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2008)
一、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級基礎測繪成果5年更新一次,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3年更新一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二、第十一條之一款修改為:“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基礎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與航空攝影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規定:“具備礦山測量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標準進行實測。礦山測量圖紙應當注明測繪單位、測繪資質證書編號、主要技術負責人、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完成時間等內容。
測繪單位對所完成的礦山測量圖紙質量終身負責,不得提交虛假的礦山測量圖紙資料。”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規定:“按照礦山企業管理權限,礦山測量圖紙應當由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專業技術機構對礦山測量圖紙的審核結果終身負責。”五、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之一款修改為:“測繪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招標的測繪項目,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測繪單位在組織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有關要求,持測繪資質證書、項目合同文本等有關材料向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規定:“距離永久性測量標志400米范圍內不得建設微波、雷達、廣播電視等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施;確需建設的,應當報經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因非人為因素自然倒塌或者瀕臨倒塌又無法修復的,經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后,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單位提交虛假的礦山測量圖紙資料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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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礦山測量圖紙審核的專業技術機構,未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審核的,取消其審核資格,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進入礦山測量圖紙審核領域;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未經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礦山測量圖紙辦理相關手續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礦山企業使用未經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礦山測量圖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停產整頓。”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不招標,或者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十、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單位在組織實施測繪項目前未進行測繪項目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測繪項目登記手續;拒不補辦的,依照有關規定沒收測繪成果和違法所得。”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盜竊、損毀測量標志和非法收購廢舊測量專用器材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由于行政區劃變更,目前我省已沒有地區行政公署設置,因此,對所涉條款亦作了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之一次申請測繪資質,是必須從丁級申請,還是可以直接從丙級或乙級申請
測繪資質分為四個等級,分為甲乙丙丁,甲級更高,丙級更低。測繪資質首次申請認定,更高可以從乙級開始(只設置甲級的除外),可以跳過丙丁級。
測繪資質升級,就必須一級一級升,不能從“跳級”。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一、《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
1. 將之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外送快餐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 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的外送快餐又稱集體用餐配送膳食,是指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加工、分裝、配送的菜肴和主食,包括盒裝和桶裝配送膳食。”
3. 將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外送快餐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4. 將第九條修改為:“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面積與每餐次加工份數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四份;
(二)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六份;
(三)面積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在兩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七份;
(四)面積大于兩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的加工份數可適當增加。”
5. 將第十一條之一項修改為:“采購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
6. 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外送快餐必須在其運輸包裝的顯著位置標出品名、生產單位及地址、生產日期及時間、保質期限、保存條件和食用 *** 等,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7.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8. 將第二十四條項首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9. 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配售涼菜、改刀熟食、色拉和生食水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0. 將規定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營范圍包括外送快餐制售的衛生許可證”、“經營范圍包括外送快餐制售衛生許可證”、“領取衛生許可證”修改為“集體用餐配送食品經營許可”;“食品衛生”修改為“食品安全”。二、《無錫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1. 將之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體育產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2. 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專業技術性強、危險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體育項目。”
3. 將第七條之一款項首修改為:“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刪去第二款。
4. 將第八條修改為:“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體育經營活動注冊登記時,涉及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體育項目名稱,并告知申請人申辦《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書面承諾在取得許可前不擅自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
5. 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在開業前向市或者不設區的市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將第三款修改為:“外地來本市臨時從事一般體育經營活動的,在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向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臨時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按照第二款規定執行。”
6. 刪去第十一條。
7. 刪去第二十九條項首中“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表述,并刪去之一項。
8.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或者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三、《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
1.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和生產應當符合統一的數據標準。
“使用財政資金建立專業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利用市、縣級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臺。”
2.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測繪資質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測繪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測繪資質年度報告。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將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向社會公示,并提供查詢。”
3. 將第三十六條之一款修改為:“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由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以上地方性法規中部分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山西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之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管理種類民用測繪成果,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成果,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地)、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 管理測繪成果的其他部門應建立測繪成果管理使用制度,配備相應的設施,保證測繪成果的妥善保存和正常使用。第五條 擁有測繪成果的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使用測繪成果。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人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測繪成果。第六條 各單位在本省完成的下列測繪成果,應按《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和以下要求,在次年度的四月底以前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和城市5秒級以上控制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及有關區域略圖,收集國外的可用于測繪或修測地形圖及其專業測繪的衛星攝影底懲和磁帶目錄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地籍圖、行政區域界線圖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含數字化圖);
(四)正式印刷的普通地圖(集、冊)、專題地圖(集、冊)樣圖一式10份;
(五)經縣以上人民 *** 批準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測繪成果數據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
(六)形變測量和其他有關地理信息數據和圖件目錄或副本一式一份。第七條 省外單位在本省承擔測繪任務和軍事單位在本省承擔民用測繪任務,須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范圍和要求,在測繪成果完成后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第八條 各市(地)、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接收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按年度于次年度的6月底以前統一匯交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外國人經批準在本省單獨測繪或與有關單位合作測繪的測繪成果,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第十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檢驗測試。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使用測繪成果的收費標準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應持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開具的統一印制的專用公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
使用保密測繪成果,執行國家保密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 保密測繪成果非經原提供該成果的單位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經批準復制的保密測繪成果,應由各級人民 *** 保密部門批準的定點復制單位復制。
經批準復制或摘抄的保密測繪成果按原密級管理。第十四條 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不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測繪主管部門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二)測繪成果因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該成果的測繪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并負責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外,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成果測繪費用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三)擅自提價收取測繪成果使用費的,由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五)擅自復制、摘抄保密測繪成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六)丟失保密測繪成果或發生保密測繪成果泄密事故,應及時向當地 *** 保密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由事故責任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