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測繪報告審核需要什么資料
資料如下。
立項批文(基本建設)兩份.
初步設計會議紀要或者批復兩份。
劃面積申報表兩份。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房產預測繪報告兩份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日期或者選址意見書簽發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需要分棟分層測繪。
總平面圖藍圖一份。
土地出讓合同或者選址意見書兩份。
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日期或者選址意見書簽發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需要提供 *** 建筑、結構圖紙(地上、地下、人防、非人防均含)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日期或者選址意見書簽發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后的僅需要提供 *** 人防建筑圖紙即可(圖紙一套)。
以上材料若是復印件,請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2017修改)
之一條 為規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簡稱兼顧人防工程),以及按照戰術、技術要求改造后具有相應防護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等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相關管理工作。
發改、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房管、園林、文物、質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戰時由 *** 統一安排使用,平時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維護管理。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享受國家規定的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的有關優惠政策。第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經費按下列規定予以保障:
(一)人民防空指揮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本級 *** 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上級 *** 撥付的資金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籌措的經費予以保障;
(三)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人民防空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必要時可以結合防空地下室建設,建設經費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予以保障;
(四)防空地下室和兼顧人防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修建,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予以保障。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人防、發改、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公共綠地、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考慮人民防空需要,兼顧人民防空功能。第九條 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含人防重點鎮),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要求同步建設人防通信警報設施專用機房。單獨建設的人防通信警報設施專用機房可計入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每個單獨建設的人防通信警報設施專用機房可折抵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第十條 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設單位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一次性足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建設:
(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地下空間凈高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二)在流沙、暗河、基巖埋深淺等地段建設,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設區域建筑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等原因,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四)所在地塊被禁止、限制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
(五)防空地下室應建建筑面積小于800平方米,或者設計建筑面積與應建建筑面積差小于800平方米,造成結構、基礎處理困難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
(六)國家、省規定可以不建或少建的其他情形。
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在人民防空工程人均掩蔽面積已達到國家、省規定要求的區域內建設民用建筑,可以不再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依法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易地建設。
測繪成果提交所需資料
房產測繪成果備案須提交的資料
一、商品房項目預測成果備案
1
、房屋建筑面積預測繪成果報告書、電子文檔;
2
、經審查批準的 *** 建筑施工圖和電子圖各一套;
3
、寧波市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
4
、共有公用面積分攤彩圖;
5
、經人防部門備案的人防建設方案;
6
、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7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
8
、有關商品房預售方案;
9
、其他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二、商品房項目實測成果備案
1
、寧波市房產測繪成果備案申請表;
2
、擴初會議紀要復印件(校驗原件);
3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校驗原件);
4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5
、地名辦門牌編號圖原件;
6
、地名使用批準書復印件(校驗原件);
7
、人防部門出具的人防區域劃分圖原件;
8
、建筑竣工圖及電子文檔;
9
、交警部門出具的地下室汽車位驗收意見原件;
10
、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11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復印件(校驗原件);
12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文檔;
13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委托合同復印件(校驗原件);
14
、其他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三、新建房(單位或個人)測繪成果備案
1
、寧波市房產測繪成果備案申請表;
2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圖復印件(校驗原件);
3
、建筑竣工圖;
4
、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復印件(校驗原件);
6
、地名辦出具的門牌坐落證明復印件(校驗原件);
7
、人防部門出具的人防區域劃分圖(專指有地下室工程的建筑)復印件(校驗原件);
8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原件及電子文檔;
9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委托合同或協議復印件(校驗原件);
10
、其他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四、改擴建項目測繪成果備案
1
、寧波市房產測繪成果備案申請表;
2
、已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及土地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3
、擴建、改建、翻建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復印件(校驗原件);
4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復印件(校驗原件);
5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原件及電子文檔;
6
、其他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五、商業、辦公用房權屬分割項目測繪成果備案
1
、寧波市房產測繪成果備案申請表;
2
、已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3
、土地部門分割聯系單原件;
4
、消防部門意見原件;
5
、原設計施工圖或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分割平面圖原件;
6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原件及電子文檔;
7
、其它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2013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二)管理測繪基準、標準并監督執行;
(三)管理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
(四)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房產測繪及其他測繪;
(五)管理和監督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六)管理地圖編制、地圖審核、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
(七)管理測繪成果,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和測繪公共服務;
(八)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抄送國家安全機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應用。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系統與測繪標準第八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法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制定本省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九條 因建設、規劃、資源調查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以下程序報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一)建立杭州市、寧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寧波市行政區域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建立其他設區的市城市或者市、縣行政區域和省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三)建立縣級市城市或者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縣級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批準。第十條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全省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一個城市或者行政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提交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全省統一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第十一條 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應當經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進應用的原則。第十三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測制和更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立和維護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建設和維護省基礎測繪設施;
(七)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以及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規定應當由省測繪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人防工程竣工測繪資質要求
具有工程測繪乙級以上資質。根據浙江政務服務網的公告,鐵路義烏站綜合交通樞紐工程竣工測繪的資質要求為具有工程測繪乙級以上資質??⒐y繪是建設工程項目完工后,規劃管理部門對該項目進行驗收所需的技術資料,一般由具有國家測繪局認可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測量,管理部門依據測繪報告實地驗證,符合設計的通過驗收,頒發竣工驗收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