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32層施工總承包資質,以及建筑三級資質總承包范圍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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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承包范圍
三級施工資質承包范圍:(1)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3)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4)單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三級工程總承包企業:(一)企業近五年內承擔過下列建設項目中兩個以上工程項目的總承包:1.中、小型工業、能源、交通等建設項目;2.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建設項目;3.投資4000萬元以上的公用建設項目。(二)企業自有資金1000萬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動資金500萬元以上。(三)企業經理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八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管理的經歷。企業的總工程師必須是高級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必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四)具有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占企業管理人員總數的60%以上,并不得少于80人。其中,具有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占有職稱人員總數的50%以上,并不得少于40人。(五)能派出項目管理班子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工程造價等進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六)年總產值在5000萬元以上。
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多少個類別
【法律分析】
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12個類別,一般分為四個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施工總承包資質有以下類型,分別是:1、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4、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5、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6、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7、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8、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9、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10、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11、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12、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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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工程總承包需要哪些資質?
一、工程總承包定義及特點
工程總承包(EPC)模式20世紀80年代起源于美國,并在國際工程建設市場迅速發展和成熟,目前已經成為國際通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按照參與價值鏈的不同環節,工程總承包模式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模式:
1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全過程的工作,向業主交付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這是最典型的總承包模式。
2
“設計+施工”總承包(DB):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服務。
3
“設計+采購”總承包(EP):承包商負責工程的設計和采購工作,還可能在施工階段向業主提供咨詢服務,或負責施工管理。工程施工由其他承包商承包。
4
“施工總承包”(GC):承包商主要負責施工和安裝,不參與價值鏈其他環節。
5
“交鑰匙”工程總承包(Turnkey):是EPC工程總承包的延伸,向前可延伸至可行性研究,向后可延伸到開車操作。
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其他幾個模式相比,EPC模式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采用固定總價合同
EPC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即項目最終的結算價為合同總價加上可能調整的價格。一般情況下,業主允許承包商因費用變化調整合同價格的情況很少,只有在業主改變施工范圍、施工內容等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調整。所以EPC模式對承包商的報價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實際操作中,為了合理控制總價合同的風險,EPC模式一般用于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等明確的項目上。
由業主或委托業主代表管理項目
在EPC模式下,業主主要通過工程總承包合同約束總承包商,保證項目目標的實現。在此種模式下,業主自身的管理工作很少,一般自己或委托業主代表進行項目管理。正常情況下,業主代表將被認為具有業主根據合同約定的全部權利,完成業主指派給他的任務。對于承包商的具體工作,業主很少干涉或基本不干涉,只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協調和控制。
承包商承擔了大部分風險
在EPC模式下,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了大部分的責任和風險,總承包商需要對項目的安全、質量、進度和造價全面負責。
二、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定義和服務范圍
關于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定義和服務范圍,在部分省份的關于全過程工程咨詢的試點工作方案中有相關描述。
湖南省出臺的《湖南省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工作方案》中提到:
“全過程工程咨詢是指業主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將工程咨詢業務整體委托給一家企業,由該企業提供項目策劃、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造價咨詢及招標 *** 等工程咨詢服務活動。”
福建省的試點方案中對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服務內容做出了列舉: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決策策劃、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實施總體策劃、項目管理、報批報建管理、勘察及設計管理、規劃及設計優化、工程監理、招標 *** 、造價咨詢、后評價和配合審計等工程管理活動,也可包括規劃、勘察和設計等工程設計活動。
江蘇省住建廳《關于推進工程建設全過程項目管理咨詢服務的指導意見》(蘇建建管〔2016〕730號)中對全過程項目管理做出了清晰的解釋:
“全面整合工程建設過程中所需的前期咨詢、招標 *** 、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及其他相關服務等咨詢服務業務,引導建設單位將全過程的項目管理咨詢服務委托給一家企業,為項目建設提供涵蓋前期策劃咨詢、施工前準備、施工過程、竣工驗收、運營保修等各階段的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服務。”
綜上可知,全過程工程咨詢是對工程建設項目前期研究和決策以及項目實施和運行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設計和規劃在內的涉及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等各有關方面的工程咨詢服務,既包括工程管理類的活動,也包括設計等生產類活動,涉及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內的策劃咨詢、前期可研、工程設計、招標 *** 、造價咨詢、工程監理、施工前期準備、施工過程管理、竣工驗收及運營保修等各個階段的管理服務。
三、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工程總承包的關系
1、全過程工程咨詢是對工程建設項目前期研究和決策以及項目實施和運行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設計和規劃在內的涉及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等各有關方面的工程咨詢服務,雖然可以做規劃、勘察、設計等生產活動,但更偏向工程管理類服務,屬于一種項目管理模式。
2、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是一種生產組織方式。
3、從合同關系來看,全過程工程咨詢主要接受業主的委托負責全過程的項目管理和服務,在合同關系上更偏向于委托合同,為業主提供有償的咨詢服務,而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和業主簽訂的是承包合同,通過合同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責任。
4、從管理范圍和工作的內容來講,提供全過程咨詢服務的企業管理范圍更廣,工作范圍涵蓋了項目的整個生命周期所有的管理和咨詢服務,除了前期幫助業主進行機會研究、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選擇相關合作方等,還包括對相關合作方的管理和監督,提供招標、造價、監理等各方面的咨詢。而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和業主談判的結果,根據合同約定部分的參與工程價值鏈的某些環節,最為典型的是設計-采購-施工環節。
5、從承擔的風險來看,總承包商需要對項目的質量、造價、工期等全面負責,風險較大,而工程咨詢公司主要為整個項目提供一整套咨詢服務,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一定的報酬和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風險相對較小。
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工程總承包兩種模式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根據《關于進一步推行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和最新的發布的《關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建市設函〔2017〕65號)對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提出的要求,都明確提到“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可以是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單位,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具有利害關系”。
即表示一個項目建設可以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也可以同時委托項目管理公司對其進行監督。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企業利用自身在管理、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接受業主的委托,通過對總承包商的監督、管理和咨詢服務,將對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有利于工程總承包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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