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軍事用途以外的測繪活動,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建設局是本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呼和浩特市勘察測繪管理處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其它和測繪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并接受市勘察測繪管理處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等。第四條 本市鼓勵加強測繪科學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經市人民 *** 批準,本市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國家的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為依法進行的測繪工作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和阻撓。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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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有檢舉、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義務。第七條 市勘察測繪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全市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長期發展規劃;
(三)管理全市測繪工作。組織實施本市城鄉基本測繪、城市工程測量(包括地下管線及隱蔽工程測量、變形觀測和形變測量、撥地定線、建筑物驗線測量等)、災害性測量等;
(四)組織本市測繪科研活動和測繪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五)中央和自治區駐呼測繪單位、本市測繪單位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年檢;
(六)本市各類地圖編繪、出版、懸掛、張貼的審查、管理;
(七)本市測量標志和測繪成果資料的管理;
(八)本市各類地上、地下管線竣工測量的管理和各類管線圖編繪的管理;
(九)本市測繪人員(包括各建筑施工單位、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技術培訓和《測繪工作證》的管理,并提供信息服務。第二章 測繪規劃、實施和測繪管理第八條 本市基礎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經市人民 *** 批準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組織實施。
建城區基礎測繪資料5年至10年更新一次,其它地區10年至15年更新一次。基礎測繪的專項費用,應納入本地財政計劃之中。第九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房產測繪規劃,并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組織、協調地籍、房產測繪工作。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工作,應使用本市統一的獨立平面控制系統和高程控制系統。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另設控制系統。1:5,000(含1:5000)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圖(含影像圖)和地籍圖(含房產圖)應按本市統一的圖幅分幅 *** 測繪。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地形測量、地籍測量、房產測量、工程測量、地圖編繪和制印等,其技術標準應執行國家頒布的現行《城市測量規范》。規范中未包括的技術標準,應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任務登記,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三條 承擔本市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設施及質量保證體系,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測繪資格證書》進行查驗。
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和自治區測繪單位及外省、區(市)測繪單位,承擔本市測繪業務均需按本條和前款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定線與撥地測量,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測繪單位承擔。
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招標必須要測繪資質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招標必須要測繪資質,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招標必須要測繪資質,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招標必須要測繪資質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重要建筑材料設備采購的招標投標以及對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應當由建設工程的投資者負責。建設工程是 *** 投資的,其工程招標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負責。第五條 市和旗、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受理招標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市和旗、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招標投標的工程項目劃分由市 *** 確定)。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備案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計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并對重點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 按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招標投標必須進入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交易中心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為招標人和投標人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為有關部門在該中心內辦公提供必要條件,使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交易中心是招標投標的服務和見證機構,不得 *** 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交易中心提供的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服務進行監督和管理。第七條 交易中心實行綜合服務,市 *** 計劃、建設、規劃、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資格審查、工程立項批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等手續,應當集中在交易中心內辦理,并依法實施監督。第八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不得限制和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第二章 招標第九條 使用 *** 投資融資的建設工程;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或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招標必須要測繪資質: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第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必須公開招標;其他工程項目可以實行邀請招標。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特殊情況,可以不進行招標。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出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舉行招標會議;
(五)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
(六)設有標底的應當編制標底;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舉行開標會議;
(九)評標并確定中標單位;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簽訂承包發包合同。
內蒙古申請測繪乙級資質在哪里審批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敕勒川大街自治區本級政務服務大廳。內蒙古自治區,簡稱“內蒙古”,首府呼和浩特。根據查詢資料顯示:內蒙古申請測繪乙級資質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敕勒川大街自治區本級政務服務大廳審批,測繪乙級以上資質,可促進企業結構合理化,促進企業有序健康發展。