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適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時,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指令性測繪任務;
(二)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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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注冊、測繪項目登記、發證和測繪合同審核;
(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地籍測量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定線,建筑放線、驗線、竣工測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測量管理;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繪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七)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本市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和保密檢查;
(八)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國家和省級測繪管理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市測繪行政部門資格驗證、注冊,取得《西寧市城市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承攬相應的測繪業務。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西寧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及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標準;
(二)在同一地區不得進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復測繪;
(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第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業務時,應當事先向市測繪行政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報項目技術設計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
(一)布設一級小三角(含一級導線)以上平面控制點(網)和四等(含四等)水準點(網)的工程;
(二)測繪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圖,面積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測繪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出版西寧市行政區域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列入省、市基礎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應持有國家統一核發的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 為保證測繪資料的系統、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量任務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部門報送一份測繪成圖、報告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資料。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
未經原測繪成果部門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一、二等測量標志及城市平面坐標系統中的三、四等測量標志,一、二級小三角與導線點測量標志,行政區域界線的界碑、界樁均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或覆蓋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測繪行政部門監督執行。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經費由市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拔付。
青海省西寧市產后恢復資格證書在哪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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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角地及補償標準
邊角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與建設規劃邊沿或者線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圍邊沿分隔(割)、面積小于3畝的地塊。
農業生產恢復及遺留問題處理方案
根據石家莊市批復的《南水北調中線京石段工程新樂市段征遷安置實施辦法》(石政函〔2006〕36號)及上級有關政策文件精神,為了盡快解決工程建設給我市沿途各村的農民生產生活帶來的影響,制定本《方案》。
一、生產恢復的內容
農業生產恢復,以鄉村為主、有關部門為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需移位的變壓器等電力設施及需恢復的水利電力設施。
(二)需鋪設的農田連接道路。
(三)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飛地”及“死地”。
二、農業生產恢復方案的制定及審批
(一)對“夾心地”、“邊角地”、“飛地”的解決,主要通過修通道路加以解決,并與生產連接路一并考慮,統一規劃。
(二)由市調水辦根據各村的申請進行初審。在初審方案的基礎上,由設計、監理、市調水辦及鄉(鎮)村工作人員,按照方便群眾生產生活、節約土地、節約的原則,最終確定方案。
(三)良繁場及萬畝開發示范園的恢復方案另行制定。
三、恢復的標準及要求
(一)機井的規格,各鄉(鎮)村根據機井位置、地質條件和灌溉面積確定。
(二)電力設施的恢復標準,要符合電力專業規范要求,能滿足生產需要。材料采用標準:電桿為7.5米水泥桿;電線為16LGJ鋼芯鋁絞線,符合國家標準;變壓器為80KV節能型S11。如鄉村提高等級、標準,增加的由鄉村負責。
(三)連接路標準,單車道路基寬4米,路面為3.5米泥結碎石結構,連接路布置應結合交通橋、生產橋就近與原有的道路相銜接,滿足生產生活需要。如鄉村要求增加連接道路寬度、提高標準,增加的由鄉(鎮)村負責。
四、實行包干
以鄉鎮為單位實行包干。
(一)打井及水利配套工程,按實際恢復量計算,沙河南3500元/眼,沙河北5000元/眼。涉及單位和集體所有的機井,占壓量超恢復量部分,按原標準給予補償。井臺及相應配套灌溉工程等占地按每眼機井0.1畝計算,計2255.6元(含青苗費)。不足部分從第(八)條資金中解決。
(二)農田電力設施恢復,按恢復量計算,以審計局審核確定的標準計算,具體見附表。變壓器、電桿占地補償從第(八)條資金中解決。
(三)修路占地補償,按實際數量每畝22556元(含青苗費)的標準計算。(含解決飛地、夾心地、邊角地問題修路)
(四)專為其他村和單位修路,按實際數量比照永久性征地標準34080元/畝,另按糧食作物加一季青苗補償費683.5元/畝的標準計算。互相專為其他村和單位修路的,按長度抵頂后的路段按該標準給予補償。插花互相占地修路不按該標準補償。(含解決飛地、夾心地、邊角地問題修路)
(五)道路施工費依據《31億包干方案》標準13.3元/平米(每米53.2元,4米寬)計算。
(六)夾心地、邊角地、飛地,能夠修路解決的修路解決,不能修路解決的進行相鄰村調整,給予一定調整土地費用,按實際數量每畝10000元的標準計算。超過5畝的按5畝計算。不足部分從第(八)條資金中解決。
(七)死地補償,按實際數量,按每畝22556元(含青苗費)的標準計算。
(八)解決鄉村內部邊角地的調整及征遷安置中各種遺留問題。按征地面積每畝600元的標準撥付一定資金。
以上計算后,包干給鄉(鎮),由鄉(鎮)統一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村集體負擔。對打井、修路等占地,占用責任田的參照永久性征地補償標準發放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占用非責任田的,亦參照永久性征地的解決辦法處理。
五、驗收與撥款
各相關單位負責實施的各項恢復工作,要明確專人負責,明確責任,認真落實。
調水辦根據鄉(鎮)進度、恢復量大小,先預撥部分資金。工作完成,經驗收合格后七日內撥付剩余資金:
(一)電力設施,由電力部門驗收質量,由施工單位調試后,由鄉(鎮)村現場試驗,安全、合格后,鄉(鎮)村工作人員簽字確認。
(二)農田機井,由鄉(鎮)負責村質量驗收。
(三)連接道路施工,由調水辦委托道路監理單位負責施工監理和質量驗收。監理費按工程造價的2%計列。
(四)各村生產生活恢復項目及數量,由鄉(鎮)村、市調水辦及征遷監理現場共同確定。
七、資金管理
各鄉(鎮)要按照《會計法》、《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財務規定使用資金,對農業生產恢復費實行獨立核算,單獨設置會計帳薄。市調水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青海省人民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西寧曹家堡機場二期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青政辦[2008]150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海東行署,省各委、辦、廳、局:
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西寧曹家堡機場二期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已經省人民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辦公廳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西寧曹家堡機場二期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省國土資源廳 二00八年十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青海省林地林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參照蘭青線蘭州至西寧增建二線電化項目和青藏線西寧至格爾木段增建二線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現就西寧曹家堡機場二期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設規模及征地情況
本期工程主要建設內容:新建一條長3800米、寬45米的跑道,原跑道改為平行滑行道并向西延長800米,跑道兩端各新建2條快速出口滑行道;新建航站樓39300平方米,新建站坪客機位18個(4B9C4D+1D),約21萬平方米;配套建設貨運、空管、供油、消防救援、生產輔助、辦公生活服務等設施。工程總萬元。其中:機場工程項目萬元,民航青海安監辦項目728萬元,空管工程項目4311萬元,供油工程項目2888萬元。需征用互助縣高寨鎮東村、西村、中村、曹家堡村土地2570畝(實際征地面積以勘測定界面積為準)。
二、征地拆遷補償原則
(一)使用國有荒山、荒坡,河流水面、裸巖石礫地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二)征用集體耕地,依法據實給予補償。征地補償標準按蘭青二線標準執行。
(三)青苗補償費按年產值計算,臨時用地按年產值和實際使用年期予以補償。
(四)苗圃及2-5年生(胸徑5厘米以下)的小幼樹,原則上應予移栽;不能移栽的,按本方案確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五)征用宅基地按其鄰近地類補償,并給搬遷戶1000元的搬遷補助。
(六)在工程建設征遷工作中,遇到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應實事求是地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對地類認定有異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建筑、構筑物等級、成新度,樹木的品種規格等認定有異議的,聘請相關部門的專家鑒定。
(七)人均耕地的測算以行政村為單位核定。實施征地拆遷后,人均耕地0.3畝以下的按年產值30倍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應兌現給被征地村民。
(八)非法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在工程建設用地范圍內搶種、搶建、搶栽的一律不予補償。
四、對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在溫室大棚內種植的蔬菜、花卉、材、苗木等作物均按征地補償方案中規定的大棚菜地標準給予補償。
(二)除溫室大棚以外蔬菜與小麥、豌豆、洋芋、油菜等糧食作物間種的,一律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三)簡易溫室大棚按耕地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地上附著物按本標準規定的補償標準補償。
(四)按照基本農田“五不準”的要求,不準在基本農田內種植林木、苗木。凡在基本農田內種植林木、苗木的,土地按照耕地補償標準補償,對林木、苗木不再補償;凡在耕地中種植林木、苗木的,地類按林地認定,林木、苗木按合理株數補償。
(五)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地類用途的,仍按原地類給予補償。
(六)對部分宅基地及房屋的征遷補償,采用以下方式:
1、對剩余面積達到當地宅基居住標準,或不影響居住和生產生活出路,村民自愿繼續居住的,按實際征(占)用面積給予補償;
2、當農戶房屋被拆遷一部分后,對剩余部分造成嚴重影響而不能繼續居住的,對拆遷涉及的另一部分房屋全部給予補償。
(七)邊角地的補償問題。項目建設造成的一部分水路不暢、道路不通的邊角地塊,在登記補償中采取以下方式:
1、對面積小于100平方米且無法耕種的邊角地,應作為施工影響區,按征用該地類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2、對面積較大的,原水澆地變為旱地但仍能繼續耕種的地塊,按征地補償方案中的年產值標準支付13倍安置補助費。
(八)建設項目占用國有劃撥用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給予補償。
(九)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方式進行補償:
1、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因各種原因補辦出讓手續(除授權經營、作價入股以外)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補償價格應為:補辦土地出讓手續時應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以土地出讓為準)×補償系數。
2、對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以市場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補償價格應為:以市場方式出讓時繳納的土地出讓價款×補償系數。
青海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標準系數表
(十)征地拆遷工作完成后,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弄虛作假,有意損害群眾利益或制造矛盾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對工作出現重大差錯和造成失誤的,按照《青海省征地工作紀律》追究責任。
林權評估需要什么資質,需要委托方提供哪些資料?在線等答案,給的全面再加幾個點。急。。。
現在林權評估需要的資質就是資產評估資質青海省西寧市林權測繪需要啥資質,更好是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機構
一、評估委托書的內容包括青海省西寧市林權測繪需要啥資質: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范圍、評估基準日、評估時間等。
二、有效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即小班因子表)青海省西寧市林權測繪需要啥資質,是指以具有相應級別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以小班為單位的資源資產清單。
三、其他有關資料
1、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立項審批文件。
2、森林資源資產林權證書。
3、林業基本圖、林相圖、作業設計調查圖。
4、森林資源產出量的經驗數據及相關資料青海省西寧市林權測繪需要啥資質;
5、有特殊經濟價值的林木種類、數量和質量材料。
6、當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設等方面的技術經濟指標。
7、按照評估目的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觀資產資料等。
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21)
一、對下列3件地方性法規予以廢止
(一)《西寧市保護學校教學環境維護教學秩序的規定》
(二)《西寧市公共餐飲具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三)《西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二、對下列12件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
(一)對《西寧市南北山綠化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五條第三款中的“林業、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環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林草、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水務、民政、公安、應急等主管部門”。
2.將第七條之一款中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林草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等主管部門”。
3.將第八條中的“林業、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林草、自然資源規劃等主管部門”。
4.刪除第十一條之一款中的“并報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5.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在承包區內修建直接用于綠化生產服務的設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承包區面積的3%,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草主管部門批準,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超出標準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直接用于綠化生產服務的設施包括:(一)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二)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三)集材道、運材道、防火巡護道、森林步道;(四)林業科研、科普教育設施;(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七)其他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
6.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環保、規劃、建設、水利、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城鄉建設、水務、自然資源規劃等主管部門”。
7.刪除第十四條之一款之一項。
8.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劃撥或者承包給單位和個人的林地使用權,由所在區(縣)人民 *** 登記機構發放林權證。”
9.將第十六條中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
10.刪除第二十條中的“經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同意”。
11.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林草主管部門”。
12.將第二十四條中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水務主管部門”。
13.將第二十五條中的“水利和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水務和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
14.將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部門”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15.刪除第三十四條中的“或者林木成活率達不到標準”。
16.將第三十六條中的“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給予處分”。
17.刪除第三十七條。
(二)對《西寧市防御雷電災害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四條第四款中的“城鄉規劃和建設、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等主管部門”。
2.將第八條第三款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3.將第十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修改為“應急”。
4.將第十二條中的“建設、氣象、安監等主管機構”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及城鄉建設、應急等主管部門”。
5.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活動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刪除第二十二條。
(三)對《西寧市林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將本條例中所有的“林業主管部門”均修改為“林草主管部門”。
2.將第六條第四款中的“環境保護、農牧、水利、土地等相關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務、自然資源規劃等主管部門”。
3.將第十八條之一款中的“土地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第三款修改為:“建設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按照規定報經市、縣(區)人民 *** 林草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4.將第三十六條中的“林業、市場監督”修改為“林草、市場監管”。
5.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運輸木材或者采挖的樹木出縣、市境的,除國家統一調撥的外,應當持有木材運輸證;在縣內運輸的,應當具有合法來源證明。”
6.將第四十六條之一款中的“并處以實際損失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處以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7.在第四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8.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植樹造林單位連續兩年未完成造林綠化任務或者造林成活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以及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 *** 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由市、縣(區)人民 *** 林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以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對《西寧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將本條例中所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均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工商、規劃、建設、水務、城市管理、衛生、文化、交通、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水務、城管、衛生健康、文化旅游廣電、交通運輸、公安等主管部門”。
林木評估需要什么特殊資質?
必須有財政部和 *** 發的證券評估資質,還有具體簽字的評估師和做現場的評估師必須有林業局的培訓結業資格證
林權抵押貸款的一般程序為:
1、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達成貸款意向,一般林業放貸金融機構為農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業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抵押貸款評估;
3、拿到評估報告后,再將林權證、公司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去放貸銀行辦理抵押申請和貸款申請;
4、銀行受理后,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
5、到當地縣級林業系統辦理林權抵押登記,取得林權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
6、將林權證、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交銀行,銀行放款。
申請辦理林權抵押登記,應向林業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林權證》
2、《林權抵押貸款協議書》
3、《林權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6、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程序是什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的有關抵押貸款程序規定。具體申辦程序為:(1)抵押事項的申請與受理;(2)抵押物的審核、權屬認定;(3)抵押物價值評估及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4)簽訂抵押合同;(5)申請抵押登記;(6)辦理抵押登記手續;(7)核發抵押登記證明書。
哪些資源資產不能用于抵押貸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可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1)對已劃為的生態公益林,包括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自然保護區和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2)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3)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5)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哪些森林資源資產可以用于抵押貸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3)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