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筑市場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的各種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拆除工程、設備安裝、管道敷設、市政公用工程和預制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 銀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活動。第五條 市建委所屬銀川市建筑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建管站)具體負責本市建筑市場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銀川市有關建筑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對建筑活動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接受市建委委托依法查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第六條 銀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建設工程的交易場所。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七條 凡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總承包、建筑構配件及預拌混凝土生產、建設監理、工程咨詢、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及國家、自治區規定應實行資質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建委申請辦理資質審核或審批手續。第八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資質證書核定的許可范圍從事活動,不得出賣、 *** 、出借、涂改資質證書。第九條 凡區內外來銀川市施工的企業及從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的單位,須持資質證書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函件,到市建管站辦理有關手續。第三章 工程報建和施工許可證管理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建設項目立項批準后,應當持立項批準文件向市建委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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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應當到銀川市建委報建;工程建設投資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小型建設項目應當向市建管站報建。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未報建的,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工程發包,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 通過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或經批準直接發包的小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市建管站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辦理建設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投資計劃已經批準;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五)有 *** 建設項目施工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
(六)確定施工企業并已簽定合同;
(七)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已按規定交納前期工程有關稅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 市建管站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第四章 發包和承包管理第十五條 凡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均應進入銀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依法進行承發包交易。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從業資質或與承包資質相適應的施工單位。不得發包給無施工資質,或資質等級與承包的工程不符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設計資質或設計資質不符合要求的單位設計的圖紙。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其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承包工程,禁止無資質證書、超越資質等級承包工程或用其它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
外來施工企業在本市承包建設工程,應當接受市建管站的檢查、監督和管理。第十八條 提倡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第十九條 施工資質等級在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總承包,也可以將總承包工程中專業性強的項目或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分包的單位和其所承擔的工程應當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經發包單位同意。但工程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寧夏 *** 自治區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199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施工企業資質管理,保障企業依法承包和經營工程建設任務,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我區境內從事各種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活動,包括建筑、冶金、有色金屬工業、機電設備安裝、化學工業、石油工業、核工業、火電及送變電、煤炭工業、建材工業、林業、水利水電、鐵路工程、交通、郵電、地礦、市政工程、建筑裝飾、古建園林、有線電視建設寧夏銀川市施工測繪資質減少的施工企業,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內容包括寧夏銀川市施工測繪資質減少:企業寧夏銀川市施工測繪資質減少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承包能力和建設業績。第四條 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歸口管理全區施工企業的資質。
自治區 *** 各有關主管部門管理所屬施工企業的資質,業務上接受歸口管理部門的指導。
各地、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內施工企業的資質。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五條 下列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私營企業;
(五)在我區范圍內設立的從事施工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六)需要辦理資質審查的其寧夏銀川市施工測繪資質減少他企業。第六條 施工企業按資質條件分為等級企業和非等級企業。等級企業的資質標準按建設部規定執行,非等級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經營范圍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規定。第七條 申請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質等申報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三)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的名單及職稱證件;
(四)企業待證上崗人員的崗位合格證書;
(五)企業上年度統計年報資料;
(六)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總賬、會計報表、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工程成本賬;
(七)當地建設銀行出具的企業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資信證明;
(八)其他有關文件、證明。第八條 施工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在我區的施工企業資質待級,由其在我區的主管單位申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會同其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審查,屬一級施工企業的,報建設部審批;屬二、三、四級施工企業的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 *** 總后勤部審批;屬非等級施工企業的,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
(二)地方一級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裝飾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報建設部審批。
(三)地方各專業一級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自治區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申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會同其專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報建設部審批。
(四)地方二、三、四級及非等級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裝飾、古建園林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
(五)地方各專業二、三、四級及非等級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自治區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
凡屬建設部審批的施工企業,須將批復后資質等級申報表,報送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備案;凡屬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的施工企業,須將批復后的資質等級審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等級施工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頒發《資質等級證書》;經資質審查合格的非等級施工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頒發《資質審查證書》。
《資質等級證書》由建設部制定,《資質審查證書》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制定。第十條 《資質等級證書》和《資質審查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資質審批部門根據企業開展工程承包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副本若干份。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在領取《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凡無《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的施工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第十二條 新開辦施工企業申報資質審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機構和辦公、生產基地;
(二)有與施工任務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和生產技術工人;
(三)有與施工任務相適應的生產機具、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四)有健全的財務、統計管理制度,能獨立進行經濟核算;
(五)有保障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安全生產的設施和措施;
(六)有具有審批權限的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
(七)其他條件。
銀川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寧夏銀川市施工測繪資質減少,明確建設工程參與各方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寧夏銀川市施工測繪資質減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市政公用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質量,是指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建設工程的綜合要求指標所能完成與達到程度的認定和評價。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造價30萬元(建筑裝飾裝修工程1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和預制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等。其中,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的專業工程和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 *** 監督、社會監理、企業保證和用戶評價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系。第五條 銀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銀川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量監督站)為銀川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實施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具備國家建設部規定的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相應條件和能力,并經國家建設部、自治區建設廳和市建委進行資質審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經建設部、自治區建設廳和市建委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建設、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查詢,或者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反映。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認真對待,妥善處理。第八條 提倡在工程建設中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 *** ,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建造優質工程。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
質量監督站按照國家、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第十條 質量監督站的職責:
(一)核查受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建筑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廠的資質等級和營業范圍,監督其在資質等級允許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寧夏銀川市施工測繪資質減少;
(二)監督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建筑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廠執行國家法律、規范、技術標準等,檢查其工程(產品)質量;
(三)對在建工程的施工質量、建筑材料、設備和進入現場的成品、半成品進行質量抽檢;
(四)核驗工程的質量等級;
(五)監督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六)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鑒定和處理;
(七)總結質量監督工作經驗,掌握工程質量狀況,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一個月,建設單位(或委托監理單位)必須到銀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向質量監督站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書》,并按規定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建筑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廠家,每年四月底前統一辦理監督注冊登記。
未辦理質量監督注冊登記的工程不得開工、生產廠家不得生產。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委托監理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時,應向質量監督站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建設工程項目批文;
(二)建設工程合同(副本);
(三)監理合同(副本);
(四)報建手續;
(五)工程中標通知書;
(六)工程施工圖紙;
(七)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委托監理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后,質量監督站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于15日內制定出該工程的質量監督計劃,并及時通知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監督計劃應突出工程的難點和關鍵部位,確定必監項目。第十四條 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房屋建筑和構筑物工程的抽查重點是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決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監督抽查重點視工程性質確定。
建筑構件、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監督重點是在核查生產廠家資質等級、質保體系、生產工藝、檢測手段、原材料及構件質量。
銀川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寧夏 *** 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和使用建設用地的,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銀川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和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銀川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銀川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城市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體現民族風格,保持地方特色。第五條 銀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實施統一規劃管理。第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作(含地下設施和臨時建筑)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第七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一書兩證”制度,即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由銀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工程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建設人)報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須按建設項目審批權限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作為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必要文件。第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建設人申請;
(二)核驗申請文件進行現場勘察,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答復;
(三)確定建設項目位置、基本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四)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第十一條 建設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人持有效的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申請文件,進行現場踏勘后,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并于十日內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建設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在城市統一測繪的地形圖上編制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人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總圖后,凡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在規定期限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第十二條 建設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不申請辦理征用土地手續,又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作廢。第十三條 建設人在城市規劃區內,因臨時建設或其它用途需要臨時用地的,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市、縣人民 *** 申請臨時用地。第十四條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實行《臨時建設證書》和《臨時用地證書》制度,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核發《臨時建設證書》和《臨時用地證書》后,方可開工建設。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到期如需繼續使用的,須在期滿一個月前辦理使用手續。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如遇國家建設需要,用地人必須在限定時間內拆除臨時建筑,清理并歸還用地。第十五條 嚴禁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進行建設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第十六條 對占而未用、多占少用,閑置時間超過兩年的建設用地,由原批準機關無償收回,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重新規劃。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挖砂、取土、采石、填埋廢棄物、設置垃圾堆場、圍填水面或進行其他改變地形地貌行為的,須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第三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含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設施,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人持有效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申請文件進行現場踏勘后,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向建設人出具受理回執;
(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情況核定、提供規劃設計要求,并發給建設人《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作為規劃設計的依據;
其核定期限:一般工程15日,重大工程30日。
(四)建設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根據批準的規劃總圖進行設計,并附《規劃設計說明書》;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人提交的建筑設計方案和施工設計圖紙進行審定,審定合格后在圖紙上簽注意見,并加蓋“方案審核專用章”,在建設人提交建筑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后十日內核發批準方案通知單;
(六)建設人按規定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規劃管理費和工程竣工檔案保證金;
(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人辦理完畢其他有關手續后三日內派專門人員或認可的勘測單位完成放線工作;
(八)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無誤后,三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