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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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五)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山東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1998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繪工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海洋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重力測量、三角(導線)測量、長度測量、水準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地面攝影測量底片,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四)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地圖集和其它專題地圖等);
(五)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
(六)其他有關地理數據。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負責組織全省省級管理限額以上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管理限額以下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對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調撥給本市(地)的測繪成果,負責接收、保管和提供使用。
省 *** 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省、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加強測繪成果管理基礎建設,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第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測繪成果公開(公開使用、公開出版)和未公開(內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使用內部測繪成果,應加強管理,確保其安全。內部測繪成果不得公開。
保密測繪成果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管理,確需公開使用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解密處理。第六條 我省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在半年內按測區或項目分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下列成果資料:
(一)天文測量、重力測量、三角(導線)測量、長度測量、水準測量的成果目錄、副本及有關技術資料等(一式一份);
(二)航空攝影測量底片、地面攝影測量底片、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及有關區域略圖、技術設計、驗收報告副本(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普通地圖、海圖、專題地圖的目錄和有關技術設計、驗收報告、技術總結副本(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各種地圖、地圖集(一式兩份);
(五)省級、市(地)級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以及有關技術設計、驗收報告、技術總結副本(一式一份);
(六)地籍測繪資料副本(一式一份)。第七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單位和軍隊測繪單位承擔我省測繪任務,其測繪成果應移交委托單位。委托單位應按照前條規定向省或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八條 外國人經批準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單獨測繪或者與有關部門合作測繪的成果的所有權屬,按照《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八條確定。其中所有權屬于我國、使用權歸我省某單位的測繪成果,該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向省或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九條 需要使用我省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單位,按下列規定辦理使用手續:
(一)駐濟南的省直和中央單位、高等院校,應持“使用測繪成果專用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他單位持“使用測繪成果專用函”到所在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所需要的測繪成果時,由其轉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單位應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函到我省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三)需要使用專業測繪成果的單位,按專業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第十條 軍事部門需使用地方測繪成果或者地方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依照《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十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