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年檢多長時間一次
年檢當然是一年一次天津市和平區測繪資質監督復查了天津市和平區測繪資質監督復查,換證是五年一次吧。
天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天津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2004)
一、將本辦法中天津市和平區測繪資質監督復查的“天津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統一修改為:“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二、將第二條修改為:“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審核公布、提供使用和質量監督管理。”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天津市和平區測繪資質監督復查,負責本轄區測繪管理工作。”四、將第五條修改為:“測繪成果的生產、處理、保管、提供以及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五、在第五條后增加兩條:“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使用非涉密測繪成果,與境內的組織和公民享有同等權利。”
“第七條 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部門進行統一保密技術處理。
絕密級測繪成果不得對外提供。”六、將第七條第(一)、(三)項修改為:“(一)為建立國家和本市相對獨立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所進行的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及其測量標志的目錄及副本(一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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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地形圖的目錄及副本,影像地圖、海圖、地籍圖、房產圖的目錄(一式1份);”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測繪成果使用部門應對領用的測繪成果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測繪成果丟失或泄密事故,應及時將經過及處理結果報告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有關條款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2010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天津市和平區測繪資質監督復查,規范測繪市場,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和管理的海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條例。第三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可以使用本市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本市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并根據測繪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核定專門用于基礎測繪項目的經費。第六條 市級基礎測繪包括天津市和平區測繪資質監督復查:
(一)本市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建立和維護;
(二)本市1∶10000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中心城區及本市重點建設項目需要的1∶500、1∶2000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和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本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六)本市各種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編制;
(七)國家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七條 區、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
(二)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的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工作。第八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市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市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區縣人民 *** 批準,并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中心城區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1∶500的,應當及時更新;1∶2000的,更新周期為二年。其他區、縣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更新周期。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更新周期為四年。
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以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條 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市民政部門與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地下管線普查整理測量等測繪工作,建立并維護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
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地下管線必須及時進行竣工測量,并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按照本條例規定匯交測繪成果。
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對廢棄的地下管線,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注銷。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的竣工資料和注銷資料,及時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第十二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標準,監督管理本市建筑物的變形觀測和地表的形狀變化測量。第十三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的,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取得相應測繪資質方可依法從事測繪活動。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注銷或者測繪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和測繪資質等級變更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注銷、變更情況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