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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 *** 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2021修正)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2、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工作的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為自治區經濟建設和科學文化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3、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寧夏 *** 自治區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22修正)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責任制度,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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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量標志的保護和管理,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自治區測繪局批準,不得復制、翻印、出版、 *** 測繪檔案及其復制件。嚴禁涂改、偽造和損壞測繪檔案。第十七條 對違反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寧夏 *** 自治區測量標志管理規定(2022修正)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責任制度,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不得采礦、取土、挖沙、采石、爆破、射擊以及進行其他危害測量標志安全的活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十二條 對認真保護測量標志有功的保管單位、保管人或其他人員,測繪管理機關應當給予獎勵。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推廣、生產、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工作的領導,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