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甌土地礦產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怎么樣?
簡介:山西金甌土地礦產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于2000年經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成立,注冊資金100萬元人民幣。公司具有估價機構A級資質,以及山西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和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土地勘丈許可證。現有員工40余人,其中碩士研究生3人、高級工程師5人、中級工程師10人、注冊會計師1人,各類專業人員11人,是一個擁有雄厚技術力量的集土地評估、征地服務、城鎮地籍勘丈、土地登記勘丈、宗地測量、土地礦產資源利用技術咨詢等服務為一體的知識密集型正規專業化中介機構.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本著“人才是關鍵,質量是根本”的原則,著重培養了一批年輕、業務能力強、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優秀的技術型人才。經過近五年的發展,公司建立了嚴格的質量控制管理辦法,實施土地評估人員互審、土地估價技術部會審的質量控制模式;建立了完整的會計核算體系;實施了積極有效的獎懲激勵機制;實行人性化管理,使企業成為一個自主經營、自我發展、公平競爭的呈現良好發展勢頭和勃勃生機的經濟實體,并正在向集團化邁進。
法定代表人:馬智
成立時間:2002-10-10
注冊資本:1200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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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冊號:14010020015730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太原市萬柏林區前進路南段5號59幢4單元3層7號
山西省測繪資質2022年延期
沒有延期。
資質新政策何時出臺?該省資質率先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河南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1.大地測量2.測繪航空攝影3.攝影測量與遙感4.工程測量5.海洋測繪6.界線與不動產測繪7.地理信息系統工程8.地圖編制9.導航電子地圖制作10.互聯網地圖服務。注意新申請只能從乙級申請,不能直接申請甲級。
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涉及測繪(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地(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管理范圍第四條 全省測繪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列范圍的測繪項目:
(一)國家四等以上控制測量(含省轄市控制網改造);
(二)航空攝影測量與航空、航天遙感測繪;
(三)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積的地形圖測繪、地籍測繪、工程測繪:
<font size=+1>
───────┬─────┬─────┬────┬─────┬─────
比例尺│1:500 │1:1000│1:2000 │1:5000│1:10000
───────┼─────┼─────┼────┼─────┼─────
面積 │5 │10│20 │50│100
(平方公里) │ │ ││ │
───────┴─────┴─────┴────┴─────┴─────
(五)重大測繪項目、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和涉外測繪項目;
(六)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圖的測繪。
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列范圍的測繪項目:
(一)5秒級控制測量與導線測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積且小于前款第(三)項規定范圍的地形圖測繪;
地籍測繪、工程測繪:
───────┬─────┬─────┬────┬─────┬─────
比例尺│1:500 │1:1000│1:2000 │1:5000│1:10000
───────┼─────┼─────┼────┼─────┼─────
面積 │1 │3 │5 │10│25
(平方公里) │ │ ││ │
───────┴─────┴─────┴────┴─────┴─────
</font>
省、地(市)管理范圍外的測繪項目,由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五條 全省測繪年終統計實行統一管理。省人民 *** 有關部門和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內容將測繪年終統計結果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 凡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民用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單位,必須事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第七條 跨部門實行有償服務的測繪項目,按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項目投資單位進行公開招標,并實施測繪監理。第八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圍對基礎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第三章 測繪資格審查與任務登記第九條 測繪業務活動實行測繪資格審查制度。測繪資格審查的內容包括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等。第十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地的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過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資格審查合格,取得測繪許可證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駐本省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必須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不得超出測繪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 *** 測繪許可證。測繪單位終止測繪業務,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并交回測繪許可證。第十二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必須按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已列入國家測繪規劃或者本省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已列入省人民 *** 有關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測繪任務,分別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專業測繪規劃的部門,在施測前兩個月將任務安排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另行登記。
山西省年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分析報告
2006年,全省國土資源系統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省委省 *** 和國土資源部的要求,按照“守土盡責,依法行政,保障發展,服務基層”的總體思路,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全面推進改革、發展與穩定,切實做到了“抓大事,辦實事,不出事”,實現了保護資源更加嚴格規范、保障發展更加持續有力、維護權益更加切實有效、服務社會更加全面優質,在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 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實現預定目標
● 土地開發整理成效明顯
● 重點項目建設資源保障有力
● 土地供應和資產處置更加完善
● 礦產規劃和地質勘查得到空前加強
● 地質環境保護與災害防治扎實有效
● 國土資源管理基礎工作穩步推進
● 測繪工作取得新的重要進展
● 土地礦產開發利用秩序進一步規范
● 領導班子隊伍作風建設得到加強
一、土地資源
(一)土地資源狀況
山西省土地總面積15.68萬平方千米,約占全國土地總面積的1.64%。土地資源主要有四個特點:一是山地多川地少,山地、高原、丘陵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80.3%,且60%以上地區水土流失嚴重;二是人均占有耕地1.8畝,高于全國平均水平1.39畝,但耕地單位面積產量不高,這幾年全省糧食總產量一直在90億~100億千克之間徘徊,人均占有糧食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三是耕地質量總體較差,全省有2/3的耕地為中低產田,79.44%的耕地為旱地,64%的耕地分布在坡度7度以上的自然坡面上,60%的耕地有機質含量低于1%;四是近幾年耕地和未利用地大幅度減少,林地面積明顯增長。
1.土地利用現狀及結構
根據土地利用調查結果,到2006年底,山西省有農用地15 211.45萬畝,占土地總面積的64.71%;建設用地1 287.51萬畝,占土地總面積的5.48%;未利用地7 007.73萬畝,占土地總面積的29.81%。與2005年同期相比,農用地和建設用地面積增加,未利用地面積減少。
在農用地中,耕地6 081.45萬畝、園地442.96萬畝、林地6 626.18萬畝、牧草地987.47萬畝、其他農用地1 073.39萬畝,分別占農用地總面積的39.98%、2.91%、43.56%、6.49%、7.06%。
圖1 2006年山西省土地利用構成情況
圖2 2006年山西省農用地構成情況
在建設用地中,居民點及工礦用地 1 145.02 萬畝,交通運輸用地92.89萬畝、水利設施用地49.60萬畝,分別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88.93%、7.22%、3.85%。
在未利用地中,未利用土地6 598.97萬畝、其他土地408.76萬畝,分別占未利用地總面積的94.17%、5.83%。
圖3 2006年山西省建設用地構成情況
與2005年同期相比,耕地、其他農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呈減少趨勢,其他二級地類呈增加趨勢。
2.各類土地變化趨勢、規模
2006年山西省土地變更總量為102.17萬畝,占全省統計地類總面積的0.43%,較2005年增加34.39萬畝。各地類變化趨勢與規模見表1。
表1 山西省2006年度各類土地變化情況表 單位:萬畝
從一級地類看,近兩年農用地、建設用地呈增加趨勢,未利用地呈減少趨勢;從二級地類看,近兩年耕地和未利用土地大幅度減少,林地呈大幅度增長態勢。本年度山西省二級地類與2005年同期相比表現為“五減五增”,即:耕地、其他農用地、水利設施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有所減少,園地、林地、牧草地、居民點及工礦用地和交通運輸用地有所增加。其中耕地面積減少最多,凈減少40.90萬畝,其次是未利用土地,凈減少16.82萬畝;林地增加面積更大,凈增加38.63萬畝,其次是居民點及工礦用地,凈增加面積20.83萬畝。耕地和未利用土地減少、林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全省各地有計劃地實施了退耕還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工程;居民點及工礦用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歷年建設用地漏變更面積。
3.耕地變化情況及分析
2006年,耕地減少量為55.26萬畝,同期新增耕地14.36萬畝,耕地凈減少40.90萬畝。具體減少去向見表2。
表2 山西省耕地減少去向統計表
(1)建設占用耕地情況。2006年全省建設占用耕地19.17萬畝,占耕地減少總量的34.69%,較2005年3.95萬畝,增加了15.22萬畝。建設占用耕地主要集中在呂梁市、臨汾市、長治市和運城市。建設占用耕地以獨立工礦用地占用耕地最多,全省共10.06萬畝,占建設占用耕地總面積的52.48%,其次是農村居民點3.92萬畝,占建設占用耕地總面積的20.45%。
(2)農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情況。農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8.43萬畝,占耕地減少總量的15.26%,主要集中在太原市的清徐縣、尖草坪區和晉城市的城區、澤州縣。農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的主要原因:①農民受經濟利益驅動,自發地將耕地發展為新品種果園;②一些地方推行生態農業,將部分耕地轉為林地。
(3)生態退耕情況。全省生態退耕26.99萬畝,占耕地減少總量的48.82%。山西省本年度土地變更調查體現出來的生態退耕,主要是因為過去幾年生態退耕漏變更的縣市2006年進行了變更,如忻州市的偏關縣、呂梁市的中陽縣和朔州市的山陰縣。2006年度山西省未安排生態退耕。
(4)災毀耕地情況。2006年全省災毀耕地58.60畝,占耕地減少總量的0.01%。
(5)其他減少耕地情況。其他情況減少耕地0.66萬畝,占耕地減少總量的1.20%。主要是耕地變更為其他農用地列入了“其他減少耕地”欄目中。主要集中在運城市的夏縣和晉城市的陵川縣,把耕地變更為農村道路,分別為0.26萬畝和0.07萬畝。
4.耕地增加來源情況分析
2006年全省新增耕地為14.36萬畝,較2005年增加8.70萬畝,具體來源詳見表3。
表3 山西省耕地增加來源統計表
(1)土地開發。土地開發增加耕地6.64萬畝,占耕地增加總量的46.30%,主要包括荒草地、鹽堿地、其他未利用土地和灘涂的開發。其中,荒草地開發為耕地2.87萬畝、鹽堿地開發為耕地0.58萬畝、其他未利用土地開發為耕地0.50萬畝、灘涂開發為耕地1.69萬畝,分別占開發耕地總量的43.16%、8.72%、7.52%和25.41%,主要集中在長治市、晉中市和忻州市等地。原因是由于國家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政策實施,這些地方的經濟發展占用耕地必然要補充相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所以加大了對荒草地、鹽堿地和灘涂的開發力度和對建設用地的復墾力度。
(2)土地復墾。全省土地復墾增加耕地0.63萬畝,占耕地增加總量的4.38%。主要是廢棄的居民點、獨立工礦、道路等經土地復墾為耕地。集中表現在長治市,長治市當年復墾增加耕地0.22萬畝,占全省復墾增加耕地總量的34.92%。
(3)土地整理。全省通過土地整理增加耕地1.09萬畝,占耕地增加總量的7.56%,包括農村道路、溝渠及農用地整理為耕地。其中晉中市、忻州市和長治市土地整理面積更大,約占全省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的77.49%。
(4)農業結構調整。全省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耕地5.33萬畝,占耕地增加總量的37.11%。園地、林地和牧草地轉為耕地是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耕地的主要來源,集中于臨汾市的曲沃縣和晉城市的陵川縣等地。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近幾年來有些地方果品低產或滯銷,果園種植相對效益低下,農民自發地伐園還耕,如曲沃縣當年園地轉為耕地3.36萬畝。
(5)其他情況。其他情況增加耕地面積0.67萬畝,占耕地增加總量的4.65%。主要是農民自行將林地、牧草地或未利用土地轉為耕地或農民自發將未成活的退耕還林地復耕。如臨汾市的大寧縣將0.16萬畝未成林造林地轉為耕地。
5.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占補平衡情況分析
2005年全省耕地總量為6 122.34萬畝,2006年為6 081.45萬畝。本變更年度內共減少耕地面積55.26萬畝(凈減少40.90萬畝),其中生態退耕和農業結構調整分別減少耕地26.98萬畝和8.43萬畝,按照《關于搞好農用地管理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511號)精神,生態退耕和農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不作為耕地減少考核。依此計算,2006年全省除生態退耕和農業結構調整原因外共減少耕地19.85萬畝,非農業結構調整補充耕地9.03萬畝,增減相抵凈減少耕地10.82萬畝,主要是因為本年度漏變更建設用地占用耕地9.68萬畝,造成了本年度未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2006年土地變更顯示全省各項建設占用耕地19.17萬畝,同期開發復墾整理增加耕地8.36萬畝,增減相抵凈減少10.81萬畝,未實現耕地占補平衡,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及漏變更未批先建占用耕地10.91萬畝,未批先建占用耕地沒有補充耕地,造成耕地沒有達到占補平衡。但從整體來考慮,因為未批先建在補辦用地手續時還會補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所以最終還會達到占補平衡。
6.建設用地審批情況
2006年,全省批準用地面積6 283.85公頃,農用地面積6 094.55公頃,耕地 4 875.47 公頃,其中國務院批準583.91公頃,省 *** 批準用地5 699.94公頃。經國務院批準的用地中,農用地轉用394.62公傾,耕地366.01公頃;省 *** 批準的用地中,農用地轉用5 699.93公頃,耕地4 509.46公頃。批準分批次建設用地2 268.97公頃;批準單獨選址建設用地(含重點急需項目)4 014.88公頃,其中交通運輸用地164.99公頃。
二、礦產資源
(一)礦產資源現狀
山西省是全國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既分布有豐富的礦產資源,也是資源開發利用大省,在全國礦業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全省已發現礦產118種(金屬礦產29種,非金屬礦產82種,能源礦產4種,水氣礦產3種),其中有探明資源儲量的礦產63種。與全國同類礦產相比,資源儲量居全國之一位的礦產有煤、煤層氣、鋁土礦、耐火粘土、鐵礬土、含鉀巖石6種。保有資源儲量居全國前10位的礦產有35種,主要礦產為煤、煤層氣、鋁土礦、鐵礦、銅礦等。煤炭資源得天獨厚,資源儲量豐富、分布廣泛,煤質優良,保有資源儲量2 674.11億噸,占全國保有儲量的25.12%;煤層氣資源十分豐富,晉城、西山、河東等地為煤層氣高產富集區,保有資源儲量466.65億立方米,全國首屈一指,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鋁土礦資源廣泛分布于34個縣(市),保有資源儲量9.93億噸,占全國保有資源儲量的39.68%;鐵礦類型多,資源儲量豐富,分布廣泛,保有資源儲量38.51億噸,居全國第五位;銅礦集中分布于中條山區,保有資源儲量405.89萬噸,居全國第八位。
全省探明資源儲量的礦產中,具有資源優勢并在國民經濟建設、工農業生產和外貿出口方面具有重要地位的有煤、煤層氣、鋁土礦、鐵礦、銅礦、耐火粘土、水泥灰巖、熔劑灰巖、芒硝、金紅石、石膏、硫鐵礦等。此外,錳、銀、金、石墨、膨潤土、高嶺土、硅石、含鉀巖石、煉鎂白云巖、花崗巖、沸石等礦產也有著非常良好的發展前景。
(二)地質勘查投入與勘查成果
礦產規劃和地質勘查得到空前加強。鋁土礦開發利用規劃已經山西省、國土資源部批準付諸實施;10個國家規劃煤炭礦區礦業權設置方案,已經國土資源部批準、國家發改委同意實施;山西省地質勘查規劃(2006~2010年)得到國土資源部專家評審會的高度評價。省 *** 召開了全省地質工作會議,下發了《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強地質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建立了地質勘查基金,落實2006年度找礦資金5.2億元、地質勘查項目102個。組織實施了2005年度地質找礦項目30個、完成投資9 195萬元,預期新增資源/儲量煤炭34.73億噸、鋁土礦2.7億噸、鐵礦5 082萬噸;代縣金紅石礦新增儲量136萬噸,達到特大型規模。
(三)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情況
1.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情況
截至2006年底,全省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共計3 190個,批準登記面積7 216.75平方千米,收繳采礦權使用費542.55萬元;有效的勘查許可證282件,批準登記面積3 257.63平方千米,收繳探礦權使用費69.93萬元。
2.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基本情況
山西省近年來主要開發的優勢礦產為煤、鋁土礦、鐵礦、銅礦、金礦、耐火粘土、水泥用灰巖、芒硝、硫鐵礦、石膏等十種礦產。全省煤炭開發程度較高,經過50余年的開發,其保有探明儲量為2 650億噸,2006年全省煤炭產量達到5.3億噸,非煤礦產產量也達到1億噸,礦產資源開采及加工業已成為山西省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
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實現預定目標。91個產煤縣(區)由整合前的4 389座煤礦(井)最終保留3 026座煤礦(井),壓減和關閉淘汰1 391座礦井;征收采礦權價款167億元。
截至2006年底,全省共有各類礦山企業4 441個,其中大型礦山企業120個,中型礦山企業134個,小型礦山企業3 088個,小礦1 099個。按礦種劃分,煤礦企業3 607個,鐵礦241個,鋁土礦7個,銅礦17個,金礦15個,錳礦7個,硫鐵礦40個,石膏礦26個,耐火粘土礦16個,水泥用灰巖29個,其他礦山企業436個。礦山企業年產礦石總量為5.78億噸,從業人數787 362人,工業總產值974.22億元,利稅總額86億元。
煤礦分布在全省11個市。煤礦企業有3 607個,主要集中在太原市、大同市、朔州市、長治市、陽泉市、晉城市和呂梁市。煤礦企業年產礦石總量為5.41億噸,從業人數736 083人,工業總產值924.8億元,利稅總額81億元。
三、地質環境與災害防治
2006年山西省加大了地質災害基礎調查與地質災害治理的力度,全省共投入資金 2 765 萬元,全部為地方 *** 投入。開展了25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投入資金315萬元;開展了15個縣市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項目,投入資金2 450萬元;開展了10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
省 *** 下發了《山西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對1 678個地質災害點進行了巡查,發布汛期地質災害預報11次,防止了重大災害事故發生。全省申報10個國家級、批準38個省級地質環境保護治理項目。大同火山群、榆社縣新生代古生物化石分布區成為省級地質公園。
2006年,全省共發生地質災害30起,其中包括滑坡4起、崩塌5起、地面塌陷17起、地裂縫4起,造成17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 098.60萬元。誘發地質災害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煤礦采空區造成的。
四、國土資源市場
2006年,全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1 553宗,土地出讓面積2 544.95公頃,土地成交價款58.23億元,土地純收益26.49億元。
表4 山西省2000~2006年土地出讓情況
續表
五、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2006年,山西省開展了農村集體土地“自發入市”、磚瓦窯違法占地、“以租代征”違法用地、閑置土地和別墅用地等專項清理活動,鞏固了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采取突擊檢查、專項整治、駐點督辦、租用警用直升機航拍等方式,以及國土資源廳主要領導帶隊對重點礦區進行明察暗訪,全面落實限期鑒定、限期查處制度,使越層越界、無證開采得到有效制止。公開查處10起土地違法典型案件,對違法案件查處不到位的4個縣(市)暫時凍結了建設用地報批,與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開展了聯合執法。
1.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2006年全省發現各類土地違法行為3 484起,涉及土地面積2 267.64公頃;立案查處2 792件,涉及土地面積2 080.42公頃,立案率80.14%;本年結案2 734件,涉及土地面積2 189.22公頃,結案率97.92%;罰沒款7 991.83萬元,收回土地122.92公頃,其中耕地34.74公頃。
2.礦產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2006年全省立案查處各類礦產違法行為2 101件,上年未結案117起,查處結案 2 188 件,結案率為98.65%;罰款5 030.92萬元;吊銷采礦許可證29個。
六、測繪管理
測繪工作取得新的重要進展。省 *** 發布了《“十一五”基礎測繪專項規劃》和《山西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提供使用辦法》;完成了1∶1萬基礎測繪首次更新任務;《山西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
七、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情況
2006年共申請行政復議案件53件;受理53件;審結45件,其中維持32件,確認違法1件,撤銷9件,撤回申請3件。
八、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人員培訓情況
2006年,全省國土資源管理從業人員為13 052人,其中行政編制人員2 685人,占總人數的20.57%。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6 841人,占總人數的52.41%;高中及中專以下 6 211 人,占總人數的47.59%。
圖4 2006年山西省國土資源從業人員學歷構成情況
2006年參加學歷教育的有745人,其中碩士5人、本科303人、大專437人。取得學位(學士學位)的有2人,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國外及其他培訓的1 105人。隨著國土資源部門機構改革的逐步的到位,行政人員編制逐年有所下降,國土資源管理人員素質有很大提高。
九、2007年的主要工作任務
2007年,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之年,是落實國家嚴格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進資源節約和集約利用的關鍵之年。全省國土資源系統要以 *** 理論和“ *** ”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學習貫徹省第七次黨代會、省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國土資源廳局長會議精神,按照“守土盡責,依法行政,保障發展,服務基層”的總體要求,積極參與宏觀調控,努力提高管理水平,著力增強 *** 對土地、礦產資源的調控力度,有效提高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力,大力加強國土資源系統班子、隊伍和作風建設,為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集約節約,有保有壓,保障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用地。
(2)深化整合,科學規劃,優化礦產資源配置。
(3)選好項目,用好資金,力爭地質找礦實現更大突破。
(4)以建促保,造地復墾,新增耕地30萬畝。
(5)以人為本,集中統籌,實施農村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6)依靠科技,信息共享,提高基礎工作管理水平。
(7)明確責任,強化執法,進一步規范土地、礦產開發利用秩序。
(8)充分激勵,嚴格要求,切實加強行業管理。
(9)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全面加強領導班子、隊伍、作風建設。
太原市文物保護和管理辦法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門對全市的文物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鄉鎮人民 *** 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 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第五條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研究機構、文物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當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修復、陳列、征集;
(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三)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保養;
(四)國有博物館、紀念館的修繕和建設;
(五)文物的安全防范;
(六)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第六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并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或者損害文物的行為。第七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科學研究工作的管理,組織專家對文物利用的合理性進行科學論證,實施有效保護,充分發揮文物的社會效益。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被利用的文物進行定期檢查,對有損文物的行為及時制止。第八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文物博物專業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培訓,對聘用的文物保護員進行上崗前培訓。第九條 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文物行政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申報工作。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時,應當對文物古跡比較集中,能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具有鮮明的地方、民族特色和一定規模的區域,劃定為歷史風貌保護區,并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第十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市文物行政部門委托專門機構負責管理。 經核定公布的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有使用人的,由文物行政部門委托使用人對文物進行保護;沒有使用人的,由市或者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委托專門機構、組織或者專人負責管理。第十一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按規定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指定專人的,可以聘請文物保護員負責管理。第十二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擅自拓印石刻、復制文物、測繪古建筑和紀念建筑物;
(四)擅 *** 攝室內塑像、壁畫;
(五)擅自將有文物價值的建筑物、場外外借、出租、占用。第十三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對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提出具體保護方案,分別劃定建設控制地帶,按規定報批。第十四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第十五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與市或者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文物保護責任書應當具有以下內容:
(一)使用期間的保護目標;
(二)具體保護措施;
(三)文物修繕、變動的審批程序。
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并與文物行政部門重新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第十六條 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專門機構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負責文物的修繕、保養及安全工作,配備必要的安全、消防設施。第十七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公布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鑒定,經鑒定確認具有較高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由市人民 *** 公布為文物單位。
文物單位由使用人負責保護和修繕,修繕方案應當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具備文物保護資質的單位承擔修繕。
文物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必須作出遷移或者拆除方案,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 *** 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