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于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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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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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項目登記管理,使測繪生產有計劃地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生產包括:
(一)大地測量(含三角測量、三邊測量、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衛星大地測量、慣性測量和各種大地測量計算);
(二)攝影與遙感測量(含地面攝影測量、航空攝影測量、水下攝影測量、航天攝影測量、近景攝影測量);
(三)工程測量(含城市測量、建筑工程測量、水利測量、電力測量、交通建設測量、礦山測量、變形測量);
(四)地籍測繪;
(五)鄉級以上行政境界測量;
(六)地圖編制和印刷、出版。第三條 凡在我區境內從事各種測繪生產和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和承擔民用測繪項目的軍事測繪單位(以下簡稱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均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測繪項目登記。
區外來寧承擔測繪項目的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測繪資格,并到自治區測繪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取得《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后,方可進行測繪生產活動。第四條 測繪項目登記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度:
(一)測繪項目達到自治區區級限額管理的,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持《測繪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到自治區測繪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二)其他測繪項目,到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第五條 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一)填寫《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一式二份,報送測繪管理部門;
(二)測繪管理部門對測繪項目及時審查,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簽發《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
(三)自治區測繪局組織協作的測繪項目,由主要工作單位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四)測繪生產中需要進行攝影與遙感測量的,還應當填寫《攝影與遙感測量計劃申請表》一式二份,隨同《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一并報送。第六條 經自治區測繪審查登記的測繪項目,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到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測繪生產活動。
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審查登記的測繪項目,應當及時報送自治區測繪局備案。第七條 區直各部門(含中央駐寧單位),在下達測繪生產項目或測繪年度計劃時,應當抄送自治區測繪局備案,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第八條 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憑《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和有關證件,到自治區測繪成果檔案館領取測繪基礎資料。第九條 測繪生產項目完成后,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含技術總結、驗收報告、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各二份。第十條 各級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未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擅自從事測繪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生產活動,對不聽制止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可并處吊銷《測繪許可證》。第十一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 《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和《攝影與遙感測量計劃申請表》,由自治區測繪局統一印制。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測繪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寧夏 *** 自治區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199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施工企業資質管理,保障企業依法承包和經營工程建設任務,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我區境內從事各種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活動,包括建筑、冶金、有色金屬工業、機電設備安裝、化學工業、石油工業、核工業、火電及送變電、煤炭工業、建材工業、林業、水利水電、鐵路工程、交通、郵電、地礦、市政工程、建筑裝飾、古建園林、有線電視建設的施工企業,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承包能力和建設業績。第四條 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歸口管理全區施工企業的資質。
自治區 *** 各有關主管部門管理所屬施工企業的資質,業務上接受歸口管理部門的指導。
各地、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內施工企業的資質。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五條 下列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私營企業;
(五)在我區范圍內設立的從事施工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六)需要辦理資質審查的其他企業。第六條 施工企業按資質條件分為等級企業和非等級企業。等級企業的資質標準按建設部規定執行,非等級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經營范圍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規定。第七條 申請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質等申報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三)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的名單及職稱證件;
(四)企業待證上崗人員的崗位合格證書;
(五)企業上年度統計年報資料;
(六)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總賬、會計報表、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工程成本賬;
(七)當地建設銀行出具的企業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資信證明;
(八)其他有關文件、證明。第八條 施工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在我區的施工企業資質待級,由其在我區的主管單位申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會同其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審查,屬一級施工企業的,報建設部審批;屬二、三、四級施工企業的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 *** 總后勤部審批;屬非等級施工企業的,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
(二)地方一級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裝飾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報建設部審批。
(三)地方各專業一級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自治區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申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會同其專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報建設部審批。
(四)地方二、三、四級及非等級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裝飾、古建園林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
(五)地方各專業二、三、四級及非等級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自治區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
凡屬建設部審批的施工企業,須將批復后資質等級申報表,報送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備案;凡屬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的施工企業,須將批復后的資質等級審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等級施工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頒發《資質等級證書》;經資質審查合格的非等級施工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頒發《資質審查證書》。
《資質等級證書》由建設部制定,《資質審查證書》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制定。第十條 《資質等級證書》和《資質審查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資質審批部門根據企業開展工程承包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副本若干份。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在領取《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凡無《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的施工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第十二條 新開辦施工企業申報資質審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機構和辦公、生產基地;
(二)有與施工任務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和生產技術工人;
(三)有與施工任務相適應的生產機具、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四)有健全的財務、統計管理制度,能獨立進行經濟核算;
(五)有保障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安全生產的設施和措施;
(六)有具有審批權限的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
(七)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