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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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2010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和管理的海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條例。第三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可以使用本市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本市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并根據測繪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核定專門用于基礎測繪項目的經費。第六條 市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市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建立和維護;
(二)本市1∶10000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中心城區及本市重點建設項目需要的1∶500、1∶2000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和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本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六)本市各種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編制;
(七)國家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七條 區、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
(二)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的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工作。第八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市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市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區縣人民 *** 批準,并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中心城區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1∶500的,應當及時更新;1∶2000的,更新周期為二年。其他區、縣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更新周期。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更新周期為四年。
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以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條 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市民政部門與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地下管線普查整理測量等測繪工作,建立并維護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
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地下管線必須及時進行竣工測量,并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按照本條例規定匯交測繪成果。
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對廢棄的地下管線,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注銷。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的竣工資料和注銷資料,及時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第十二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標準,監督管理本市建筑物的變形觀測和地表的形狀變化測量。第十三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的,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取得相應測繪資質方可依法從事測繪活動。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注銷或者測繪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和測繪資質等級變更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注銷、變更情況予以公告。
天津市人民 *** 關于頒布《天津市永久性測量標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之一條 為確保我市范圍內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完善,發揮其在四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保護測量標志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長期保護測量標志的通告》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測繪局、 *** 總參謀部測繪局、天津市測繪處和其他測量單位建造、埋設的各種永久性測量標志(包括各等級的天文點、重力點、三角點、水準點、導線點、軍控點、海控點、炮控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標石標志和地形測圖的固定標志等),是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重要設施,屬于國家財產,各級人民 ***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都有保護的責任。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供天文、大地測量使用的等級點以上的永久性測量標志,由市測繪處管理;其它永久性測量標志由測設單位管理。市測繪處或其他測設單位(以下統稱“托管單位”)應根據下列規定,委托有關單位(以下簡稱“保管單位”)負責保護管理。有關單位必須接受委托,并由雙方簽訂委托保管書。
一、座落在工廠、企業、機關、部隊、學校等單位范圍內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委托所在的單位保管。
二、座落在郊區、縣范圍內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委托所在的鄉 *** 保管。
三、座落在街道或公路上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委托標志所在地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保管。第四條 托管單位和保管單位在簽訂委托保管書前,應派員一起到托管的永久性測量標志所在地察看點位,明確保護的要求。第五條 托管單位和保管單位簽訂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一份存保管單位,一份存托管單位。保管單位的組織機構或接受委托的負責人有變動時,應立即通知托管單位。第六條 保管單位對接管的永久性測量標志,應指派專人負責保護、管理和檢查,并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教育群眾,不損壞標石,不拆毀、不攀登標架及附件,不在標架上設置電視天線和擴音器及其它設施。
二、發現不安全的隱患(包括由于年久失修或可能損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其他原因),應及時消除,或迅速通知托管單位。
三、發現永久性測量標志有移動或損壞情況,應調查原因,并迅速通知托管單位。第七條 嚴禁損毀或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不準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周圍一米范圍內掘地取土。凡確需使用設有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土地的,或確需拆遷設有永久性標志的深井管或建筑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市測繪處或標志測設單位同意。第八條 各項建設活動應盡量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市測繪處或測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需要移動、拆遷的,應經市測繪處或測設單位同意。移動、拆遷時,工程建設單位應通知市測繪處或測設單位派員到現場指導。標志的挖掘、臨時保管和恢復等工作所需要的人工、材料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并交納測量標志恢復測量費。恢復測量標志的工作由市測繪處負責。恢復后的永久性測量標志應重新辦理委托保管手續。第九條 市測繪處或測設單位委托其他單位保管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因建設工程需要拆除、移動或廢止時,市測繪處或測設單位應同保管單位聯系,改變托管內容,或終止委托關系。第十條 市測繪處和各區、縣人民 *** 對保護測量標志成績顯著的單位,保管人和其他人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十一條 對損毀或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單位或個人,除責令其修復或賠償損失外,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對故意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十二條 市測繪處是各種永久性測量標志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區、縣人民 *** 應指定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各種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 *** 批轉市規劃局《關于加強我市對外提供測繪資料的請示》的通知
之一條 為加強對外提供測繪資料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對外提供我國測繪資料的若干規定》,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外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合作中,除經國家測繪局及總參謀部審查同意的以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請外國人或華僑、港商在我市進行各種測繪工作。第三條 凡未經公開的各種測繪資料、地形圖(包括內部用圖)或由上述地形圖作底圖的各種專業用圖,未經批準并作技術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外國人或華僑、港商展示、提供、贈送、出售,或在公開刊物、報紙上刊登。第四條 各單位(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常駐本市單位)必須向外提供測繪資料時,應報送天津市測繪處審批。為確保我國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各送審單位應在事先征得總參謀部或 *** 同意后,再送天津市測繪處審批,并做技術處理。有關征求總參謀部或 *** 意見事宜,送審單位可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天津市測繪處代為辦理。第五條 對外開展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合作項目所需進行的測繪工作,應預先提出要求,向市測繪處備案,由測繪處作統一安排。使用單位自己測繪有困難時,也可委托市測繪處代為辦理,經費由使用單位負擔。第六條 各單位送審測繪資料時,應寫明批準文號(附批文的復印件)、合作和交流項目名稱、性質、外商活動范圍、路線,須提供測繪資料的范圍、品種、數量、理由以及經辦單位聯系人。第七條 各單位如需向外提供海圖及海洋、灘涂和海洋工程的測繪資料時,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辦理。第八條 凡由市測繪處作技術處理,及向中央有關單位征求意見所需的費用,一律由用圖單位承擔。第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第十條 天津市測繪處是我市測繪業務、測繪資料的主管部門,是對外的測繪業務和提供測繪資料歸口管理單位,由其負責督促、檢查本辦法的貫徹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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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19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二、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三、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四、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