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97修正)
之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按國家測繪基準和測繪技術標準測制的成果,專業測繪成果的指按專業測繪技術標準測制的成果。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h級以上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人民 *** 各部門負責本系統專業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和儲存,組織基礎測繪成果的出版、印刷、復制、調撥和提供使用。
市 (地、州)和縣 (市、區)測繪成果管理部門負責掌握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分布情況,督促各測繪單位匯交測繪成果,指導、檢查各測繪成果生產和使用單位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安全保密工作,依照本辦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第六條 各測繪單位必須依照規定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的下列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匯交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一)國家一、二、三、四等天文測量,大地測量及5″小三角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zb_users/plugin/erx_Weixin/img/zzcm1.jpg)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及范圍標圖(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水下地形圖、其他重要專題地圖和目錄和范圍標圖(一式兩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省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測量的數據副本及圖件目錄、城市規劃及市政工程測量目錄,控制點圖,范圍標繪圖(一式一份)。
委托完成的測繪成果,由委托單位匯交。第七條 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應持測繪成果索取公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準予提供使用的通知。第八條 測繪成果提供單位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使用通知向使用單位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并開具一式三份測繪成果發送單,使用單位、測繪成果使用公函出具單位、測繪成果提供單位各存一份。第九條 省內各單位使用省外的基礎測繪成果,應持測繪成果索取公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函手續。
省內各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應持測繪成果索取公函,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 *** 測繪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第十條 測繪成果索取公函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地、州)屬單位向市(地、州)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二)縣屬和縣屬以下單位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三)省屬和省屬以上單位以及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單位由本單位辦理。
辦理測繪成果索取公函,應對申請使用的測繪成果品種、范圍、數量、用途等情況嚴格審查。第十一條 需要使用專業測繪成果,按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提供單位必須建立質量檢驗制度,不得提供不符合規定技術標準的測繪成果,不得超過規定標準收取費用。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對應當歸還的測繪成果,必須按期歸還,不得毀損、篡改、丟失。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使用單位應明確測繪成果使用、保管責任,采取防火、防盜、防潮、防蟲蛀、防霉變、防泄密措施,確保測繪成果安全。第十五條 對測繪成果管理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第十六條 不按本辦法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使用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提供單位負責賠償。并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由市(地、州)測繪成果管理部門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并可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相應的測繪資格。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提供單位擅自提高使用費標準的,由物價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收其非法所得,可并處相當于非法所得金額三至五倍的罰款。第十九條 丟失保密測繪成果,或造成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由該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涉密人員上崗證哪里培訓
要看是什么資質下的涉密人員:
軍工的,本單位自行培訓考試;
涉密集成和涉密載體的,國家保密局/屬地保密局/國家認證中心都有可能組織;
測繪的,屬地所在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組織。
四川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共建共享與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匯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銷毀測繪成果,審核和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及其相關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及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所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城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相關數據和圖件;
(三)基礎測繪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四)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五)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等。
非基礎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成果。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省測繪資料檔案館負責省級測繪資料檔案的保管工作。
市(州)、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第五條 匯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公布、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成果匯交第六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市(州)、縣(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市(州)、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外國組織和個人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所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出具匯交憑證,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第三章 成果提供與使用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第十條 凡需使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出明確的使用目的和范圍,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測繪成果的保密等級和要求、著作權保護、準予使用的范圍應當在批準文件中告知。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除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以外,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批下列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
(一)國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以及C級以上空間定位網的數據、圖件;
(二)1∶10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多張連續、覆蓋范圍超過20平方千米的大于1∶5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基礎測繪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的基礎測繪成果。
其他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由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