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 *** 關于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 *** 關于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 *** 令第175號)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轉變 *** 職能,強化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適應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在之一輪審批改革的基礎上,經市 *** 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取消市 *** 現行規章中規定的142項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市 *** 各部門和直屬單位的119項行政審批事項。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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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取消市 *** 規章中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142項)
1、臨時性登高作業審批(《登高安全作業暫行規定》(杭政(1983)258號)
2、環境保護獎勵審批(《杭州市環境保護獎懲條例》(杭政(1985)24號)
3、西湖船只行駛許可審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暫行規則》(杭政(1985)76號)
4、西湖船只超高、超寬核準(《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暫行規則》(杭政(1985)76號)
5、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施工審批(《關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規定》(杭政(1985)222號)
6、排污口設置審批(《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杭政(1985)234號)
7、跨河架設阻塞水流構筑物審批(《杭州市自來水水源保護規定》(杭政(1985)291號)
8、外地收購化妝品登記核準(《杭州市化妝品衛生監督辦法》(杭政(1987)52號)
9、五保戶備案(《杭州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暫行規定》(杭政(1987)66號)
10、古建筑內設置生產、生活用火設備審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1、古建筑內臨時裝接電氣線路審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2、古建筑保護范圍內采用大功率燈具或其他用火設備審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3、古建筑修繕審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4、外地來杭銷售字畫審批(《杭州市字畫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7)71號)
15、招標選聘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者審批(《杭州市招標選聘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者的暫行辦法》(杭政(1987)72號))
16、設立港埠企業審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8)35號)
17、專用碼頭、倉庫、貨場轉移產權、改建拆除等審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8)35號)
18、購買人力車、人力三輪車審核(《杭州市公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杭政(1988)47號)
19、免征電力建設資金審核(《杭州市征收電力建設資金實施細則》(杭政(1989)3號)
20、外地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來本市招生或聯合辦學審批(《杭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杭政(1989)6號)
21、刊授、函授教材備案(《杭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杭政(1989)6號)
22、專用有線電信網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業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4、一級干線通道的凈空控制范圍內新建或修建影響電信通信的建筑物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5、布設高壓電等線路以及使用抗干擾性電氣設備、腐蝕性設備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6、遷移電信線路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7、單位經銷圖書、報刊業務量備案(《杭州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20號)
28、大型防盜防火警報系統、監控設備等系統工程設計方案及產品核準(《杭州市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暫行規定》(杭政(1989)22號)
29、安裝、維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審批(《杭州市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暫行規定》(杭政(1989)22號)
30、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產品審批(《杭州市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暫行規定》(杭政(1989)22號)
31、研制、生產安全技
申請測繪監理專業資質要符合哪些條件?
工程監理資質簡介:工程監理企業需要取得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資質證書企業開展監理活動的合法依據,工程監理資質有相應的資質標準和要求.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代辦
工程監理是重要的工程建設步驟,是建筑行業的一項專業化服務活動,對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重要作用,能夠保障工程的正常施工進行,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是工程監理企業進行施工的資格證書。
同其他大類資質一樣,工程監理資質同樣擁有多種建筑資質類別,工程監理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級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級別的資質類型,并由14項專業工程類別。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辦理流程
1、溝通洽談,了解企業情況
2、簽訂合同,定制專業方案
3、組卷申報,一對一溝通跟進
4、上報審批,專業審核人員
5、公示取證,快速辦下證書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辦理材料
1.投標文件簽署授權委托書(原件);
2.投標人基本情況表;
3.投標保證金銀行轉帳證明材料;
4.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承諾書;
5.近(2011-2013)三年財務狀況表(附:建筑業企業誠信信息庫審核通過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的復印件,具體年份要求見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的規定);
6.考核期內已完成類似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覽表;
7.近三年發生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8.資格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請測繪監理專業資質要符合哪些條件
申請甲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取得相應專業范圍的甲級測繪資質;近2年內,在每個相應專業范圍內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申請乙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取得相應專業范圍的甲級或乙級測繪資質;近2年內,在每個相應專業范圍內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監理單位需要配測繪師證嗎
需要。工程監理有測繪及測量高級職稱證書或注冊測繪師證,監理單位需要配測繪師證,注冊測繪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施工單位需要辦理測繪資質證書嗎
施工單位不需要辦理測繪資質證書浙江省杭州市監理單位有測繪資質嗎,沒有測繪資質證書也可以承接工程浙江省杭州市監理單位有測繪資質嗎,不過是需要有專業浙江省杭州市監理單位有測繪資質嗎的測繪人員的。不過若施工單位符合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條件的話也是可以領取的。
杭州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和工程建設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工程建設業主的委托,依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杭州市市區范圍內的工業及民用建筑安裝、市政公用等工程監理。交通、水利、電力、電信等專業建設工程參照本規定實施監理。第四條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管全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核、申報和管理;
(三)負責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審核、申報和管理;
(四)負責工程建設監理的招投標管理;
(五)負責市外建設監理單位進杭承接監理業務的資格審查;
(六)組織建設監理業務培訓、研討、信息交流工作;
(七)查處工程建設監理中的違法行為。第五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道德準則,恪守科學、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監理范圍第六條 監理分為建設前期階段監理、設計階段監理、施工準備階段監理、施工階段監理。第七條 建設前期階段監理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決策咨詢;
(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編制設計任務書。第八條 設計階段監理包括:
(一)協助業主提出設計要求,參與評選設計方案;
(二)參與選擇勘察、設計單位,協助業主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實施;
(三)督促設計單位限額設計、優化設計;
(四)審核設計是否符合規劃條件要求,能否滿足業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五)審核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的合理性;
(六)審核設計是否滿足國家有關規范及國家、地方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的有關規則、要求;
(七)分析設計的施工可行性和經濟性。第九條 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包括:
(一)受業主委托組織招標,編制與發送招標文件,組織評審投標書,提出定標意見;
(二)核查施工圖預算;
(三)協助業主簽訂與工程有關的合同。第十條 施工階段監理包括:
(一)協助業主與承建商編制開工報告,協助業主辦理開工手續;
(二)協助業主確認承建商選擇的分包商;
(三)組織施工圖紙會審;
(四)審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安全保證體系;
(五)督促、檢查承建商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國家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協調業主和承建商之間的關系;
(六)審核承建商或業主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數量及質量以及無定額材料的單價;
(七)控制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督促、檢查承建商落實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八)組織分項工程和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簽發工程付款憑證;
(九)負責施工現場簽證;
(十)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
(十一)協助業主組織工程交工初步驗收;
(十二)提出交工或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十三)參加工程驗收,審查工程結算;
(十四)負責檢查保修階段的工程狀況,督促承建商回訪,監督保修直至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第十一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施工階段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3萬平方米以上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建設工程項目,單位建筑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
(三)使用國(境)外貸款、贈款的建設工程項目;
(四) *** 投資的大中型工業、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社會發展事業、人防等建設工程項目;
(五)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地下工程(包括工程樁、圍護樁、地下室、基礎工程等)。第十二條 除第十一條規定外,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實行監理,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第三章 監理單位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監理業務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