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第六章 附則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各級各類人防工程設施,包括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單建掘開式工程、附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及其內部設施、設備和地面口部配套建筑。第三條 人防工程實行統一指導,分級管理。其中,公共工程由各級人防部門按隸屬關系負責維護管理;單位工程由所屬單位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工程由使用單位維護管理。各級人防部門對各類人防工程管理負有檢查、監督、指導的責任。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要配合人防部門,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管理。計劃、規劃、城建部門在規劃和安排地面建設項目時,要注意保護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審發施工執照時,要核實建設項目或施工作業不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和有礙出入口、通風口的暢通。公安、消防部門要和人防部門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衛和防火工作。第二章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第五條 新建竣工的人防工程,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驗收規定和質量評定標準組織驗收。各類人防工程均應按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程》進行維護保養,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人防工程檔案。第六條 人防工程竣工后,如發現滲水、漏水、下沉、裂變、塌陷等情況,管理單位應及時報告人防部門,并采取有效措施維修加固。知情不報造成損失的,后果由單位自負。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第七條 除暫時封閉的人防工程外,各類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的各種設施都要定期進行檢查、清理、維修,做到工程結構完好;內部整潔,出入暢通方便;防護設施性能良好,各種器材無銹蝕損壞;風、水、電系統工作正常;防火、防倒灌措施及出入口管理門安全可靠。第八條 為保證人防工程的安全和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圍內開山采石、取土,或進行其它有損人防工程的采掘作業;
(2)不準在人防工程周邊100米范圍內建蓋易燃易爆和劇毒品倉庫;
(3)不準在人防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其它有害物品,確需存放的,要經公安和人防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有效的安全措施;
![](/zb_users/plugin/erx_Weixin/img/zzcm1.jpg)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4)不準在人防工程上面修建水渠、水池及其它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設施;
(5)不準向工程內排放污水、廢氣;
(6)煤氣管道不準在人防工程內穿越;不經人防部門同意,其它市政管線也不準在工程內敷設和穿越;
(7)不準隨意改變或拆除工程內的防護設施和器材;
(8)不準破壞人防工程的孔口和偽裝設施;
(9)不準在工程孔口附近亂潑污水、便溺和堆放垃圾或雜物;
(10)新建地面建筑不準影響已建人防工程的出入口暢通。第九條 經市人防辦公室鑒定同意暫時封閉的工程;要在口部設置牢靠的管理門或采取臨時封堵措施,并定期檢查內部情況,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第十條 人防工程的有關數據、圖紙、資料,應按保密文件存檔保管。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工程內拍照或繪圖。未向外開放的人防工程,須經市人防辦公室同意,方可參觀。第三章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第十一條 凡已具備使用條件的人防工程,要貫徹平戰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投入平時使用。一時尚不具備使用條件的,要積極創造條件投入使用。
投入平時使用的工程,應根據不同的用途達到消防、衛生等有關的要求。第十二條 公共工程,由各級人防部門安排使用;單位工程在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前提下,可由產權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使用,單位自用或出租均可。出租時應辦理協議或合同手續。
具備使用條件而本單位不使用或一年內不投入使用的工程,可由市人防辦公室統一規劃,調劑租讓給其它單位使用。第十三條 工程平時使用的經濟收入,由工程產權單位按人防工程使用費的有關規定安排。第十四條 凡平時擬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報市人防辦公室審批,取得人防工程平時使用憑證。第十五條 長期在人防工事內從事工作的人員,由使用單位根據地下工作特點,增發必要的勞保用品和保健費。第四章 人防工程的拆除和封填第十六條 未經人防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擅自拆除和封填人防工程。第十七條 封填、拆除人防工程的,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并按以下不同情況處理:
(1)因結構損壞、無法修復而又危及地面建筑和道路的簡陋工程,經市人防辦公室鑒定同意、省人防辦公室批準,可列入報廢工程,由工程所屬單位申報拆除或封填。拆除封填費用由申報單位負責。
(2)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拆除的工程,由建設單位申報,經市人防辦公室核查、省人防辦公室批準后予以拆除,但需另行補建。達到防護等級的工程,按原工程面積補建;達不到防護等級的工程,補建面積為原工程面積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3)拆除后須補建的工程,在原址缺乏補建條件的,經市人防辦公室同意可易地補建。易地補建有困難或補建面積少于150平方米的,可繳納工程補償費由縣(區)或市人防部門按規定統建。補償費金額,按工程面積和質量狀況,參照拆除時的工程造價確定。
人防測繪報告審核需要什么資料
資料如下。
立項批文(基本建設)兩份.
初步設計會議紀要或者批復兩份。
劃面積申報表兩份。
房產預測繪報告兩份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日期或者選址意見書簽發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需要分棟分層測繪。
總平面圖藍圖一份。
土地出讓合同或者選址意見書兩份。
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日期或者選址意見書簽發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需要提供 *** 建筑、結構圖紙(地上、地下、人防、非人防均含)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日期或者選址意見書簽發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后的僅需要提供 *** 人防建筑圖紙即可(圖紙一套)。
以上材料若是復印件,請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昆明市測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云南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國家、省、市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昆明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基礎測繪、專業測繪管理工作。
市屬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轄區內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昆明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三條 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國家基礎測繪、各有關部門從事的專業測繪及城市測繪活動和使用本市轄區內的測繪成果、成圖的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從事國家基礎測繪活動,必須按國家基準,國家統一規劃和統一技術標準執行。
從事專業測繪應采用國家測繪技術標準或者國家專業部門頒發的部頒技術標準。在城市規劃區進行非城市測繪的有關專業測繪時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采用城市統一基準;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外進行專業測繪時,必須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城市測繪應采用國家建設部頒測繪技術標準及關國家標準和昆明市城市測繪的“五個統一”要求執行。
一、統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標系統”和“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
二、統一技術標準,采用《城市測量規范》和國家標準圖式及昆明市有關測繪技術補充規定;
三、昆明市地形圖統一分幅及編號;
四、城市測繪資料統一質量監督、檢查驗收和管理;
五、《城市測繪資格》統一認證;第五條 城市測繪——是專業測繪之一,是指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基礎地理信息而測繪的總稱,執行國家建設部頒技術標準。
城市測繪主要內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測量、城市高程控制測量、城市地形測量、城市航空攝影與遙感測量、城市系列地形圖編繪及制印、城市工程測量(城鎮規劃定線測量、征地撥地界址測量、城市工程測圖、市政工程測量、建(構)筑物定位測量、地下管線測量、地下人防工程測量、城市地下鐵道及地下工程測量、城市環境保護工程測量、水下地形測量、城市地殼形變測量、建(構)筑物沉降與形變測量、城市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各種專題地圖的編繪制印、城市權屬界線測量(城市房藉界址點測量)、城市(鎮)地藉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量等。
城市測繪必須由取得城市測繪資格的專業測繪隊伍承擔。第六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依法測繪的人員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昆明市基礎測繪與城市專業測繪規劃分別由市及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
市及所屬各縣(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 *** 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地藉測量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九條 我市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測繪規劃及片區建設工程竣工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
全市、縣(市)性的綜合管網圖,根據各專業管線測繪成果、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繪與管理。第十一條 房藉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編制。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城市專業測繪指令性項目,實施費用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
未列入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的測繪項目,實行有償服務,按國家測繪局制定的現行《測繪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三條 縣(市)級基礎測繪管理及城市專業測繪管理限額為:地形測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應的加密控制測量、及縣級重點工程和小型工程測量。第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已有基礎測繪成果、成圖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會提供使用;對市級(含市級)以下各單位使用基礎測繪資料進行歸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秘密級以上的測繪資料進行保密檢查。
對城市專業測繪資料實行統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術設計方案審批、測繪成果、成圖質量監督與檢查驗收。
人防工程竣工測繪資質要求
具有工程測繪乙級以上資質。根據浙江政務服務網的公告,鐵路義烏站綜合交通樞紐工程竣工測繪的資質要求為具有工程測繪乙級以上資質。竣工測繪是建設工程項目完工后,規劃管理部門對該項目進行驗收所需的技術資料,一般由具有國家測繪局認可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測量,管理部門依據測繪報告實地驗證,符合設計的通過驗收,頒發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企業辦理資質的流程及資料有哪些?
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材料包括如下內容:
1、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章程(復印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復印件);
5、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企業負責人(企業經理)身份證明;
7、企業負責人(企業經理)職稱證書;
8、企業負責人(企業經理)任職文件;
9、企業負責人(企業經理)畢業證書;
10、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
11、技術負責人職稱證書;
12、技術負責人代表工程業績證明資料;
13、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
14、技術負責人畢業證書;
15、財務負責人身份證明;
16、財務負責人職稱證書;
17、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18、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
19、注冊執業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
20、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21、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
22、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畢業證書;
23、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養老保險憑證;
24、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
25、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26、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
27、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養老保險憑證;
28、特殊專業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
29、企業設備證明(1、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2、設備臺帳,3、儀器清單);
30、廠房證明(廠房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31、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2、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33、企業年度財務報表(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包括(1)資產負債表,(2)利潤及利潤分配表,(3)現金流量表,(4)工程結算收支明細表,(5)財務報表附注);
34、企業年度統計報表(企業近三年建筑業行業統計報表:(1)建筑業企業生產和房屋建筑、財務情況年報基層表,(2)中國經濟普查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3)建筑業企業生產情況表,(4)建筑業企業財務狀況表);
35、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36、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1)工程合同、(2)中標通知書、(3)竣工驗收備案表、(4)質量核驗資料、(5)工程決算資料等);
37、資質證書變更申請(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38、改制重組方案(企業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資產、人員、工程業績的分割情況);
39、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改制、分立、合并的批準文件、股東會決議);
40、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41、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
42、遺失聲明;
43、企業近三年銀行授信憑證;
44、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筑業營業稅稅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結算憑證;
45、省、部級(或相當于省部級)以上企業技術(研發)中心,或分中心認證的證書或有效核準文件;
46、國家級工法的認定文件;
47、專利技術的認定證書;
48、國家科技進步獎獲獎證書;
49、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行業標準的發布通知(或發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資料復印件;
50、勞務分包企業應提供標準要求的人員崗位證書、身份證明;
51、改制、分立前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52、合并前各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及最新合并報表;
53、(企業改制、分立、合并應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54、建筑業企業資質延續申請表;
55、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文件;
56、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57、變更前原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及變更后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58、(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59、(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6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61、主要榮譽證書;
資質小莊
我們公司可以全程 *** 此項業務
在網上搜一下“資質辦照小莊”你就能找到我的聯系方式
昆明市人民 *** 關于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的暫行規定
之一條 為了更好地利用人防工程,充分發揮人防工程的作用和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各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昆明市各級各類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下同),除按規定不準使用的外,均可根據平戰結合的原則,有組織、有計劃地充分利用起來,為生產、生活和社會服務。第三條 人防工程除人防部門可以利用外,本市各國營、集體單位、個體戶、專業戶(含農村個體工商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均可使用人防工程,其它省內外單位和個人也可來我市根據經營需要利用人防工程。本市貧困地區農民利用人防工程經辦三產業的,可優先給予安排。第四條 凡平時使用公共人防工程和中小學人防工程的單位及個人,應到市、縣(區)人防部門輸審批手續,由人防部門統一安排使用。各單位人防工程,由單位自行安排使用,但應報人防部門同意,對平時可以利用而長期閑置的單位人防工程,市人防部門有權統一安排使用,原單位不得借故刁難,阻撓使用。
現已使用公共人防工程而未辦理有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應到人防部門補辦手續。第五條 新建人防工程或現有人防工程的改建,要優先安排平戰結合項目。人防工程的建設投資,可由地方和單位自籌資金建設,也可由使用單位與人防部門合資建設。有條件的人防工程,經省有關部門批準,還可以利用外資進行建設。與使用單位的合資,人防部門可視情況采取有償投資、有償無息投資或無償投資等方式。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租用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興辦有收益的行業,均應向人防部門和有關單位簽定使定合同,并交付使用費。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1、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收費二角至二元;由人防部門支付材料費或投資進行改造的人防工程,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收費一角至三角。具體收多少,由人防部門按人防工程的質量、配套條件、地理位置等條件分別確定。
2、由人防部門投資建設有償劃撥給單位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單位還清投資后,再按上述票準交納使秀費。
3、單位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其對外租用的租金標準可參照上述標準制定。第七條 使用費按投資的不同途徑,分別由投資單位和人防部門收取。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按季度收取使用費;長期租用的,也可按年收取。其中,市管人防工程,由市人防辦負責收取使用費;縣(區)管人防工程,由縣(區)人防辦收取。單位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由投資單位與使用單位商定交費辦法。
人防部門收取的使用費,按省人防委、省財政廳有關文件規定使用、納入人防經費計劃統一管理。第八條 使用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屬下列情況者,可減免使用費:
1、興辦老人和兒章活動室、教室、實驗室、圖書室、閱覽室等福利事業或用作辦公室、會議室、檔案資料室等,免收使用費。
2、無經濟效益或經濟效益低微,交費有困難的,經市人防部門審查批準,可減收或免收使用費。
3、發展種植業、養植業的,按更低標準收費。單位利用劃撥的人防工程發展種植業、養植業的,兩年內免交使用費。
4、新使用人防工程的,從批準開業之日起,半年內免交使用費。第九條 人防工程內的機械(通風、抽水)用電,按非工業用電標準收費。開辦旅館、商場、工廠的照明用電,按照明電價收費。其它用電,按非工業用電收費。第十條 利用人防工程經商、辦企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規定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可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按管理權限審批,予以減免。第十一條 單位投資建設并具備使用條件的人防工程,建成后不用又拒絕人防部門調劑使用的,由人防部門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收取一角至三角的閑置費。由被收單位按月交到人防部門,超過兩個月不交者,由銀行代扣,列入人防“平戰結合開發基金項目”。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管理維修”的原則,使用單位和個人除應遵守各級 *** 和人防部門有關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規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狀態,確保戰時防護能力不受影響外,還應做到:
1、需要改變使用性質或擴大、縮小使用面積,應征得人防部門同意后,方可變更。
2、不得損壞、改變人防工程內部的結構和設施,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盜、防洪澇等工作。
3、不得利用人防工程進行非法活動,不準私自 *** 、出租人防工程。違者,按收費標準加倍罰款。情節嚴重者,停止其使用人防工程。觸犯刑律的,依法論處。
4、出租人防工程的單位,應按規定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租用單位和個人泄露工程內部的結構等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