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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1、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行為,促進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3、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應用,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及其技術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分包。第十一條 依法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測繪監理制度。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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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人民 ***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其他地區的,不超過十年。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辦公場所:丙級不少于80平方米。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2005修訂)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促進測繪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3、年11月26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成果管理,保障測繪成果的有效利用,提高測繪成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