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成果目錄編制技術規定(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測繪局頒發的《關于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匯交實施辦法》)的規定,為了統一測繪成果目錄的編制要求和格式,制定本技術規定。第二條 測繪成果目錄分為全國測繪成果目錄和省級測繪成果目錄。
全國測繪成果目錄的內容基本同于《匯交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內容,但其中地形圖僅表示1∶1萬和小于1∶1萬比例尺的地圖,大地成果表示等級以上的點。
省級測繪成果目錄的內容除按照《匯交實施辦法》執行外,可根據本行政區的情況,表示需要表示的其他理詳細的內容,如地形圖需表示大于1∶1萬比例尺的地圖,大地成果可以表示低于國家等級的各類大地點。第三條 測繪成果目錄的開本統一定為8開本,以統計表和成果分布圖兩種方式配合表示目錄的內容。
測繪成果統計表的格式與《匯交實施辦法》的附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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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成果分布圖的格式(比例尺和分幅 *** ),全國性的在本技術規定的相應條款中予以規定;省級的由各地測繪部門參照全國性的格式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面積大小和形狀予以規定,但應滿足匯編全國測繪成果目錄的要求。第四條 測繪成果目錄力求簡潔明了,能用成果分布圖表示清楚的可不再用統計表,能用部分底圖表示成果分布范圍的不必用完整的全圖,可將若干分散的局部圖形拼繪于同一頁上表示,以充分壓縮目錄的頁碼量。第五條 測繪成果目錄一般以單色印刷或復印,有條件的可制成數據形式,提供用戶作為檢索所需測繪成果使用。第六條 測繪成果目錄的式樣見《測繪成果目錄式樣》(試行)樣本。第二章 大地測量成果目錄的編制第七條 大地測量成果目錄原則上按天文、長度、三角(三邊)、導線、空間大地測量、水準、重力等基分別編制,但內容少的時候,應盡量合并編制。第八條 大地測量成果統計表的編制
1、大地測量各類成果統計表的格式見《測繪成果目錄式樣》(試行)的表一至表七。
2、大地測量成果數量多,統計表分區編制時,以1∶100萬國際圖幅為分區范圍。
3、統計表中各類大地測量成果條目的編寫原則規定如下:
天文測量--按點編寫,一個天文點為一個條目;
長度測量--按邊編寫,一條基線或一條拉伯拉斯邊為一個條目;
三角(三邊)測量--按測區編寫,一個測區為一個條目;
導線測量--按條編寫,一條導線為一個條目;
空間大地測量(A、B、C級)--按點編寫;
(其他等級)--按測區編寫;
水準測量--按路線編寫,一條路線為一個條目;
重力測量(基本、一等)--按點編定;
(二等、加密)--按測區編寫;
(水準路線上)--按路線編寫。
4、統計表中成果目錄編排的次序規定的:從高等級到低等級、由北向南、由西向東順序編排;成果的等級相同時,按施測時間選后為序編排;缺少施測時間的放在相應等級的最后編排。
拉伯拉斯點的對向兩點應緊連編排。
5、因資料不全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在圖上標出位置的成果,在統計表備注欄中應注明“未標圖”。
三邊測量成果在備注欄中應注明“三邊測量”。
一項成果跨越分區范圍,而數量又無法按所在分區分別統計時(如一個測區的情況),可以將這項成果的總數量分別填寫到所涉及的統計表中,加“()”以示與其他按該區統計數量的成果的區別。第九條 大地測量成果分布圖的編制
1、全國大地測量成果分布圖原則上采用1∶50萬、1∶100萬、1∶210萬三種比例尺的底圖繪制,按8開幅面將劃分為若干幅。底圖上須繪有經緯線和1∶10萬圖的分幅全國線。
對于范圍小而又分散在不同幅面的小塊成果,可拼繪在一張8開圖上。這時,各小塊要分別繪制自身的圖廓、經緯線和比例尺。
省級大地測量成果分布圖的比例尺和分幅 *** 由各地參照上述原則自行規定。
2、天文、長度、三角(三邊)、導線測量成果標繪在同一張圖上,底圖的比例尺為1∶50萬。
天文、長度、三角(三邊)、導線在圖上需逐點標注出點位和點名。三角(三邊)、導線在逐點標繪時,需同時繪出方向線、注出網(邊)名和相應于統計表中的序號(以下簡稱“編號”),當密度太大無法逐點表示時,可按測區用框線標繪其范圍,并在其中注記編號。
3、空間大地測量成果的分布圖與本條第二款規定相同。
A、B、C級點在圖上逐點繪出,注記點名和“編號”。其他低等級點按測區表示,在圖上繪出測區范圍線,并在其中注出成果等級和“編號”。
4、水準測量成果分布圖的比例尺為1∶100萬,各等級水準路線均標在同一張圖上。
水準路線的起止點和交叉點要繪出其點位符號,注記出點的名稱。在路線的適中位置處注出“編號”。水準路線上的其他點可視情況予以標注。
對于具有多次測量成果的同一條水準路線,若各次測量等級相同時,圖上可共用一條水準路線符號,分別注出歷次成果的“編號”。若測量等級不同時,應以相應等級的路線符號平行繪出并注記各自的“編號”。
水準路線過于稠密無法逐條繪出時,可用框線繪其大致范圍,在其中注記各條水準路線的“編號”。
5、重力測量成果分布圖的比例尺為1∶210萬,各等級點標繪在同一張圖上。
基本重力點和一等重力點逐點標繪,注記點名和“編號”,繪聯測方向線;二等重力點和重力加密點(含水準路線上的重力加密點)一般也應逐點標繪,注記點名和“編號”,但不繪聯測方向線。重力加密點過于稠密無法逐點標繪時,可按測區用框線標繪其范圍,在其中注記等級和相應的“編號”。
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2010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和管理的海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條例。第三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可以使用本市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本市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并根據測繪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核定專門用于基礎測繪項目的經費。第六條 市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市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建立和維護;
(二)本市1∶10000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中心城區及本市重點建設項目需要的1∶500、1∶2000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和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本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六)本市各種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編制;
(七)國家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七條 區、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
(二)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的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工作。第八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市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市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區縣人民 *** 批準,并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中心城區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1∶500的,應當及時更新;1∶2000的,更新周期為二年。其他區、縣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更新周期。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更新周期為四年。
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以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條 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市民政部門與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地下管線普查整理測量等測繪工作,建立并維護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
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地下管線必須及時進行竣工測量,并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按照本條例規定匯交測繪成果。
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對廢棄的地下管線,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注銷。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的竣工資料和注銷資料,及時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第十二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標準,監督管理本市建筑物的變形觀測和地表的形狀變化測量。第十三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的,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取得相應測繪資質方可依法從事測繪活動。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注銷或者測繪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和測繪資質等級變更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注銷、變更情況予以公告。
天津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2004修訂)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成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審核公布、提供使用和質量監督管理。第三條 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測繪管理工作。第四條 測繪成果應當根據公開(公開使用、公開出版)和未公開(內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質,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五條 測繪成果的生產、處理、保管、提供以及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使用非涉密測繪成果,與境內的組織和公民享有同等權利。第七條 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部門進行統一保密技術處理。
絕密級測繪成果不得對外提供。第八條 銷毀保密測繪成果之前,應進行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測繪成果的名稱、比例尺、種類、密級、數量、實測日期和銷毀原因、批準人、鑒定人、銷毀人和監銷人。登記冊應歸檔長期保存。
銷毀失去使用價值的測繪成果,應先經本單位有關業務部門鑒定,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銷毀。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必須按年度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下列成果目錄或者副本:
(一)為建立國家和本市相對獨立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所進行的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及其測量標志的目錄及副本(一式1份);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一式1份);
(三)基本地形圖的目錄及副本,影像地圖、海圖、地籍圖、房產圖的目錄(一式1份);
(四)本市重要的專題地圖及普通地圖、地圖集(冊)的圖譯(一式2份);
(五)有關重大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一式1份)。第十條 本市單位和駐津單位需要使用本市基礎測繪成果的,應持相應測繪成果管理部門開具的索取測繪資料專用函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需要使用內部參考地圖的,持本單位介紹信直接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第十一條 本市單位和駐津單位需要使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持相應測繪成果管理部門開具的索取測繪資料專用函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函手續,再向該成果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第十二條 本市單位和駐津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者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統一辦理。第十三條 國務院各部門、軍事部門以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單位需要使用本市基礎測繪成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外提供國家未公開的測繪成果,應持其上級主管機關開具的申請報告和對外提供的測繪成果(一式2份),報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五條 未公開的測繪成果不得贈送單位或個人,也不得公開出版發行。第十六條 遞送保密測繪成果,必須嚴密包裝加封,并標明密級,交機要部門寄送或者由兩人遞送。內部使用的測繪成果按內部文件管理規定運轉。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使用部門應對領用的測繪成果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測繪成果丟失或泄密事故,應及時將經過及處理結果報告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對測繪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者獎勵。第二十條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該測繪成果的測繪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并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降低、取消其相應的測繪資質。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按以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超出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果收費標準收取使用費的,由物價管理部門依照有關物價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二)泄露測繪成果秘密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該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泄露測繪成果秘密的單位,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通報批評,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三)未經提供測繪成果部門批準,擅自復制、 *** 或者轉借測繪成果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轉借測繪成果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擅自復制、 *** 測繪成果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天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天津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2004)
一、將本辦法中的“天津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統一修改為:“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二、將第二條修改為:“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審核公布、提供使用和質量監督管理。”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測繪管理工作。”四、將第五條修改為:“測繪成果的生產、處理、保管、提供以及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五、在第五條后增加兩條:“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使用非涉密測繪成果,與境內的組織和公民享有同等權利。”
“第七條 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部門進行統一保密技術處理。
絕密級測繪成果不得對外提供。”六、將第七條第(一)、(三)項修改為:“(一)為建立國家和本市相對獨立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所進行的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及其測量標志的目錄及副本(一式1份);”
“(三)基本地形圖的目錄及副本,影像地圖、海圖、地籍圖、房產圖的目錄(一式1份);”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測繪成果使用部門應對領用的測繪成果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測繪成果丟失或泄密事故,應及時將經過及處理結果報告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有關條款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