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涉及測繪(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地(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管理范圍第四條 全省測繪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列范圍的測繪項目:
(一)國家四等以上控制測量(含省轄市控制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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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攝影測量與航空、航天遙感測繪;
(三)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積的地形圖測繪、地籍測繪、工程測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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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尺│1:500 │1:1000│1:2000 │1:5000│1:10000
───────┼─────┼─────┼────┼─────┼─────
面積 │5 │10│20 │50│100
(平方公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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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測繪項目、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和涉外測繪項目;
(六)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圖的測繪。
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列范圍的測繪項目:
(一)5秒級控制測量與導線測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積且小于前款第(三)項規定范圍的地形圖測繪;
地籍測繪、工程測繪:
───────┬─────┬─────┬────┬─────┬─────
比例尺│1:500 │1:1000│1:2000 │1:5000│1:10000
───────┼─────┼─────┼────┼─────┼─────
面積 │1 │3 │5 │10│25
(平方公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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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市)管理范圍外的測繪項目,由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五條 全省測繪年終統計實行統一管理。省人民 *** 有關部門和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內容將測繪年終統計結果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 凡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民用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單位,必須事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第七條 跨部門實行有償服務的測繪項目,按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項目投資單位進行公開招標,并實施測繪監理。第八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圍對基礎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第三章 測繪資格審查與任務登記第九條 測繪業務活動實行測繪資格審查制度。測繪資格審查的內容包括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等。第十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地的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過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資格審查合格,取得測繪許可證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駐本省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必須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不得超出測繪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 *** 測繪許可證。測繪單位終止測繪業務,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并交回測繪許可證。第十二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必須按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已列入國家測繪規劃或者本省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已列入省人民 *** 有關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測繪任務,分別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專業測繪規劃的部門,在施測前兩個月將任務安排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另行登記。
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200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行使測繪行政管理職能,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支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對在測繪工作、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涉及軍事設施的,應當遵守軍事設施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到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登記,接受其監督。第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省大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第二章 基礎測繪第八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全省統一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與復測;
(二)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務的基礎航空攝影與航空、航天遙感測繪;
(五)編制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本省基礎地理底圖;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與復測;
(二)本行政區域內1∶2000、1∶1000和1∶5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成果5年更新一次,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3年更新一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劃的編制工作,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省級財政對于貧困縣的基礎測繪應當予以支持。第十一條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基礎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與航空攝影計劃,并組織實施。
使用 *** 資金購置衛星遙感資料和進行航空攝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第三章 界線測繪與其他測繪第十二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三條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會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市、縣測繪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籍測繪規劃,分別報上一級測繪、土地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第十四條 承擔地籍測繪任務的單位,應當將地籍測繪項目的設計書提交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市、縣測繪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從事地籍測繪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成果和土地權屬資料。
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報送、接收、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市、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保證城鄉建設檔案信息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規劃區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檔案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 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收集、保管本單位的城鄉建設檔案,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第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重點管理下列檔案資料:
(一)各類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各類地下管線(包括城鄉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以及相關的人防工程檔案。
(三)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鄉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五)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鄉建設檔案。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前,應當與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簽訂 《太原市管線建設工程跟蹤測繪合同》,以確保跟蹤測繪數據的真實、準確。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名單定期向社會公示。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第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現狀資料。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申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紙質檔案、聲像檔案、電子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預驗收申請10個工作日內出具預驗收意見。對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對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編制、補充、完善。
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時,應當查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原件或者副本。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規范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后,向移交單位核發《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