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規范房產測繪行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產測繪活動,實施房產測繪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第四條 房產測繪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測繪、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房產測繪的委托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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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第七條 房產測繪成果資料應當與房產自然狀況保持一致。房產自然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實施房產變更測量。第八條 委托房產測繪的,委托人與房產測繪單位應當簽訂書面房產測繪合同。第九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與委托人不得有利害關系。第十條 房產測繪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產測繪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資格管理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房產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制度。第十二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房產測繪資格審查、分級標準、作業限額、年度檢驗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申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測繪資格審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書面初審意見,并反饋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對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初審意見應當同時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申請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取得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取得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對有房產測繪項目的,發證機關在審查和換證時,應當征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房產測繪資格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檢。年檢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年檢中被降級或者取消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年檢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房產測繪資格升級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手續。第四章 成果管理第十六條 房產測繪成果包括:房產簿冊、房產數據和房產圖集等。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房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定的房產測繪成果鑒定機構鑒定。第十八條 用于房屋權屬登記等房產管理的房產測繪成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測單位的資格、測繪成果的適用性、界址點準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 *** 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后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房屋測繪管理辦法 廢除
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房產交易過程中收取的房產測繪配圖資料費。
文件還規定不動產(房產)申請辦理轉移、變更、抵押等登記時,不動產界址界限、房屋面積、結構未發生變化的,房產交易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通過的原有測繪成果應繼續沿用,不得要求權利人提交權籍調查成果,不得要求權利人繳納測繪費、配圖費等額外費用。
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測繪管理,規范測繪行為,保障測繪事業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活動,是指天文測量、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界線測量、工程測量、地形測繪、地籍測繪、地下管線測繪、航道、海洋與灘涂測繪以及衛星測量、攝影與遙感測繪、數字化測繪等;建立與各種地圖相應的地理信息系統;編制地下綜合管線圖和各種地圖;使用和管理測繪成果;設置、使用和維護測量標志;進行測繪管理等與測繪有關的活動。第四條 上海市測繪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測繪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關部門和區、縣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管理本部門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本市測繪使用與國家測繪系統相聯系并相對獨立和統一的上海平面坐標系統、吳淞高程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等級和技術標準。
大于、等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圖測繪,應當按照上海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進行分幅和編號;小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圖測繪,應當納入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系列。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從事測繪活動。第七條 市測繪管理部門負責對測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測繪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并對涉及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予以保密。
被監督檢查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和設備。第二章 測繪活動管理第八條 市測繪管理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本市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的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市測繪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市測繪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地籍測繪規劃,并組織協調有關測繪機構實施。第十條 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按照國務院和市人民 *** 規定的辦法進行。
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測繪,按照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第十一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應當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市測繪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外省市測繪單位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持有效的《測繪資格證書》,并向市測繪管理部門辦理驗證登記。
境外組織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向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交驗國家規定的批準文書。第十二條 取得涉及測繪的《工程勘察證書》的單位,可以在核定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工程勘察證書》的發證機關應當在發出涉及測繪的《工程勘察證書》后三十日內,向市測繪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測繪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甲級測繪資格由市測繪管理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由市測繪管理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申請測繪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二)有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主要儀器設備有計量檢定合格證書;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有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第十五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格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合格的,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合格的,頒發《測繪資格證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六條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檢。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復審手續。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涂改、 *** 、轉借和出租。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區域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第十八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應當在測繪前按照規定向市測繪管理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登記的范圍和具體辦法,由市測繪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施行。
列入國家測繪規劃的項目,不再登記。
取消測繪資質備案流程
1、填寫申請表并準備所需材料。
2、向所在省級測繪資質管理部門遞交申請表和所需材料。
3、等待資質管理部門審核,并提交可能的補充材料。
4、若審核通過,繳納相關費用并領取資質證書。
5、若審核未通過,可重新提交申請或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