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施工總承包資質的管理辦法,以及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錄一覽:
- 1、八個亮點,讀懂《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 2、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
- 3、建筑工程資質管理辦法
- 4、通信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 6、住建部正式發布《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3月1日起施行
八個亮點,讀懂《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23日,國家住建部、發改委聯合印發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下簡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針對工程總承包實務中的一些焦點、難點問題提出了解決方案,對于規范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施、處理各方的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作為總承包企業及其法務、顧問律師抓拄八個亮點,可以快速讀懂《管理辦法》。
亮點一、明確了工程總承包的適用范圍
《管理辦法》第三條中規定,工程總承包范圍為設計、采購、施工(EPC)或者設計、施工(DB)等階段總承包。《管理辦法》沒有將“勘察”納入工程總承包,有利于發包人控制投資額度、承包人控制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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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 二、規定不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前應具備的不同條件
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實質條件: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管理辦法》規定較之前相關規定更加簡潔,便于操作。前期條件不充分的項目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二)行政手續條件:
1、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
2、 *** 投資項目(是指“ *** 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見《 *** 投資條例》的規定):
A: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的發包;
B: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 *** 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
亮點 三、提高了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質和條件
(一)應具備“雙資質”。《管理辦法》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即《管理辦法》否定了此前由設計單位(僅有設計資質)或由施工單位(僅有施工資質)單獨作為工程總承包的做法。工程總承包單位要么是取得“雙資質”的單位,要么組成聯合體進行總承包。
為了解決目前部分大型設計公司或施工企業不具備“雙資質”的問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鼓勵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資質互認”。
(二)應具備相應的實質條件。《管理辦法》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亮點 四、明確了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的回避范圍
《管理辦法》規定了兩種情況:
(一)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不得參與投標,不能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主要是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 *** 單位。
(二)有間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滿足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參與投標,并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管理辦法》規定: *** 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 *** 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以上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招投標活動的公平競爭。
亮點 五、規定了建設方應承擔的風險,從而倡導合理分擔風險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范圍,是為了避免出現本應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轉移給工程總承包方。但《管理辦法》規定的以上風險分擔原則只是一個指導性規定,并無強制的法律效力,雙方風險的分擔最終要以雙方簽訂的正式合同文本內容為準。《管理辦法》同時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亮點 六、明確了不同投資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的計價方式
《管理辦法》分兩種情形進行了規定:
(一)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
(二) *** 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計價方式不是強制性條款。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總價合同實際為“雙方共同承擔風險”,當物價指數上漲,施工單位吃虧;當物價指數下,建設單位吃虧,雙方都應有“風險共擔”的意識。對于 *** 投資項目的價格形式不再做傾向性意見,更符合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
亮點七:強化了工程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的條件和能力
《管理辦法》改變了之前按設計或施工分階段的管理體系。沒有工程總承包的特定組織機構,不能有效發揮工程總承包的設計施工采購深度融合優勢,《管理辦法》強化了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建立項目組織機構的責任以及項目經理的條件:
(一)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保護管理等綜合管理能力。
(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相類擬的執業經歷和經驗,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等。《管理辦法》對于項目經理的任職的四個條件是強制性的,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亮點八、填補了工程總承包實施過程中法律責任的盲區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工期等責任主體分別進行了規定,即各責任單位僅對本單位資質范圍內實施的設計、施工等承擔質量、安全、工期的責任,并無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全過程承擔法律責任。而《管理辦法》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
(二)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三)工程總承包單位和項目經理在設計、施工活動中有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對設計、施工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相同違法行為的規定追究責任。
以上規定,打破了設計方或施工方各管一段、各擔各責的規定,在涉及建設工程領域違法處罰時,將工程總承包單位和項目經理的追責置于法律監督之下。
《管理辦法》總結了工程總承包實踐當中一些成功經驗,也創新了一些新的制度。《管理辦法》為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化注入了新的活力,保障和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促進公路工程設計與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設計施工質量,推進現代工程管理,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獨立橋梁、隧道(以下簡稱公路工程)的設計施工總承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設計施工總承包(以下簡稱總承包),是指將公路工程的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施工等工程內容由總承包單位統一實施的承發包方式。第三條 國家鼓勵具備條件的公路工程實行總承包。
總承包可以實行項目整體總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實行總承包,或者對交通機電、房建及綠化工程等實行專業總承包。
項目法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采用總承包的范圍。第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公路工程總承包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總承包合同相關當事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等情況進行督查,對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設計變更等進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對總承包單位進行信用評價。第二章 總承包單位選擇及合同要求第五條 總承包單位由項目法人依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公路工程總承包招標。
公路工程總承包招標應當在初步設計文件獲得批準并落實建設資金后進行。第六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要求:
(一)同時具備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勘察設計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二)具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財務能力,滿足招標文件中提出的關于勘察設計、施工能力、業績等方面的條件要求;
(三)以聯合體投標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四)總承包單位(包括總承包聯合體成員單位,下同)不得是總承包項目的初步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監理單位或以上單位的附屬單位。第七條 總承包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的標準招標文件。
在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應當對招標內容、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報價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關要求、勘察設計與施工技術要求、質量等級、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要求、保險要求、費用支付辦法等作出明確規定。第八條 總承包招標應當向投標人提供初步設計文件和相應的勘察資料,以及項目有關批復文件和前期咨詢意見。第九條 總承包投標文件應當結合工程地質條件和技術特點,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初步設計的優化建議;
(二)項目實施與設計施工進度計劃;
(三)擬分包專項工程;
(四)報價清單及說明;
(五)按招標人要求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技術方案;
(六)以聯合體投標的,還應當提交聯合體協議;
(七)以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單位的聯合名義依法投保相關的工程保險的承諾。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不得少于60天。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出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施工圖設計技術方案的具體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中標人有權使用未中標人的技術方案的,一般應當同時明確給予相應的費用補償。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特點和施工難度確定評標 *** 。
評標專家抽取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包含勘察設計、施工等專家,總人數應當不少于9人。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風險分擔可以參照以下因素約定:
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一般包括:
(一)項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調整、重大或者較大設計變更、建設標準或者工程規模的調整;
(二)因國家稅收等政策調整引起的稅費變化;
(三)鋼材、水泥、瀝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價格與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四)施工圖勘察設計時發現的在初步設計階段難以預見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區、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與處治費用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承擔,或者約定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單位的分擔比例。工程實施中出現重大地質變化的,其損失與處治費用除保險公司賠付外,可以約定由總承包單位承擔,或者約定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單位的分擔比例。因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造成的上述問題,其損失與處治費用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
除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約定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建筑工程資質管理辦法
全文內容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行政許可] 企業按照資質標準規定要求申請相應資質,經審查合格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
第二章 企業資質分類
第四條 [工程勘察]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活動,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包括: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巖土工程的勘察、設計、測試監測檢測、咨詢、巖土工程治理(含地質災害治理等))、水文地質(水文地質測繪、勘探、測試與試驗、成果整理等)、工程測量(平面、高程控制測量,白紙測圖,航空、地面攝影測量,專業工程測量,制圖等內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五條 [工程設計]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是指根據建設工程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包括:
(一)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線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與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相關的工藝、土木、建筑、環境保護、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衛生、節能、防雷等的設計。
(二)從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業建筑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范圍內的室外工程設計、建筑物構筑物設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設計及住宅小區、工廠廠前區、工廠生活區、小區規劃設計及單體設計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關專業的設計。
第六條 [工程施工]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維修(護)、拆除活動。
第七條 [工程監理]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建設工期、費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實施監督的活動。
第八條 [資質分類]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建設工程勘察分為三個序列,綜合、專業、勞務資質;工程設計分為四個序列,綜合、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工程施工分為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資質;工程監理資質設若干專業工程類別。
第九條 [資質分級] 建設工程勘察、監理資質設甲、乙、丙三個等級;工程設計資質設綜合、甲、乙、丙四個等級;建設工程施工資質設特、一、二、三級四個等級。
第十條 [資質標準]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分類、分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組織制定。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企業資質標準進行重大修改或調整時,至少應在標準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實施。
第三章 企業資質許可機關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建設工程勘察甲級資質,設計綜合、甲級資質,監理甲級資質,施工總承包特、一級資質,部分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相關行業建設工程企業資質。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乙級和丙級資質,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資質,部分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所有專業承包二、三級資質及勞務分包資質,監理乙、丙級資質。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相關行業建設工程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許可原則]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與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許可工作應當嚴格依法辦事,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章 企業資質許可程序
之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三條 [申請內容] 建設工程企業申請資質,包括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升級申請、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方式]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的企業可申請建設工程企業資質中的一類或多類企業資質。
取得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無需申請勘察專業、勞務資質,即可從事相應的勘察活動。
取得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無需申請設計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即可從事相應的設計活動。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無需申請專業承包資質,即可從事相應施工承包活動,但不得申請勞務分包資質。
勞務分包企業只能在本資質序列內申請相近的勞務資質。
第十五條 [受理機關] 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
對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資質,中央管理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三層以內全資控股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資質,由各地確定受理方式。
第十六條 [受理方式] 資質受理部門應當隨時受理企業的資質申請。
第二節 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企業首次申請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資質,應當根據資質標準,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和通過工程建設網網上申報的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預核準通知書;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畢業證書;企業法人代表的國籍證明、簡歷、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畢業證書等。
(五)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
(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憑證及相關業績有效證明材料等;
(七)企業必備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
(八)資質標準要求的工作場所的購置(租賃)合同和發票;申請施工類資質的企業還需提供設備購置(租賃)發票等相關證明。
第十八條 [企業資質增項] 企業申請資質增項,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施工企業申請增項資質的,還應當提供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證明。
第十九條 [企業升級] 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時,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應當根據資質標準要求,提供下列資料:
(一)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二)最近三個年度有關財務報表(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報表說明;
(三)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及技術人員的相關業績證明材料;
(四)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相關證明材料(合同、驗收資料、結算等)。
第二十條 [企業改制] 企業改制重組申請資質,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以及原企業資質證書。
企業分立成立新的企業申請資質,原企業和新企業除同時向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分立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以及原企業資質證書。
企業合并成立新的企業申請資質,除向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合并方案、批準文件及合并企業原資質證書。
第三節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一條 [備案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依照本規定由其審批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審批結果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審批程序]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程序如下:
(一)資質受理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核對申請材料的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單;
(二)對于按規定應當進行初審的資質申請,資質初審部門在資質申請材料上簽署初審意見后,將全部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資質審批部門。涉及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資質,由同級相關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參與初審;
(三)資質審批部門進行審查時,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資質的,由同級相關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參與審批部門組織的審查;
(四)資質初審和審批部門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察;
(五)資質審批部門應將審查意見進行公示。對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資質標準的,審批部門應依法發布準予行政許可公告,并頒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不予增項和升級的規定] 建設工程企業申請資質增項和升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批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或其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或者允許其他企業、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因本企業責任發生過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以欺騙弄虛作假手段申請資質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執業人員注冊變更] 企業首次申請資質,有注冊人員要求的,應當自審批公告頒布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冊人員轉注冊手續,并向資質審批部門提供加蓋注冊執業人員有效執業印章的注冊證書復印件,方可領取資質證書;逾期不提供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不予辦理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十六條 [證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 ***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押、沒收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證書注銷] 企業在領取新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八條 [資質補發與延續] 企業遺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由企業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并需要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公眾查閱] 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將資質審批情況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第四節 審查期限
第三十條 [受理與初審] 資質受理部門在收到企業提出的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資質受理部門應當自做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將全部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資質審批部門。
第三十一條 [審查決定]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做出批準的書面決定,在公眾媒體上公示審批結果。
第三十二條 [公示時間] 資質審批部門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之內。
第五節 變更
第三十三條 [證書變更]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隨時受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第三十四條 [變更程序] 企業名稱、資質證書編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等變更,應當在工商部門變更手續完畢后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資質變更申請,并附有關變更證明材料,由原發證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名稱、資質證書編號變更,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他變更事項均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完成網上核對、更新。
第三十五條 [人員變更] 企業注冊執業人員、項目經理、技術人員等變更,應當在變更后一個月內,按照資質受理和審批程序,向相關部門備案,同時完成網上核對、更新。
第三十六條 [變更申請材料] 企業因非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等原因發生變更,辦理時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及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的批復意見或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第三十七條 [增補資質證書資料] 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企業資質證書的,辦理時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企業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
(二)遺失補辦證書的,需要提供在公眾媒體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
第六節 其他
第三十八條 [資質等級限制] 首次申請或申請增項工程勘察、設計、監理企業資質更高為乙級;首次申請或申請增項施工類資質為更低級,施工總承包企業申請相應專業承包增項資質,按實際達到標準審批。
第三十九條 [考核方式] 企業同時申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中的兩個以上類型企業資質時,其技術人員、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資質條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十條 [專業人員注冊] 取得多項執業資格的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注冊并執業。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監督機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建設工程企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建設工程企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監督檢查內容]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企業的監督檢查,通過核查企業從業人員、經營業績、市場行為、質量安全狀況等情況,履行監督責任。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四十三條 [層級監督]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現場監督檢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一)進入建設工程活動工作現場實地檢查;
(二)就監督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做出解釋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第四十五條 [監督檢查要求]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收受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條 [異地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企業出現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違法事實、處理意見或結果抄告資質審批部門及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舉報投訴]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企業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有權向資質審批部門舉報、投訴,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八條 [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資質條件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及時向資質審批部門報告有關情況,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的,撤回其資質,企業可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等級標準重新提出申請。
第四十九條 [資質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企業資質的注銷手續: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定資質的;
(二)建設工程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市場信用評價體系]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應當推進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建設工程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建設工程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建設工程企業的信用檔案還應當包括工程質量和安全、未依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等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弄虛作假申報] 建設工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同時給予警告,并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企業資質。
第五十二條 [違法取得證書]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企業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違規]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批企業資質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企業資質申請或者不予企業資質許可的理由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行政許可費用] 資質審批部門實施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不得收取費用,其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五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 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 *** 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企業資質。
第五十七條 [例外條款] 軍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八條 [發布實施]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3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同時廢止
通信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通信建設市場的行業管理,搞好施工企業資質管理,維護通信建設市場正常秩序,確保通信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建設部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從事通信線路、管道和通信設備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及施工承包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施工企業的資質應當根據企業的人員素質、經營管理、資金數量、技術裝備、建設業績、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確定。通信工程施工企業根據其資質條件分為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一、二級和施工承包企業資質等級一、二、三、四級。
本辦法所稱“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階段總承包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施工圖設計、工程施工、設備采購、材料訂貨、工程技術開發應用、配合生產使用部門進行生產準備直到竣工投產等能力。從事工程勘察設計,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施工承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動的企業。第四條 郵電部計劃建設司負責通信工程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和中國通信建設總公司負責本地區和本系統通信工程施工企業資質歸口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審批第五條 通信工程施工企業實行分級審批。一級施工企業由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或中國通信建設總公司報送郵電部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建設部審批。
二、三、四級施工企業,屬于郵電部門的,由當地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或中國通信建設總公司初審合格后,報送郵電部審批發證;屬于其他部門和地方的,由當地省(區、市)郵電管理局初審后,報郵電部或當地省(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第六條 已有資質證書的通信工程施工企業,需升級或變更資質管理部門的,應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由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或中國通信建設總公司出具的正式申報文件;
二、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申請表,申報一級的報部一式5份、申報二、三、四級的報部一式4份;
三、有關證明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法人代表及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職稱證件復印件;
(四)企業全部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含項目經理)職稱證件復印件;
(五)企業的生產統計和財務決算年報表;
(六)企業的驗資證明;
(七)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
(八)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時,還須出具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復印件。第七條 已有資質證書的通信工程施工企業,需擴大業務范圍的,應提交第六條之一、第二款及經批準承擔所申請業務范圍上限規模工程的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第八條 通信工程施工企業的技術裝備均應達到本辦法附件二所規定的相應等級的技術裝備要求。第九條 新設立通信工程施工企業,先進行資質審查。其資質等級原則上應由更低等級定起。由企業提交第六條之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二)、(三)、(四)、(六)、(八)的材料,符合條件者,給予“暫定”等級,取得資質證書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第十條 凡“暫定”等級的企業,暫定期為兩年,期滿后企業應向當地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提交申請報告和有關材料,經初審合格后,報郵電部計劃建設司審批,定為正式等級。達不到標準的,對原有企業給予降級;對新設立的企業,取消其資質等級等。第十一條 企業集團的資質,按核心層企業的資質條件辦理申報手續。第十二條 目前尚達不到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而又必須從事通信工程施工的企業,需符合本辦法附件三的要求,方可向所在省(區、市)郵電管理局申請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一年辦理一次。第十三條 一個企業只能辦理一個資質證書(指正本),如果企業具有兼營其他專業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申請主營資質時,申請其他承包工程范圍。第十四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復印件無效。第十五條 由于企業組織機構的調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組建的施工企業,按企業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辦理申報手續。第十六條 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后的1個月內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一級企業經郵電部報建設部辦理;二、三、四級企業向郵電部計劃建設司申請辦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如下:
之一條: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 *** 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 *** 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評標辦法和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發包人要求,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
(五)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六)投標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于設有更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更高投標限價或者更高投標限價的計算 *** 。
推薦使用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 *** 單位。
*** 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 *** 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十二條: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確定投標人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第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第十六條: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 *** 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 ***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等項目管理單位,賦予相應權利,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條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條:工程保修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要求。
*** 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 *** 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二十七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設計、施工活動中有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對設計、施工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相同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追究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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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住建部正式發布《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的最后一天,一則重磅消息為建筑行業送來了新年“大禮”:住建部、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歷經兩年時間、兩次征求意見,“靴子”終于落地。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重新定義了工程總承包,即設計、施工及采購一家全包才叫“總”,分而治之則不是“總”。尤其確立了我國工程總承包新的設計和施工“雙資質”制度,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業內專家分析,未來將引發設計施工行業兼并大潮,“合”是未來大勢所趨。
本次文件發布的影響力在行業內持續發酵,其中以“工程總承包實施雙資質”為主題入選2019年度工程設計行業十大事件。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正式實施的時間是2020年3月1日,也就是農歷春節過后即落地,留給企業準備和過渡的時間并不多,目前已有機構開始組織相關培訓。
━━━━重新定義“工程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三條指出,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早在1984年,工程設計企業就開始了工程總承包的實踐,不過集中在工業工程領域,尤其是化工、電力、冶金、建材等行業。建筑領域的總承包還是在國務院19號文《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下發之后,尤其是2016年住建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之后,工程總承包市場才重新活躍起來。
據行業統計報告顯示,從2014年到2018年,設計企業工程總承包營業額和新簽合同額逐年增加,平均復合增長率近30%,工程總承包收入在總營業收入中的比重也逐年遞增,從2014年的34.6%增加到2018年的50.2%。
業內資深人士告訴中國房地產報記者,之前的工程總承包業務基本是工程設計企業“一枝獨秀”,房屋建筑領域是在鼓勵 *** 投資項目采用工程總包模式后才開啟設計、施工同臺競爭的局面。
實際上,工程設計企業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進行的工程建設總承包試點確切地說是“設計管理模式”,設計管理模式的本質是“設計+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工程咨詢,而不是“設計+施工”總承包。
隨著工程總承包被明確定義“設計+施工”,因此專家預測,2020年必將是建筑業變革極不平凡的一年,這一年會成為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咨詢元年,工程設計企業可能會轉型成為工程咨詢的核心力量,施工單位會轉成工程總承包的核心力量。
━━━━設計、施工“雙資質”時代來臨
要做工程總承包,必須擁有設計、施工“雙資質”,這在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中被明確,被業界熱議的也集中在下面兩個條款:
(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十二條)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
上述條款賦予了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具有同等業務延伸的權力,即設計單位可以向下游施工延伸,施工企業可以向上游設計延伸,但現實情況可能對工程設計企業不利。
據不完全統計,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企業共有7000多家,其中特級資質企業占到十分之一近700家,并且大部分已申請了甲級設計資質,至少已具備設計和施工雙資質條件。而設計院則不同,只有極少的設計企業有少量的施工力量儲備,或收購了施工二級、一級資質企業。
雖然本次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提出“設計、施工”資質可以互認,但必須符合企業資質條件。眾所周知,施工企業是重資產行業,有極其嚴格的標準,目前看大多數設計企業欲通過審批取得施工企業資質的成功率較低;另外雖然兼并施工企業是一個快捷路徑,但“蛇吞象”難度極大。
施工向上游延伸則不同,設計企業是輕資產行業,施工企業通過兼并設計企業獲得資質較容易,而且不少施工企業就有設計資質和人員。
一位業內做裝配式鋼結構的大型施工企業負責人告訴中國房地產報記者,目前他們很多裝配式項目都采用了工程總承包(EPC)模式,“雙資質是一個很好的方向,目前我們是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正在申報特級,同時也正在升級甲級建筑設計資質”。
未來行業也有一個預判,2020年是強基建保增長之年,建筑行業必將又迎來新一輪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兼并大潮,行業邊界越來越模糊,企業多元化發展;在這個過程中,絕大多數工程設計企業或許會退出工程總承包市場,從而專注于自己擅長的全過程工程咨詢市場,成為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核心力量。
━━━━2020年EPC發展之路
什么樣的項目適合工程總承包,裝配式建筑是否必須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六條提出:“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而在上一版征求意見稿中則要求“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鼓勵 *** 投資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與之前相比,針對裝配式建筑并沒有強制推行工程總承包的意思。在此之前國務院、住建部以及各地相關文件中對裝配式建筑要求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鼓勵 *** 投資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還有些省份提出未來50%的項目都將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相比之下,體現了政策導向希望通過工程總承包自身的優勢而非行政規定將其推廣。
據中國房地產報記者了解,工程總承包模式(EPC)是適用于裝配式建筑的,并且目前國內外很多裝配式建筑項目都是采用EPC模式。住建部原總工程師、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陳宜明提出裝配式建筑“一體兩翼”協同發展思路中,“兩翼”就指的是工程總承包(EPC)模式承建裝配式建筑和基于BIM(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一體化設計。
上述業內做裝配式鋼結構的大型施工企業負責人也表示,下一步他們將重點推進裝配式建筑與EPC、BIM的深度融合發展。
按照目前要求來看,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對設計、采購、施工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過BIM等技術手段對項目運行全過程的精細化管控變成了必須實施的工作,可以預測之后工程總承包企業更有動力采用新技術來提升利潤。
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是終極目標,在這個過程中,無論是設計企業還是施工企業,都要放大自己的格局,積極應變,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提高工程建造質量。
關于施工總承包資質的管理辦法和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