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測繪條例(2019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活動,促進測繪行業發展,維護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 省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加強測繪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基礎測繪管理,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應用,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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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協調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年度計劃;
(三)管理監督測繪活動和測繪資質;
(四)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五)組織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
(六)管理監督地圖編制及其相關活動;
(七)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八)規范和指導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
(九)開展地理國情監測;
(十)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在批準的區域和范圍內進行,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向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引導、支持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推動測繪地理信息領域軍民融合,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
鼓勵有關單位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和國務院確定的大城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需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八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第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將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情況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第十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做好本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保護工作,指派單位或者專人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制度,做好相關檔案管理工作,保障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安全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本級財政資金為主體投入建設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運行維護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他資金投資建設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由其自行維護,并接受當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西安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規劃的實施,在保持古城風貌的基礎上建設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領導。第五條 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堅持科學發展觀,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風貌,統一管理,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六條 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規劃區范圍內的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第七條 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由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 *** 審批。城市分區規劃、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其它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九條 城市規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區開發和舊城區改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實施。需要變更規劃的,須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經批準的各類開發區建設應當服從城市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區開發,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并具備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項目選址應當避開水源地、濕地和文物古跡。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舊城區改建,應當嚴格執行《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規定,加強西安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
城市規劃區內的舊城區改建,應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條件,完善城市基礎設施。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到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文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經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新遷入城市規劃區的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并報市人民 *** 批準后,方可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和改造應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道路、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兩邊或者周邊的建設單位,應當代征市政公用建設用地,交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代征的城市規劃道路用地,為紅線寬度的一半。第十六條 建設用地單位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一年內辦結用地手續,因特殊原因未辦結的,可以申請延期半年。逾期未辦結的,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第十七條 自用地規劃許可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核定用地上新增建筑物、構筑物和遷入、分立戶口。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不得將土地使用權自行交換、 *** 、出賣或出租。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因地質勘探、鋪設管線、施工作業需要臨時用地,必須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并經市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或構筑物。臨時用地一般不得超過兩年,期滿即應辦理退地手續。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擅自開挖取土、堆土。確需取土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批準范圍及高程取土。
陜西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活動,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和測繪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按照機構編制的有關規定明確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管理監督測繪活動和測繪資質;
(四)組織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
(五)管理監督地圖編制及其相關活動;
(六)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七)查處測繪行政違法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實施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一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西安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或者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測量標志保護和測繪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省人民 *** 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第九條 省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采用航空攝影與遙感技術獲取基礎地理信息;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冊);
(七)國家確定應當由本省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加密、更新和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確定應當由設區的市、縣(市)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省實際,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基礎測繪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 測繪市場第十三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第十四條 取得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也可以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取得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核發、變更、延期、撤銷、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正《西安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1993)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正
<西安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的決定
(1993年9月4日陜西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準《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正<西安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正
《西安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3年6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4日陜西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西安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原辦法名稱中的“建設”二字刪去,改為:西安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二、在原辦法之一章中增加城市規劃區的概念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定,并對條文順序進行調整,之一章修改為: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規劃的實施,在保持古都風貌的基礎上建設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郊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規劃管理要服從城市總體規劃,集中領導,統一管理,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三、在原辦法之一章后增加“規劃的制定與實施”一章作為第二章,共八條,其條文如下:
第五條 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規劃區范圍內的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六條 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由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外,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經濟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區改建必須依照城市總體規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九條 城市規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區改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實施。需要變更規劃的,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經批準的各類開發區建設應當服從城市規劃。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并具備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新區選址應當避開水源地和文物古跡。
第十二條 舊城區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按照規定控制建筑高度,保持城市的傳統格局和地方特色。具有傳統建筑風格的地段,改建后應與傳統風格相協調。
舊城區改建應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條件,完善城市基礎設施。
四、在原辦法第四條前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前,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
五、將原辦法第四條之一款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建設用地的,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定點申請,經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將原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村民小組和村民占用集體所有土地,用于鄉鎮企業或公益事業自建、聯建項目的,由所在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定點審批手續。
六、將原辦法第十一條之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或個人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各類建筑物或構筑物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和建設用地證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規定交納規劃費,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經現場放、驗建筑線,辦理施工手續后,方可施工。
七、將原辦法第十四條修改為:在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由所在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使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并按規定交納保證金。
臨時建設包括因施工或其它需要臨時搭建的一層磚木房、活動房等臨時建筑及其它臨時設施。
臨時建設使用期滿應當自行拆除。確需延期的,須在使用期滿前三十日內辦理延期審批手續。臨時建設在批準的使用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拆除的,應予拆除。
八、在原辦法第十五條前,增加一條:在規劃區內的居民和城市道路兩側的村民按原面積改建、翻建個人所有房屋的,由所在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九、將原辦法第十七條中“雨篷、陽臺距離室外地平凈空高度,雨篷不得低于三米,陽臺底部不得低于三點六米”的規定刪去。
十、將原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修建道路、管線的單位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技術資料和設計圖紙,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定線審批手續,經放、驗線,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辦理施工手續。地下管線經驗線合格后方可復土。工程驗收后,應將竣工資料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查。
十一、將原辦法第二十三條中“道路建成后不得開挖”修改為:道路建成后五年內不得挖掘。
十二、將原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市、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查處。
十三、將原辦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 *** 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四、將原辦法第三十條修改為:市屬閻良區及六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負責轄區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