。
測繪單位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應當經法定計量器具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第八條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相適應的測繪資質。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向社會開展測繪質量檢驗服務的,還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合格。第三章 匯交與保管第九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省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省測繪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市、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接收本行政區域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市、縣(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管理部門委托的市、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省測繪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及相關說明。
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第十條 應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包括:
(一)等級以上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獲取的數據和圖件浙江省杭州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封皮;
(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地籍圖測繪、房產圖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五)工程測量中的控制網測量成果和地形圖;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地理信息數據及有關資料;
(七)城市及區域性地面沉降監測測繪成果資料;
(八)公開出版的地圖;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一條 接收測繪成果資料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時,出具匯交憑證。
市、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資料檔案機構移交測繪成果資料。具體辦法由省測繪管理部門制定。
省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的目錄,實行動態更新,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方合資、合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部門或者單位在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時,應當將匯交情況向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