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測繪、保密、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國家地理信息資源安全。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或者舉報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第五條 從事地理信息獲取、處理、提供、應用等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在注冊地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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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地理信息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其技術人員、儀器設備應當納入所屬測繪單位的統一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測繪檔案、保密、技術、質量等管理制度。第七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使用財政資金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 *** 貸款、援助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
必須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單位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其中屬省重點項目的,應當經依法批準:
(一)因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第九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等條件,依法合理設定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范圍、資信業績和項目技術標準等要求,不得設定與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無關的評標條件。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單位不得將項目發包給未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的單位。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預公告或者招標文件發出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文件等相關材料書面告知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測繪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組成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以測繪地理信息為主的項目,測繪地理信息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二。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發包價格,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在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的前提下,按市場原則自主定價。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單位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依法認定其投標無效。
報價低于平均報價15%的為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技術、價格、工期、質量、成果保密、履約責任,以及依法進行成果匯交等有關事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允許分包的,合同應當予以明確,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關測繪資質,并不得再次分包;技術設計、質量控制等關鍵性項目環節不得分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利用已有測繪成果的,應當在項目合同中注明其合法來源。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前,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登記。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省外測繪單位承擔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登記工作;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登記工作。
四川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范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國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三條 基礎測繪是國家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省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基礎測繪的有關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基礎測繪的有關工作。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第五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發展改革等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基礎測繪規劃、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經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市(州)、縣(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 *** 發展改革等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報上一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六條 基礎測繪規劃應當與本級人民 *** 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七條 編制基礎測繪規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并對規劃內容進行論證。第八條 基礎測繪年度計劃是基礎測繪規劃的年度實施計劃。
省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基礎測繪規劃、當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經省人民 *** 批準,列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市(州)、縣(市、區)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開展基礎測繪工作和提供基礎測繪保障服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 *** 基本建設計劃。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部門對基礎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章 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統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獲取省級基礎航空影像和衛星遙感影像;
(三)測制與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維護與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
(五)編制出版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集(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出版全省政區地圖;
(六)建設省級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和分發服務系統;
(七)省人民 *** 根據全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 *** 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維護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獲取基礎航空影像和衛星遙感影像;
(三)測制與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維護與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
(五)編制出版政區地圖和基本地圖集(冊);
(六)建設市(州)、縣(市、區)級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和分發服務系統;
(七)本級人民 *** 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四川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97修正)
之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按國家測繪基準和測繪技術標準測制的成果,專業測繪成果的指按專業測繪技術標準測制的成果。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人民 *** 各部門負責本系統專業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和儲存,組織基礎測繪成果的出版、印刷、復制、調撥和提供使用。
市 (地、州)和縣 (市、區)測繪成果管理部門負責掌握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分布情況,督促各測繪單位匯交測繪成果,指導、檢查各測繪成果生產和使用單位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安全保密工作,依照本辦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第六條 各測繪單位必須依照規定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的下列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匯交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一)國家一、二、三、四等天文測量,大地測量及5″小三角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及范圍標圖(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水下地形圖、其他重要專題地圖和目錄和范圍標圖(一式兩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省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測量的數據副本及圖件目錄、城市規劃及市政工程測量目錄,控制點圖,范圍標繪圖(一式一份)。
委托完成的測繪成果,由委托單位匯交。第七條 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應持測繪成果索取公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準予提供使用的通知。第八條 測繪成果提供單位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使用通知向使用單位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并開具一式三份測繪成果發送單,使用單位、測繪成果使用公函出具單位、測繪成果提供單位各存一份。第九條 省內各單位使用省外的基礎測繪成果,應持測繪成果索取公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函手續。
省內各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應持測繪成果索取公函,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 *** 測繪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第十條 測繪成果索取公函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地、州)屬單位向市(地、州)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二)縣屬和縣屬以下單位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三)省屬和省屬以上單位以及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單位由本單位辦理。
辦理測繪成果索取公函,應對申請使用的測繪成果品種、范圍、數量、用途等情況嚴格審查。第十一條 需要使用專業測繪成果,按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提供單位必須建立質量檢驗制度,不得提供不符合規定技術標準的測繪成果,不得超過規定標準收取費用。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對應當歸還的測繪成果,必須按期歸還,不得毀損、篡改、丟失。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使用單位應明確測繪成果使用、保管責任,采取防火、防盜、防潮、防蟲蛀、防霉變、防泄密措施,確保測繪成果安全。第十五條 對測繪成果管理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第十六條 不按本辦法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使用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提供單位負責賠償。并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由市(地、州)測繪成果管理部門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并可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相應的測繪資格。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提供單位擅自提高使用費標準的,由物價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收其非法所得,可并處相當于非法所得金額三至五倍的罰款。第十九條 丟失保密測繪成果,或造成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由該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川省測繪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活動管理,提高測繪工作效益,發展測繪事業,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測量標志及編制出版地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軍事測繪單位在我省境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也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省測繪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負責測繪法規和本規定的監督實施。
省級各有關部門管理本部門的專門測繪工作。
各地、市、州城鄉建設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第四條 從事測繪的單位,應提出申請,經省測繪局審查合格并發給測繪許可證,在核準的范圍內進行測繪。第五條 從事基本測繪,必須執行國家現行技術標準。
從事專業測繪,應執行現行專業技術標準。第六條 從事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測量的測繪面積大于十五平方公里的一比五千、大于五十平方公里的一比一萬、大于二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二萬五千、大于八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五萬基本比例尺地形測圖的,測繪單位應將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審批。第七條 地籍測繪由省國土局商省測繪局組織實施。地、市、州及其以上行政境界測繪,由測繪局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有關測繪單位施測。
地方各單位需進行航空攝影的,應事先提出航攝計劃,經省測繪局綜合平衡并征得省計劃部門同意后,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央駐川單位上報航攝計劃時,應抄送省測繪局。第三章 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第三章 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第八條 編制和出版地圖,必須遵守《我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不得泄露機密。第九條 編制保密地圖、內部用圖,編制單位應將試印樣圖報經省測繪局審批。
保密地圖和內部用圖,應由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印刷。第十條 公開地圖由地圖出版社出版;但經審查批準的時事宣傳圖、旅游圖、城市交通圖和書刊插附地圖等公開地圖,也可由其它出版機構出版。
出版公開地圖,出版單位應將試印樣圖報經省測繪局審批。第十一條 公開懸掛或展示涉及我國國界、四川省界的示意圖或地圖模型,應按公開出版的現行地圖繪制。第十二條 復制、交流和銷售進口的涉及我國國界、四川省界的地圖或書刊插附地圖,應事先將樣圖報送省測繪局審查。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由測繪單位或有關部門按現行規定分別管理。測繪單位應將年度測繪成果目錄及時報送省測繪局,由省測繪局匯總編纂,提供有關單位使用。
管理、使用測繪成果,應保守機密。第十四條 對具備規定手續索取使用測繪成果的,測繪成果所有單位應當提供。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由省測繪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五條 索取他人測繪成果,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擅自復制、轉借或 *** 。第十六條 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必須按規定報經省測繪局或國家測繪局批準。第五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十七條 測量標志是國家財產,未經標志設置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其移動或損毀。第十八條 永久性的測量標志,設置單位應就地委托鄉、鎮人民 *** 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保管,建立委托保管責任制。第十九條 確屬無法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征求標志設置單位的意見,報經省測繪局批準,方可拆遷,并補償損失。第二十條 因測繪業務需要須改建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征得標志設置單位或省測繪局同意,并提交有關改建后測量標志的資料。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第二十一條 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有關單位或測繪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由省測繪局責令停止測繪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罰款。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由省測繪局限期糾正,沒收非法所得和不合格的測繪成果;逾期不糾正的,吊銷其測繪許可證,或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罰款。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條款的,由省測繪局給予批評教育,沒收其非法所得,或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罰款。
四川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共建共享與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匯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銷毀測繪成果,審核和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及其相關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及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所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城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相關數據和圖件;
(三)基礎測繪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四)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五)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等。
非基礎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成果。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省測繪資料檔案館負責省級測繪資料檔案的保管工作。
市(州)、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第五條 匯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公布、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成果匯交第六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市(州)、縣(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市(州)、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外國組織和個人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所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出具匯交憑證,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第三章 成果提供與使用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第十條 凡需使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出明確的使用目的和范圍,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測繪成果的保密等級和要求、著作權保護、準予使用的范圍應當在批準文件中告知。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除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以外,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批下列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
(一)國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以及C級以上空間定位網的數據、圖件;
(二)1∶10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多張連續、覆蓋范圍超過20平方千米的大于1∶5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基礎測繪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的基礎測繪成果。
其他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由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