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活動,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和測繪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按照機構編制的有關規定明確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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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管理監督測繪活動和測繪資質;
(四)組織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
(五)管理監督地圖編制及其相關活動;
(六)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七)查處測繪行政違法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實施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一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西安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或者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測量標志保護和測繪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省人民 *** 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第九條 省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采用航空攝影與遙感技術獲取基礎地理信息;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冊);
(七)國家確定應當由本省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加密、更新和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確定應當由設區的市、縣(市)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省實際,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基礎測繪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 測繪市場第十三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第十四條 取得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也可以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取得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核發、變更、延期、撤銷、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陜西省測繪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全省測繪管理,充分發揮測繪在經濟建設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以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測繪業務活動,或進行與測繪有關的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主管全省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全省測繪管理工作,組織完成全省經濟建設測繪任務。
各地、市、縣負責測繪管理的機構,行使同級人民 *** (或 *** 派出機關)授予的管理本地區測繪工作的職能,在業務上接受省測繪局的領導。
國務院有關部委駐陜單位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指定一個下屬單位或業務處(室),歸口管理本系統的測繪工作,業務上受省測繪局指導。第二章 測繪業務技術的管理第四條 凡在本省進行測繪工作的單位,應按照業務隸屬關系接受測繪業務管理,并執行以下規定:
(一)測繪年度計劃應在上年末抄報省測繪局備案;承包國外和國內其它省測繪項目時,須向省測繪局登記備案。
(二)施測國家等級的大地控制和1∶5000~1∶10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時,均應執行國家現行的規范、細則、圖式的規定。如有特殊情況,作業前應向省測繪局報送技術設計書。
(三)編制公開出版的地圖、圖集(包括各種專題地圖的地理底圖),應在編制前將編輯設計書送省測繪局審查。
(四)凡需在本省境內進行航空攝影的單位,應經省測繪局同意并轉報國家測繪局批準后,方能進行航攝。
(五)未經國家測繪局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請外國人在我省境內進行航空攝影和各種測繪工作。第五條 凡在本省從事各種測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由省測繪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合格者予以登記注冊,并根據所具備的技術水平、儀器設備等條件,發給相應測繪業務范圍的《測繪許可證》。第六條 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對完成的測繪成果、成圖作質量檢查驗收,保證質量符合規定;重要的測繪成果、成圖,由省測繪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質量抽查或全面檢驗。第七條 測繪人員在測區范圍內作業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與測繪無關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翻閱、抄錄有關測繪資料。第三章 地圖的編制出版和管理第八條 編制出版地圖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各編制出版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我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防止發生政治性錯誤和失泄密現象。第九條 編印保密地圖、內部使用地圖和公開對外的地圖(包括時事宣傳圖、旅游圖、交通圖、專題地圖的地理底圖和書刊插圖等),以及涉及我國疆域和國界、省界線劃法的用于公共場所懸掛張帖的各類示意圖、電影或電視插圖、展覽圖等,均須報送省測繪局審批。第十條 公開發行的地圖由專門的地圖出版社出版。其它出版機構只能出版經審查批準的時事宣傳圖、旅游圖、交通和書刊插附的地圖,不得出版其它公開地圖。第十一條 各種內部使用地圖和保密地圖,應由有保密條件的印刷廠承印。未經審查批準,任何印刷單位不得承印。第十二條 凡進口國外印制的我國地圖或書刊插附的地圖或涉及我國疆域的外國地圖(包括中外文版),未經省測繪局審查,不得懸掛、復制、出售和交流。第四章 測繪資料和檔案的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資料、檔案屬國家機密。省測繪局是全省測繪資料、檔案主管部門。各單位在申領和使用測繪資料時,應嚴格執行《陜西省測繪資料與測繪檔案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國家等級的測繪資料、檔案未經省測繪局批準,專業性的測繪資料、檔案未經施測單位同意,均不得復制、轉抄、轉借或 *** 。第十五條 在對外開展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合作交流中,需要向國外有關單位提供測繪資料、檔案時,應按國家規定報省測繪局審批。
出境人員攜帶未公開出版的測繪資料,海關憑省測繪局批準的證明函件驗放。第十六條 測繪產品、資料收費價格,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 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第十七條 測量標志(包括各等級的天文點、重力點、三角點、水準點、導線點、軍控點等)屬于國家建設的重要設施,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第十八條 凡在我省范圍內建造的測量標志,應按規定向鄉、鎮人民 *** (城市向測量標志所在地的單位)辦理《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手續。屬于國家等級的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委托保管書》與標志點的記錄、攝影像片、測量數據,各一式兩份報省測繪局統一管理。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陜西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保障測繪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活動包括: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工程測量、地籍測繪、界線測繪、攝影與遙感測繪、數字化測繪;
(二)建立與各種地圖相關的地理信息系統,編制出版、印刷地圖;
(三)管理和使用測繪成果;
(四)設置、使用和維護測量標志;
(五)測繪管理及與測繪有關的其他活動。第四條 測繪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測繪局是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市(地區)、縣(市、區)測繪工作的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省級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駐陜測繪機構,按其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六條 測繪人員依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第二章 測繪綜合管理第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必須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測繪法實施前,未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測繪成果,在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向使用單位說明該測繪成果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并在測繪成果上注明。
涉外建設項目的測繪,均應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八條 測繪項目屬國家等級的大地控制和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應執行測繪技術國家標準;其他測繪項目應執行測繪技術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因特殊需要,未能采用或未能全部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應在編制的技術設計書中作出規定。第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航空攝影、遙感測繪,施測單位應按規定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征得有關軍事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第十條 外國和境外地區的組織、個人或中外合作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級有關部門可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統一管理地籍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質量監督。第十三條 從事測繪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技術人員、計量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設施和成果質量保證體系,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進行工商、稅務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省級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駐陜測繪機構,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其測繪資格審查,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軍事測繪單位進行民用測繪活動,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發給《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第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在《測繪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限額內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經營活動,標的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及其他必須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攬方。第十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的單位,施測前應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測繪任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的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 *** 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是對測繪成果質量進行監督檢驗的指定單位,測繪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供成果樣品,測繪項目委托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進行成果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