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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章 測繪活動管理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從事測繪工作的專業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后取得測繪工作證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十六條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為抽樣檢驗,其工作程序和檢驗 *** ,按照《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執行。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結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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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跡管理辦法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呼和浩特是具有悠久歷史的文化名城,呼和浩特地區文物遺跡、遺址十分豐富。
2、在闡述立法的基本原則后,從管理體系設置、民事責任、公眾參與制度和私人所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制度以及配套的資金保障制度、程序化管理制度等方面就文物古跡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議。
3、第八條 城市建設拆遷中,禁止任意毀壞、拆遷和砍伐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和古樹名木。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4、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規劃區包括市區,郊區,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區、風景區,經濟開發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5、保護的任務是通過技術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繕自然力和人為造成的損傷,制止新的破壞。 所有保護措施都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三條 文物古跡的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 第四條 文物古跡應當得到合理的利用。
6、第24條 必須保護文物環境。與文物古跡價值關聯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構成文物古跡的環境,應當與文物古跡統一進行保護。必須要清除影響安全和破壞景觀的環境因素,加強監督管理,提出保護措施。第25條 已不存在的建筑不應重建。
西寧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證西寧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