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測繪法規定,測繪成果不合格的,應當受到哪些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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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私人測繪違法嗎
私人測繪違法。組織或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企業或個人來說,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以測繪約定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測繪工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九條 國家設立和采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后,報國務院批準。第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制定。
沒有測繪資質的人可以進行無人機測繪工作嗎?
沒有測繪資質的商業測繪活動是不被允許的。
關于無人機測繪的規定:
根據陜西省測繪局《關于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無人飛行器航攝測繪資質審查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陜測法〔2011〕3號)精神,……,2012年1月1日起,對未申請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資質但仍從事無人飛行器航空攝影的單位,將依法予以查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二條、二十四條的規定,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和業務范圍的測繪資質證書,且不得將測繪活動授權或委托給無測繪資質單位承擔。否則,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違反測繪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在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同時,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的違法行為也時有發生,并呈現出六大形態。一是一些測繪單位有意或無意標注出涉密軍事單位。二是一些沒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非法測繪。三是一些媒體將涉密信息在地圖上標注后在報紙上刊發。四是一些單位或網友缺乏保密意識,將重要設施標注或不規范的地圖等測繪信息在網上流傳,造成泄密或影響國家版圖安全。五是有些外國人在以投資、旅游等名義,從事非法測繪活動。六是有些測繪單位接受開發商好處,在對銷售房產進行測繪時,虛增房屋面積,增加購房人購房成本。開發商銷售房子前,需要請測繪單位對房屋面積進行測量,然而一些測繪單位非法虛增房屋面積,增加購房人購房成本。這成為近年來測繪地理信息領域違法行為中的新形態。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由下2列條件構成:(1)違法必須是人們違反法律規定的一種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2)違法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必須是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3)違法必須是行為者出于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行為人要有主觀方面的過錯或罪過。(4)違法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依據:《測繪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四條 承辦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 *** 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 調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材料;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書面證據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由有關人員協助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用作證據的部分,應當進行復制或摘抄。
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筆錄,并由被勘驗、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
第十八條 調查終結,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對于情節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