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涉及測繪(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地(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管理范圍第四條 全省測繪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列范圍的測繪項目:
(一)國家四等以上控制測量(含省轄市控制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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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攝影測量與航空、航天遙感測繪;
(三)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積的地形圖測繪、地籍測繪、工程測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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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尺│1:500 │1:1000│1:2000 │1:5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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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5 │10│20 │50│100
(平方公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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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測繪項目、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和涉外測繪項目;
(六)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圖的測繪。
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列范圍的測繪項目:
(一)5秒級控制測量與導線測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積且小于前款第(三)項規定范圍的地形圖測繪;
地籍測繪、工程測繪:
───────┬─────┬─────┬────┬─────┬─────
比例尺│1:500 │1:1000│1:2000 │1:5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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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1 │3 │5 │10│25
(平方公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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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市)管理范圍外的測繪項目,由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五條 全省測繪年終統計實行統一管理。省人民 *** 有關部門和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內容將測繪年終統計結果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 凡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民用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單位,必須事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第七條 跨部門實行有償服務的測繪項目,按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項目投資單位進行公開招標,并實施測繪監理。第八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圍對基礎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第三章 測繪資格審查與任務登記第九條 測繪業務活動實行測繪資格審查制度。測繪資格審查的內容包括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等。第十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地的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過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資格審查合格,取得測繪許可證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駐本省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必須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不得超出測繪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 *** 測繪許可證。測繪單位終止測繪業務,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并交回測繪許可證。第十二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必須按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已列入國家測繪規劃或者本省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已列入省人民 *** 有關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測繪任務,分別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專業測繪規劃的部門,在施測前兩個月將任務安排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另行登記。
山西省測繪資質2022年延期
沒有延期。
資質新政策何時出臺?該省資質率先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河南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1.大地測量2.測繪航空攝影3.攝影測量與遙感4.工程測量5.海洋測繪6.界線與不動產測繪7.地理信息系統工程8.地圖編制9.導航電子地圖制作10.互聯網地圖服務。注意新申請只能從乙級申請,不能直接申請甲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2008)
一、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級基礎測繪成果5年更新一次,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3年更新一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二、第十一條之一款修改為:“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基礎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與航空攝影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規定:“具備礦山測量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標準進行實測。礦山測量圖紙應當注明測繪單位、測繪資質證書編號、主要技術負責人、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完成時間等內容。
測繪單位對所完成的礦山測量圖紙質量終身負責,不得提交虛假的礦山測量圖紙資料。”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規定:“按照礦山企業管理權限,礦山測量圖紙應當由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專業技術機構對礦山測量圖紙的審核結果終身負責。”五、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之一款修改為:“測繪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招標的測繪項目,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測繪單位在組織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有關要求,持測繪資質證書、項目合同文本等有關材料向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規定:“距離永久性測量標志400米范圍內不得建設微波、雷達、廣播電視等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施;確需建設的,應當報經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因非人為因素自然倒塌或者瀕臨倒塌又無法修復的,經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后,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單位提交虛假的礦山測量圖紙資料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負責礦山測量圖紙審核的專業技術機構,未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審核的,取消其審核資格,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進入礦山測量圖紙審核領域;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未經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礦山測量圖紙辦理相關手續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礦山企業使用未經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礦山測量圖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停產整頓。”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不招標,或者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十、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單位在組織實施測繪項目前未進行測繪項目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測繪項目登記手續;拒不補辦的,依照有關規定沒收測繪成果和違法所得。”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盜竊、損毀測量標志和非法收購廢舊測量專用器材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由于行政區劃變更,目前我省已沒有地區行政公署設置,因此,對所涉條款亦作了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之一次申請測繪資質,是必須從丁級申請,還是可以直接從丙級或乙級申請
測繪資質分為四個等級山西省太原市測繪資質年度報告通知,分為甲乙丙丁山西省太原市測繪資質年度報告通知,甲級更高,丙級更低。測繪資質首次申請認定,更高可以從乙級開始(只設置甲級山西省太原市測繪資質年度報告通知的除外),可以跳過丙丁級。
測繪資質升級,就必須一級一級升,不能從“跳級”。
山西省測量標志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使用、維修和保護測量標志,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測量標志屬于國家所有。永久性測量標志占用的土地受法律保護。永久性測量標志占用土地的具體程序,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專用測量標志的管理。
市、縣級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量標志管理維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依法保護測量標志的意識。第二章 測量標志的建設與拆遷第六條 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需要依法占用土地或者需要在建筑物上建設測量標志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在建筑物上設置測量標志,不得影響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質量安全。
有覘標的測量標志占地面積為36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其中標高在8米以下(含8米)的占地36平方米至60平方米,標高在8米以上(不含8米)的占地6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無覘標的標志占地16平方米至36平方米。第七條 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應設立由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會同省公安機關統一監制的警示牌。第八條 新建永久性測量標志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避開電力、廣播電視、通訊、軍事等重要設施。第九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設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到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遷建費用;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通知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或人員,并解除委托保管關系。第十條 遷建永久性測量標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遷建費用的部門組織實施,并在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第十一條 因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而占用農民承包土地的,應從承包土地中扣除相應的面積。第三章 測量標志的使用與保護第十二條 測量標志實行有償使用。測量標志有償使用的收費標準和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測量標志有償使用的收入用于測量標志的維護、維修。第十三條 持有測繪工作證件和測繪任務登記單的測繪人員依法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第十四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遵守測繪操作規程,確保測量標志完好,并接受測量標志保管人員對標志完好情況的查驗。第十五條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委托標志設置地的有關單位或人員負責保管,并與受托方依法簽訂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委托保管書由設置部門向測量標志設置地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并由設置地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逐級上報。
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由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統一制作。第十六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保管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經常檢查受托保管的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完好狀況,定期報告當地鄉級人民 *** ;
(二)發現損害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標志設置地鄉級人民 *** 或者縣級以上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
(三)查驗使用測量標志人員的測繪工作證件及測量標志使用后的完好狀況。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每年給予測量標志保管人員適當補貼。屬于省、市(地)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維修的測量標志,由省、市(地)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按年度向縣級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核撥補貼經費。
保管人員的補貼經費從收取的測量標志有償使用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專業部門設置的專用測量標志,其保管人員的補貼經費由設置部門承擔。第十八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保管單位或者人員因故不能繼續履行保管職責的,由保管單位或者人員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并按規定重新確定保管人之后,方可終止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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