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測繪法規定,測繪成果不合格的,應當受到哪些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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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2005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青海省西寧市測繪法降低資質,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應用,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及其技術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行使測繪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州(市、地)、縣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州、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基礎測繪第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七條 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照以下程序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青海省西寧市測繪法降低資質:
(一)西寧市或者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州(地)、縣或者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地區、獨立工礦區等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由有關單位向所在地的州(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州 (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八條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青海省西寧市測繪法降低資質:
(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論證報告;
(二)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技術方案;
(三)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與國家統一坐標系統聯系的方式。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省人民 *** 對省內貧困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第十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 *** 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下列基礎測繪事項: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萬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測制和更新縣級以上人民 *** 所在地的城鎮規劃區五千分之一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省基礎航空攝影和獲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源的遙感資料;
(五)建立和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
(六)建設和維護負責管理的基礎測繪設施及基礎控制網點測量標志;
(七)編制省級綜合地圖集和專題地圖集;
(八)國家確定的其青海省西寧市測繪法降低資質他基礎測繪項目。
州、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下列基礎測繪事項: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兩千分之一、一千分之一或者五百分之一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
(四)建設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設施及基礎控制網點測量標志;
(五)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必須及時補充現勢資料。
基本比例尺地形圖,主要城鎮三至五年更新一次;東部農業區五至八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八至十年更新一次。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重點地區按照需要及時更新。
西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支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開發應用。基礎測繪、應急測繪等公益性測繪和測繪基礎設施維護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區(縣) *** 年度財政預算。第四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各區(縣)承擔測繪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國土、建設、規劃、工商、公安、質監、水利、財政、交通、發展改革、國家安全、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有關的測繪管理工作。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測繪標準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西寧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地理信息數據,統一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標準,負責組織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處理、發布和提供,健全交換機制,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利用。第七條 市人民 *** 投資建立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本市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為基礎平臺。
*** 各部門應用信息系統建設全部采用本市基礎地理空間信息公共平臺。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地理空間信息公共平臺成果的應用。第八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本市區域內國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建立、更新和維護市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數據庫;
(三)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獲取本市區域內的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遙感資料;
(五)其他基礎測繪事項。第九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省發展改革、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實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更新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基礎地理信息變化情況等因素,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一)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城市規劃建設、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按需更新;
(二)1:2000比例尺地形圖三年更新一次;
(三)全市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按規定復測改造。第十二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工作,制定突發事件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預案。第三章 其他測繪第十三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建立全市地籍數據庫。第十四條 地籍測繪單位測制的基礎地形圖的數學精度和地理要素表示,應當滿足土地權屬調查及確定土地權屬界址、界線的需要。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地籍數據成果的現勢性,本市地籍測繪成果應定期到原測繪單位復核審查。權屬界址線發生變更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測繪為目的,申請進行航空攝影或者遙感的,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規定。第十六條 市人民 *** 應當加強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整測等基礎性測繪工作的統一領導,保障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的完整性和現勢性。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整測工作規劃和實施計劃,報市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人民 ***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下管線的普查、整測工作。
西寧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適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時,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指令性測繪任務;
(二)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
(三)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注冊、測繪項目登記、發證和測繪合同審核;
(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地籍測量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定線,建筑放線、驗線、竣工測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測量管理;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繪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七)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本市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和保密檢查;
(八)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國家和省級測繪管理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市測繪行政部門資格驗證、注冊,取得《西寧市城市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承攬相應的測繪業務。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西寧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及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標準;
(二)在同一地區不得進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復測繪;
(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第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業務時,應當事先向市測繪行政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報項目技術設計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
(一)布設一級小三角(含一級導線)以上平面控制點(網)和四等(含四等)水準點(網)的工程;
(二)測繪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圖,面積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測繪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出版西寧市行政區域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列入省、市基礎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應持有國家統一核發的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 為保證測繪資料的系統、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量任務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部門報送一份測繪成圖、報告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資料。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
未經原測繪成果部門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一、二等測量標志及城市平面坐標系統中的三、四等測量標志,一、二級小三角與導線點測量標志,行政區域界線的界碑、界樁均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或覆蓋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測繪行政部門監督執行。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經費由市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