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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檔案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保護和利用,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九)對《西寧市檔案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非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嚴禁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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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甲級測繪資質質量體系問題。
1、明確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審批流程和責任人,未經批準,涉密測繪成果不得帶離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2、質量保證體系的證明文件一般是指通過ISO質量體系認證的一些證書,在測繪資質申請和復審換證都要用到;主要包括:1,ISO質量認證證書 2,作業文件 3,程序文件 4,管理手冊 5。。
3、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法人中的甲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丁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
4、申請甲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1200萬元,且有3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5、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西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行為,促進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測繪單位測繪成果及檔案管理制度
1、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測繪工作科技含量高,一般應當由經過專門教育、技術訓練的人員來完成,這是保證測繪生產活動正常進行,保證測量成果符合技術標準的前提條件。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2、法律分析: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和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設施等相應的條件,還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3、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2、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
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4、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西寧市檔案管理辦法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堅持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科學規范管理,保證城建檔案的安全、完整、準確、系統和有效利用。
3、優選智嘉建議大家畢業后檔案主動打回原籍:不管是否參加工作,都可將自己的檔案拿回到原籍人事局或人才市場,省的以后麻煩。
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類公辦、民辦普通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西寧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使用全國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學生在實際就讀學校獲得學籍并建立學籍檔案。
5、(九)對《西寧市檔案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非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嚴禁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6、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標準化處理、地名標志的設置和地名檔案的管理等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