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測繪資質2022年延期
沒有延期。
資質新政策何時出臺山西省太原市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動態?該省資質率先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山西省太原市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動態?。ê幽鲜?、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山西省太原市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動態:1.大地測量2.測繪航空攝影3.攝影測量與遙感4.工程測量5.海洋測繪6.界線與不動產測繪7.地理信息系統工程8.地圖編制9.導航電子地圖制作10.互聯網地圖服務。注意新申請只能從乙級申請山西省太原市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動態,不能直接申請甲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2008)
一、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級基礎測繪成果5年更新一次,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3年更新一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倍?、第十一條之一款修改為:“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基礎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與航空攝影計劃,并組織實施?!比⒃黾右粭l作為第十八條,規定:“具備礦山測量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標準進行實測。礦山測量圖紙應當注明測繪單位、測繪資質證書編號、主要技術負責人、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完成時間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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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單位對所完成的礦山測量圖紙質量終身負責,不得提交虛假的礦山測量圖紙資料。”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規定:“按照礦山企業管理權限,礦山測量圖紙應當由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p>
“專業技術機構對礦山測量圖紙的審核結果終身負責?!蔽?、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之一款修改為:“測繪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招標的測繪項目,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測繪單位在組織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有關要求,持測繪資質證書、項目合同文本等有關材料向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逼?、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規定:“距離永久性測量標志400米范圍內不得建設微波、雷達、廣播電視等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施;確需建設的,應當報經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因非人為因素自然倒塌或者瀕臨倒塌又無法修復的,經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后,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單位提交虛假的礦山測量圖紙資料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負責礦山測量圖紙審核的專業技術機構,未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審核的,取消其審核資格,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進入礦山測量圖紙審核領域;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未經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礦山測量圖紙辦理相關手續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礦山企業使用未經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礦山測量圖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停產整頓?!本?、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不招標,或者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笔?、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單位在組織實施測繪項目前未進行測繪項目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測繪項目登記手續;拒不補辦的,依照有關規定沒收測繪成果和違法所得?!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盜竊、損毀測量標志和非法收購廢舊測量專用器材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此外,由于行政區劃變更,目前我省已沒有地區行政公署設置,因此,對所涉條款亦作了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二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一、廢止以下規章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
《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50號)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6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山西省太原市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動態的解釋》(國土資源部令第67號)二、修改《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一)將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中的“基本農田”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山西省太原市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動態;
(二)將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三)將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中“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 修改為“區片綜合地價”;
(四)將《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的“國土資源”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處分”統一修改為“處分”。三、修改《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一)在第七條增加一款山西省太原市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動態,作為第二款山西省太原市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動態:“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是指:
“(一)國務院要求自然資源部管轄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二)跨省級行政區域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三)自然資源部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其山西省太原市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動態他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二)將第四十五條第(五)項修改為“應當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移送有關機關追究責任,而未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移送有關機關的”;
(三)將《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中的“國土資源”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四、修改《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自然資源執法監督,是指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查、制止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強化遙感監測、視頻監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應用,明確執法工作技術支撐機構??梢酝ㄟ^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提升執法監督效能”;
(三)在第五條之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四)將第六條第(五)(六)項修改為:“(五)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國家工作人員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六)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涉嫌犯罪的,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
(五)將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取得執法證件”;
(六)刪除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七)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巡查、抽查制度,組織開展巡查、抽查活動,發現、報告和依法制止自然資源違法行為”;
(八)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自然資源部在全國部署開展自然資源衛片執法監督;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自然資源部的統一部署,組織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自然資源衛片執法監督,并向自然資源部報告結果”;
(九)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和公開通報制度”;
(十)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后增加兩項作為第(四)(五)項:“(四)對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執法案件,進行音像記錄;
“(五)其他對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進行音像記錄”;
(十一)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包括沒收違法采出的礦產品,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建筑物,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測繪資質等”;
(十二)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情況說明”;
(十三)將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后增加三項作為第(七)(八)(九)項:“(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
“(九)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十四)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后增加兩項作為第(二)(三)項:“(二)依法沒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沒收后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
“(三)發現違法線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移送違法犯罪線索”;
(十五)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已經立案查處,依法應當申請強制執行、移送有關機關追究責任,無正當理由,未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移送有關機關的”;
(十六)將《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
本決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