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地圖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規范地圖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陜西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下列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一)紙質、布質等介質地圖,電子地圖和互聯網地圖;
(二)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標牌、廣告、影視等插附的地圖;
(三)各類產品附有的地圖圖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工作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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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第四條 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教育、新聞出版廣電、旅游、測繪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依法將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國家版圖知識的公益宣傳,加強對危害國家 *** 、安全和利益的地圖違法行為輿論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向社會提供標準地圖,并定期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六條 地圖的編制、生產、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定,保證地圖質量。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交換和共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 *** 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廣泛應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無償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時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用于基礎地理信息更新的數據、信息。第八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 *** 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地圖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制的地圖內容應當完整、規范,所表示的地理信息應當準確,地圖圖名應當與內容相符;
(二)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保證地圖內容的現勢性;
(三)地圖的數學基礎、綜合原則、符號系統等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編制地圖應當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并且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五)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 *** 最新公布的信息標注。第十一條 在地圖產品上刊載廣告,應當遵守廣告和地圖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其廣告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二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第十三條 公益性地圖是指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適合大眾公開使用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標準化地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協調并組織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益性地圖,通過其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并及時更新。
請問測繪公司需要哪些證書?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五)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申請測繪資質的詳細流程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界線與權籍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一、企業找測繪資質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二、測繪資質代辦大致需要經過以下流程:
1、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2、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4、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無問題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申報單位需要準備的材料清單如下:
1.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法定代表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學歷證書、身份證;
5.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6.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7.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8.單位住所證明;
9.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10.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圖審核管理規定(2017修訂)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審核管理,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地圖審核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 *** 、保守國家秘密、高效規范實施、提供優質服務的原則。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級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第四條 實施地圖審核所需經費列入相應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年度預算。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向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
(一)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
(二)已審核批準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且地圖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第六條 下列地圖不需要審核:
(一)直接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
(二)景區地圖、街區地圖、公共交通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
(三)法律法規明確應予公開且不涉及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的地圖。第七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全國地圖;
(二)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臺灣地區地圖;
(四)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五)歷史地圖。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第九條 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產品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根據產品中地圖主要表現地,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由相應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第十條 申請地圖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最終樣圖或者樣品。用于互聯網服務等方面的地圖產品,還應當提供地圖內容審核軟硬件條件;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測繪資質證書:
(一)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圖;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圖、中國地圖和地方地圖;
(四)利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且未對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進行編輯調整。第十一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應當提供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證明文件。
地圖上表達的其他專業內容、信息、數據等,國家對其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公開的相關文件。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圖審核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地圖審核申請表等示范文本,在辦公場所、門戶網站上公示。
申請人要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有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第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施部分地圖審核職責。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施的受委托地圖審核負責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培訓。第十五條 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受理的地圖審核申請,認為需要其他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協助審核的,應當商有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協助審核。負責協助審核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審核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協商不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根據地圖管理條例,出版地圖的有什么送審?
法律分析: 根據地圖管理條例,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于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
法律依據:《地圖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于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送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僅需提交前款之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原沒有地圖審圖的圖書重印時補辦審圖號?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審核管理,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圖審核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 *** 、保守國家秘密、高效規范實施、提供優質服務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實施地圖審核所需經費列入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年度預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向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
(一)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
(二)已審核批準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且地圖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
第六條 下列地圖不需要審核:
(一)直接使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
(二)景區地圖、街區地圖、公共交通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
(三)法律法規明確應予公開且不涉及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的地圖。
第七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全國地圖;
(二)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臺灣地區地圖;
(四)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五)歷史地圖。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九條 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產品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根據產品中地圖主要表現地,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由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條 申請地圖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最終樣圖或者樣品。用于互聯網服務等方面的地圖產品,還應當提供地圖內容審核軟硬件條件;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測繪資質證書:
(一)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圖;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圖、中國地圖和地方地圖;
(四)利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且未對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進行編輯調整。
第十一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應當提供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證明文件。
地圖上表達的其他專業內容、信息、數據等,國家對其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公開的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圖審核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地圖審核申請表等示范文本,在辦公場所、門戶網站上公示。
申請人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部分地圖審核職責。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的受委托地圖審核負責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培訓。
第十五條 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的地圖審核申請,認為需要其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助審核的,應當商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協助審核。負責協助審核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審核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協商不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六條 中小學教學地圖的審核,依照《地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地圖審核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補正材料后申請材料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地圖審核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地圖審核申請后,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地圖表示內容中是否含有《地圖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不得表示的內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以及世界各國間邊界、歷史疆界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主要表現地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的地圖,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是否完整表示;
(五)地圖內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圖使用目的和國家地圖編制有關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照《地圖管理條例》第十條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按照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訂并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進行審查。
特別行政區界線或者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以及有關專業內容在地圖上的表示,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審查內容和標準,應當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并依法及時公開。
第二十一條 地圖涉及專業內容且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配備地圖內容審查專業人員。地圖內容審查專業人員應當經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方能從事地圖內容審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及相關申請材料,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申請人。
予以批準的,核發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
不予批準的,核發地圖審核不予批準文件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發行頻率高于一個月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涉及專業內容且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地圖,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時,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等媒體上及時公布獲得審核批準的地圖名稱、審圖號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審圖號由審圖機構代號、通過審核的年份、序號等組成。
第二十七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申請人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屬于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沒有版權頁的,應當在適當位置標注審圖號。屬于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當在地圖頁面左下角標注審圖號。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為兩年。審圖號到期,應當重新送審。
審核通過的互聯網地圖服務,申請人應當每六個月將新增標注內容及核查校對情況向作出審核批準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地圖審核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地圖審核管理和監督系統,提升地圖審核效率和監管能力,方便公眾申請與查詢。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配備符合相關要求的地圖安全審校人員,并強化內部安全審校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圖審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