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作業證有效期幾年
測繪資質證書的有效期一般是5年,到期以后根據當時的資質政策進行復審換證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測繪資質有效期是多久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級行政區編號+順序號+校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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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199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八條之一款中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市測繪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市測繪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之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測繪,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測繪,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之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之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測繪”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之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測繪”;之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給用戶造成損失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處以降低資格等級的處罰;兩次以上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可處以吊銷《測繪資格證書》的處罰”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給用戶造成損失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并可降低其資格等級;兩次以上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可處以吊銷《測繪資格證書》的處罰”;第二款“處以罰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收據,罰沒款按照規定上繳財政”修改為:“處以罰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收據,罰沒款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本決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